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 处方审核制度
为规范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平安。依据《处方管理方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学问与实践技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合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确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意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 3 年
2、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阅历,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学问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四、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合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
3、审核流程。
五、审核内容 〔一〕审方药师接处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楚、完好。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合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需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互相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合状况。
六、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合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
4、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分辨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全都的; 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晰的; 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8.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缘由和再次签名的; 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0.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无特别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5、7 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 3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下需要适当延特长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2.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别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3.医师未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4.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别要求的。
〔二〕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合处方: 1.适应证不适合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合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合的; 4.无正值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合的; 6.联合用药不适合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
6、不良互相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合状况的。
〔三〕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值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值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值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七、药师发觉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刷卡〔划价〕计费,准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
八、对审核发觉的不规范处方,应准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九、药师应准时记录处方过失,并登记处理结果。
十、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十一、处方审核药师应主动参与药学连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学问和力量,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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