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价中标势在必行摘 要:回顾了上海市1988年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以来有关评标办法的变化过程。然而所有采用过的评标办法在实施中总会出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导致目前开展的招投标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因而提出实施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的建议。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1 评标办法的回顾 1988年起上海市在建筑市场发展中推行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招投标的核心也是竞争,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竞争就是通过非合作博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制。招投标的成果取决于评标办法的科学合理。十多年来有关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和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专业人员,都在为寻求一种完善的评标办法而不懈努力,力求使之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和公平,科学和合理。上海施工招投标的评标办法由最初的设定有效标范围接近标底的百分制法到取消有效标范围接近业主设定的期望值,再到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权数法,招投标界人士为此作了大量的尝试与探索,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正公平。然而这些评标办法还是离不开“标底”两字,在实施中总会出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弊端。因为它无法解决串标、泄露标底等而引发的腐败行为和评标专家的人情味及浓厚的博彩味。其后虽也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市场),但交易中心仅是提供交易场所,依然不能解决上述弊端。因此,目前的
3、招投标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我们认为,真正的竞争要摆脱评标办法中的“标底”,实施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2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条法律规定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经济学科学原理,是实施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保障。去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使工程造价改革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为实现最低价中标创造了条件。在工程招标中采
4、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适应市场定价机制,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也是遵循市场规律和发挥价格作用的治本之策。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灵魂就是“量价分离”,它有利于规范招标行为;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3 最低价中标符合国际惯例 最低价中标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在施工招投标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已加入WTO,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融入全球一体化体系,建筑市场也不例外。我国建筑市场也将逐渐向WTO成员国开放,而且“世行”、“亚行”以及许多国际工程项目招投标一般都是采用最低价中标,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5、。实行最低价中标符合WTO的游戏规则,也符合国际惯例。其现实意义是:(1) 能摒弃带有博彩性质的招投标规则,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制,实现招投标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选择。(2) 符合业主或国家利益,是节省建设投资的最基本办法。业主作为工程项目的法人,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他们想通过招标手段实现最低中标价,才能有利于节省投资,才能达到投资效益最大化。而对国家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则通过最低价中标能有效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3) 可有效遏止腐败行为的发生。采用最低价中标,在评标时只要技术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为有效投标人,谁的报价最低谁就能中标。因此,只要不限止投标人数量,并实行投标担保就能清除
6、以上弊端。即使某一投标人要想对众多投标人买通,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另外对评标专家的行贿也是无用的。因为投标报价决定自身。实行最低价中标,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全部入围,取消推荐入围。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推荐入围的投标人中标率在90%左右甚至以上,很多榜上无名的企业频频中标,而榜上名列前矛的投标人却反而落标,其主要原因在于业主评委的诱导和技术标评标办法规定“好、中、差(或优、良、合格)”档次,而档次间的分数差距幅度较大,也是唯一可拉分的地方。若技术标只评合格、不合格,那就没有可拉分的余地了。建设交易中心(即有形市场)建立的初衷本是遏止腐败,使地下交易变成公开交易。但实施几年来,它仅提供了
7、交易场所,难遏止私下交易,其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罪案数量仍很惊人。(4) 能有效调控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过度竞争局面。市场竞争是残酷的,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最低价中标能促使施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那些实力不强,不善经营、信誉又差靠投机钻营的施工企业,根据“优胜劣汰”的规则应自然淘汰,走上“关、停、并、转”之路。只有这样,才能使施工企业总量与施工任务趋向平衡,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真有优秀的企业发展壮大。4 推行最低价中标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顺利实施,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推行”,“三个发挥”
8、。(1) 推行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制度。根据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上述担保能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有效经济法律手段。(2) 推行低价风险担保制。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3) 推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对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风险包干报价。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予签证,以防止“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签
9、证”现象(4) 推行质量保险制度。为防止投标人恶性低价中标,偷工减料,降低安全质量标准,以及现场随意签证等现象,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建立得比较完善,形成了约束和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经济制约关系和市场信用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的发挥。(5) 充分发挥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就是“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为管理部门建立市场清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敦促最低价中标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6) 充分发挥监理的
10、作用,认真执行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措施。(7)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依据市场规律、企业实力合理报价,公平竞争。5 解放思想,消除疑虑,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在理论上是工程招投标的最优方法,在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招投标法为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计价规范为实施最低价中标创造了条件。最低价中标能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也能克服其他一些评标办法的弊端。当然,实施最低价中标后会产生一些诸如偷工减料、安全质量得不到保证,带来一些企业破产、倒闭现象,这完全是正常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法律法规和其它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同样会发展成熟
11、,最低价中标法将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些地方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实践告诉人们,这项办法是可行的,多数施工企业照样生存得很好。据媒体报导,国家某项重点工程,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某种钢材,国内某企业报价比国外高出82%而落标,难道国外企业在盲目报价吗?不是的,他们也是要顾及利润和信誉的。俗话说:“千做万做,蚀本生意不做”。我们要深思,国外能实施的为什么国内不能实施?为什么有些行业能实施的而建筑企业不能实施?我们已加入WTO,必定要遵守国际游戏规则的。关键的一点,是我们要解放思想,进行科学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向国内外先进经验学习。政府管理部门也要发挥求真务实的精神,管理上崇尚务实。诸如标化工地的达标应实事求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少搞形式;一次一次的多头达标检查验收能减少的应减少,能合并的应合并,管理机构人员能减少的应减少,尽量减少施工企业的负担。总之,推行最低价中标法是适应市场国际化,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行之有效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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