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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看我国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pdf

1、从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看我国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从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看我国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2021 年 4 月 13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249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通过研读办法的内容发现,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对于食品进口而言,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明确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食品进口商对于进口食品安全合规的责任,而对于海关而言,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其作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

2、监管责任。这种变化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利于国家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化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能进一步提高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食品进口商的食品安全与合规意识,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以下结合办法,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对我国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作出解读。1、【保持】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的义务。【保持】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的义务。对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以及国内的进口商进行备案,是我国对于进口食品监管一直不变的要求。本次修订的办法依然要求食品进口商向住所地备案。虽然相对于旧版的办法,删除了对于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的具体规定,但对于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要求未发生改变。欲开展食品

3、进口业务的企业,仍需将其真实资料客观完整的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并且,办法明确,当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细化】如实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的义务。【细化】如实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的义务。与旧版办法的要求一致,新的办法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且保留相关凭证。相对于不同保质期的食品,办法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记录保存期限的要求。并且,不再要求海关对进口商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食品伙伴网认为,不再进行记录检查,一方面不等于放松对于进口商记录的要求,而是切实提高了进口商利用记录信息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等管

4、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减轻海关的行政负担,将相应的主体责任改为由进口商来承担。3、【新增】审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新增】审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义务。这是新发布的办法中对于国内食品进口商的新增要求。食品进口商应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这两方面可以说是进口食品合规性和安全性的核心内容,办法提出的食品进口商的审核义务,进一步提高了对于食品进口商从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终产品两个角度的审核把控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对于审核的方法、频次,办法中并没给出详细规定,我们认为,

5、食品进口商可以自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或许,未来海关总署会出台对于审核操作的指导性文件。4、【强调】进口食品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强调】进口食品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办法强调了食品进口商在进行食品进口时,要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近年来,随着我国监管机构改革,进口食品申报的流程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申报进口食品的品类、配方、标签标识等信息的真实性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征税、消杀、检验检疫等监管措施的执行。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是食品进口商义不容辞的主体责任。5、【新增】按照要求对其他指标不合格进口食品进行技术处理的义务【新增】按照要求对其他指标不合格进口食品进行技术处理的义务。办法要

6、求,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进行技术处理,直至符合合格评定要求,方准进口。对于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6、【保持】召回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义务。【保持】召回不合格进口食品的义务。办法依然要求,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这一规定与原来的要求基本一致。总之,对境外食品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审核、确保进口食品的生产和进口过程、产品的指标要求和标签标识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内容如实进行进口申报、按照流程进行食品进口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处理,是我国食品进口商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以上是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49 号令)和旧版办法对于我国食品进口商的主体责任的解读,供行业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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