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24KB ,
资源ID:4774506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77450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doc

1、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11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 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办公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

2、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 (五)

3、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 (六)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七条  健身气功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第九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三)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

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禁

5、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它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第十三条  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活动站、点 第十四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

6、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第十七条  内容健康、科学文明的健身气功功法,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能够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习练。其名称

7、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以个人名字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它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第五章  辅导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

8、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条  健身气功辅导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热心健身气功事业,具备相应的健身气功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自愿履行健身气功辅导员职责者,均可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并根据等级审批权限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获得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

9、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健身气功社会团体是行业综合性社会团体。 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应贯彻执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健身气功方针、政策,并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承办健身气功有关活动,协助进行管理,在体育行政部门与健身气功爱好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地区级单位能够建立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县级及其以下单位不得建立健身

10、气功社会团体。 不得按功法门类成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内不得设立功法类和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互不隶属。各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暂不吸收境外组织和人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推荐、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外活动等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

11、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导的人员,或拒不服

12、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盗用健身气功名义非法组织社会团体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范围开展活动的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健身气功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健身气功活动场所管理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于1998年2月22日颁布下发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和<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体武字(1998)001号、002号文件)同时废止。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