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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威海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模板.doc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威海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 畜牧生产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 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罚款; 2.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罚款; 3.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5.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6.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3、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转让、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 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 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不足3万

4、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000元罚款; 2.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罚款; 3.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5.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5、 6.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000元罚款; 2.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6、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2500罚款; 3.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罚款; 4.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5.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违法所得在5000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6.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

7、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1.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罚款; 2.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违法

8、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罚款; 3.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5.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6.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

9、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责令改正, 并处以5千元罚款; 2.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并处以1万元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 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 销售、 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能够处

10、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 责令改正, 并处以1千元罚款; 2.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并处以2千元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使用伪造、 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 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000元罚款; 2.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万元罚款;

11、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较重的, 或两次违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初次违反, 造成后果严重的, 或3次( 含3次) 违反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

12、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二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能够没收违法所得, 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 ( 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 二)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 品系、 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 三)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 四)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 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 二) 项、 第( 四) 项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能够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

13、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三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 乳制品生产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 以及相关的工具、 设备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

14、倍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1.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收购的相关工具、 设备等物品, 并处违法货值金额1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3万元罚款。2.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收购的相关工具、 设备等物品, 并处违法货值金额30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10万元罚款。3.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用化

15、学物质或者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吊销其收购许可证, 移交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 生鲜乳收购者、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 处理的, 由畜牧兽医、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 处理,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责令

16、其改正。2.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 处理, 且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 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 处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照。3.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 处理, 且毁灭有关证据, 构成犯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 设施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许可证照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一)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 二) 生鲜乳

17、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三)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1.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没收其违反所得、 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 设施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3万元罚款。2.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 设施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罚款, 吊销其许可证照。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5万元罚款。3.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18、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 设施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 吊销其许可证照。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处10万元罚款。第二章 饲料管理第一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 责令停止生产, 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

19、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 批准文号、 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能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8

20、0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第二十六条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 能够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80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第二十

21、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经营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 经营已经停用、 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22、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能够处3万元以下

23、的罚款。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 能够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4、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 没收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一) 在生产、 经营过程中, 以非饲料、 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 饲料添加剂冒充她种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 二) 生产、 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 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 名称不符的; ( 三) 生产、 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 四) 经营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失效、 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1.初次违反

25、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 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

26、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第三十二条假冒、 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到

27、五倍的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第二节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买卖、 转让、 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4000元罚款。2.初次

28、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6000元罚款。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或假冒、 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4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2

29、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6000元罚款。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十一、 十二条规定的, 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逾期不改的, 主动说明原因的, 处1000元罚款。2.逾期不改的, 不主动说明原因的, 处3000元罚款。3.逾期不改的, 态度不好的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6000元罚款。4.逾期不改的, 态度蛮横的或者出现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0、 处10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 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4000元罚款。2.曾被查处过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0元罚款。第三节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买卖、 转让

31、 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三)假冒、 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1.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4000元罚款。2.初次违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6000元罚款。3.曾被查处过的, 应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 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32、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逾期不改的, 主动说明原因的, 处100元罚款。2.逾期不改的, 不主动说明原因的, 处300元罚款。3.逾期不改的, 态度不好的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500元罚款。4.逾期不改的, 态度蛮横的或者出现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1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 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 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逾期不改的, 主动说明原因的, 处1000元罚款。2.逾期不改的, 不主动说明原因的, 处3000元

33、罚款。3.逾期不改的, 态度不好的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6000元罚款。4.逾期不改的, 态度蛮横的或者出现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10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反,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 元罚款。2.曾被查处过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 处4000元罚款。第三章 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3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能够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二) 种用、 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三) 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 消毒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加施畜禽标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35、 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 包装物、 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它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能够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屠宰、 经营、 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 加工、 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 动物产品,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6、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 种蛋的; ( 三) 未经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 经营、 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

37、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 参加展览、 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转让、 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38、 二) 藏匿、 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 封存、 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三) 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

39、止动物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一)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流行的; (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三)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 屠宰、 经营、 隔离、 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 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0、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能够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 二)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三)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 四)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第二节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化动物饲养、 收购、 仓储、 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 经营场所, 不具备国

41、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且拒不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改正措施的, 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逾期仍未达到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种畜、 种禽和乳用动物强制实施无害化处理, 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畜、 种禽和乳用动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逾期仍未达到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种畜、 种禽和乳用动物强制实施无害化处理,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

42、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未及时备案的, 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未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产生的污水、 污物及动物尸体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为处理。 对因科研、 教学、 防疫、 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 使用、 引进、 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病料, 但未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出售或者抛弃的染疫、 病死的动物、 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 排泄物

43、 垫料等污物, 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出售的动物、 动物产品,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宰杀染疫的动物, 或出售、 抛弃染疫、 病死的动物、 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 排泄物、 垫料等污物的, 处一千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屡教不改的,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缴检疫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4、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检疫员,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要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的动物、 动物产品,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收缴, 并及时采取强制检疫、 消毒等其它必要措施; 对可能被传染的其它人员,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往有关医疗单位进行及时诊治。 患有人

45、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动物饲养、 经营活动和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屡教不改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第三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绝、 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 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6、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兽医医政第一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 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一)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二) 变更从业地点、 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第三十条使用伪造、 变造、 受让、 租用、 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 出租、 出借动

47、物诊疗许可证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 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二)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三) 不使用病历, 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四)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 处方笺的。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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