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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pdf

1、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2020-2022 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

2、校“1+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1 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

3、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2022 年以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按规定调整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内容。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审核汇总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预算金额,审核提升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

4、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公式2 为:某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第七条 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对各省份以 2019 年为基期继续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从 2020 年起逐步降低拨款标准奖补规模,用于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改革绩效奖补根据各地推进高职院校改革进展及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否保持在 12000 元以上等情况核定。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 80%)下设高职在校生数、订单班毕业生比重、生均财政拨款情况、民办高职生均举办

5、者投入水平、贫困因素、“1+X”证书制度试点情况、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 20%)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等子因素。某省份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该省份拨款标准奖补+(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权重)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先按3 照中西部地区 90%、东部地区 10%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

6、其中:基础因素(权重 80%)下设中职在校生数、校均规模、贫困因素、生均财政拨款情况、“1+X”证书制度试点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 20%)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等子因素。某省份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该省份所在区域管理创新因素权重)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年度资金预算该省份所在区域因素权重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 80%)下设职业院校专任教师数、双师型教师数、教师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 20

7、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子因素。某省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该省份基础因素/各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各省份管理创新因素权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 基础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管理创新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相关评价获得数据。中国特色高4 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情况因素根据评选结果和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支持措施核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等子因素,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

8、监管局。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

9、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5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急需

10、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1、第十七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6 “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提升计划资金实施监管。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提升计划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631 号)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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