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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docx

1、信托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本方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有

2、关规定,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根底效劳为主要职能,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忠实履行信托登记和其他相关职能。第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具有与信托登记活动及履行其他职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平安防措施,建立独立、平安、高效的信托登记系统及相关配套系统,强化信息技术保障,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托登记及相关活动实施监视管理。第二章信托登记申请第八条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

3、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第十条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方案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信托预登记申请书,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向和式、交易对手、交易构造、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清算式、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容;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托产品

4、在信托预登记后六个月未成立或者未生效的,或者信托机构未按照本方法办理信托初始登记的,信托机构已办理的信托预登记自动注销,无需办理终止登记。信托机构办理信托预登记后,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第十一条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初始登记简称信托初始登记。申请办理信托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信托初始登记申请书;二加盖公章的信托文件样本;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信托机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

5、权变更登记简称信托变更登记。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信托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终止登记简称信托终止登记。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信托终止登记申请书;二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更正登记简称信托更正登记。申请办理信托更正登记的,

6、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信托更正登记申请书;二证明发生需要更正事实的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信托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托登记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三章信托登记办理第十六条信托登记公司承受信托机构提出的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第十七条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登记,应当根据本方法和信托登记公司的规定,通过信托登记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提交信托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信托登记公司与信托机构应当建立专用网络,实现系统对接,确保信托登记信息和相关文件报送平安、高效。第十八条信托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的

7、,信托登记公司在收到登记申请文件时应当出具受理凭证,该受理凭证的出具日为受理日。信托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并在收到完整的登记申请文件时出具受理凭证,该受理凭证的出具日为受理日。第十九条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提供的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进展形式审查。信托登记和本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息公示不构成对信托产品持续合规情况、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的判断或者保证。第二十条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准予办理信托登记。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信

8、托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并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第二十一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信托登记当日向信托机构出具统一格式的信托登记证明文书。第四章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第二十三条任一民事主体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一信托产品或者其他承担特定目的载体功能的金融产品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户名应当采用作为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全称加金融产品全称的模式。第二十四条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

9、。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信托公司可以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的,由信托登记公司依申请评估确定。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信托登记公司或者代理开户机构提交开户信息,且保证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代理开户机构应当核实并向信托登记公司提交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开户信息。第二十六条信托登记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账户编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开户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依法*。第二十七条信托受益权账户采用实名制

10、,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二十八条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其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托受益权信息。第二十九条受益人可以申请注销或者委托代理开户机构代为申请注销其信托受益权账户。当受益人出现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等情形时,信托财产法定继承人或者承继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注销或者委托代理开户机构代为申请注销其信托受益权账户。无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信托受益权账户可办理注销。第五章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信托登记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平安、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第三十一条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对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依法*。除法律、行

11、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形外,信托登记公司不得将由信托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进展披露或者对外提供。第三十三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加强*教育,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四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要求,设置不同级别的查询权限:一委托人、受益人仅可以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且不违背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当委托人、受益人出现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等情形

12、时,信托财产法定继承人或者承继人等利害关系人,仅可以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二信托机构仅可以查询与其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三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仅可以在法定职责围,依法查询相关信托登记信息。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信托登记信息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明文件、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查询目的。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外,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根本信息。第三十五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三十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按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报告信托登记总体情况、

13、信托业运行情况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其他有关信息。第三十七条对信托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或者在信托登记中存在信息重错报、漏报的行为,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的信托登记根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在信托登记公司官公示。前款所称信托登记根本信息包括集合资金信托方案名称、登记时间、产品编码、信托类别、受托人名称、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财产主要运用领域等容,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权信托进展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参照集合资金信托方案进展公示。第三十九条

14、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对信托产品的发行、公示和管理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及合规情况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发现信托产品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立即依法进展处理。第四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更新并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有关的信托业务信息,以满足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的需要。第四十一条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重危及信托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信托

15、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登记申请文件,或者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信托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信托登记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信托登记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导致信托登记错误或者泄露*信息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采取部问责措施,信托登记公司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法制定信托登记业务细则,报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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