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错误的食药监管考核指标,会严重放纵违法行为
通过考核指标来指挥下级工作,是上级部门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手段,但是考核指标的设计必须掌握管理科学,设计不当会造成严重损失。而在我国金字塔式的科层行政体制下,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错误很难反对,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异议也反应缓慢。
目前有两种考核指标,是严重错误的,阻碍了基层正常执法、浪费了大量财政经费、并且放纵了大量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明显的决策过失,严重者其决策者涉嫌犯罪。
一、查获某种违法行为,扣分
就是在考核标准中规定“发生某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对该监管单位扣分”。
如广元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出现盲区
2、食品生产企业发生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扣5分。其他还有很多,如下图
这种考核项目设定的用意是通过查处违法行为多少来判断当地食品药品市场的秩序,发案少,当地管理好;发案多,当地管理差。逻辑很通俗,很直观,很符合上级领导特别是高级领导的水平。曾经亲历过某领导在大会上批评某县局“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多次发生销售假药重大案件”,去年也曾见过某局将查获一起重大假药案件写成工作信息(给市级领导看的那种),估计是想邀功表现一下,不料某分管政法大领导作出指示:当地发生重大假药案件,说明该地药品监管工作不力,应该追究监管责任。……喜事变悲剧。
事实上,这种考核项目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工作目
3、标的严重混乱。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理论上,查处越多,工作越好;查处大案,应立大功。而将该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多少与考核形成反向互动关系后,理论上是要求监管部门越少办案越好。案件办得越多,对自己越不利。由此,导致一些局对办案出现矛盾心理,办案主动性严重降低,不小心发现了大案件更是倒了大霉。
这种考核项目,就是引导监管部门放纵违法行为,其害不少,其罪不小。
二、食品、药品抽验合格率达到90%
如广元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组织开展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3%以上;其他还有很多:
这种考核项目的原理是,通过检测合格率的高低来
4、判定市场上产品的总体合格率,看似也非常有道理。但是,这种检测也导致了监管部门的角色严重混乱。因为,这种检测仍然是要求监管者自己去做,而非第三方的独立检测。所以,监管者不得不大量抽检明知是合格的产品,以达到考核的要求。
从执法角度,监管部门一般是去抽那些疑似不合格的产品,然后给予扣押销毁或者行政处罚等处理。理论上,合格率越低越好。所以结果合格率都很难看,什么30%、50%之类的,根本无法看。人民无法接受,领导表示压力很大。这是此类考核的另一个原因。
这种考核项目出来后,监管部门不得不将大量宝贵的资源去抽那些疑似很合格的产品。曾经有工作人员因为查案需要检测了几个不合格产品,然后不得不加倍去抽合
5、检产品作检测,以冲平合格率。
现实中必须严重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检测的费用是很贵的;二是检测的能力一般都达不到需求。我们看到上例,每年18万批次的检测成本被浪费在对合格品的检测上来。而更可悲的是,由于许多地方的检测能力都不足,许多疑似不合格产品的检测要求被拖后,甚至被取消。
检测经费是很贵的,就本地而言,每年的费用达到近亿,全国而言,以千亿计。此种考核项目一出,全国通用后,事实上导致全国大部分政府开办的检测机构90%以上在做无用功。每年浪费的经费不可计算。除了为全国人民的幸福感作出贡献外,毫无用处。许多人对政府公布的各种合格率太高都不相信,而它们确实是真的,原因就是这种考核机制。
近两年
6、来,经过基层多次的反对,一些地方已经区分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的概念,算是有了一点进步。这种考核项目,就是浪费亿万检测资金,其害不少,其罪不小。
执法是基层部门的重要职能,决策是上级部门的重要职能。执法者失误承担责任,决策者失误也应承担责任。只是,这种决策失误责任级别高,认定困难,因此舆论上没有任何压力,体制中也缺少追究机制。由此导致,对失误决策的纠正非常缓慢,估计此类考核项目还将持续很长时间。
前些年,本地的考核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每移送一件扣1分”的规定。在基层强烈反对中,在一些开明领导的支持下,今年改成了“查获重大违法行为,每移送一件加1分”。
让社会在争议中不断进步吧!
来源: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