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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解读.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解读 苏州市外经贸局外资处 近年来,商务部陆续将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深入贯彻国务

2、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规范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商务部外资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12月版)(以下简称指引),以不断完善和规范外资审批工作。结合近期省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该指引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一、 指引的结构构成 指引共由五部分构成,包括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及文件。 该指引立足于现行有关法规和操作实践,对

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和其他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各种设立方式、流程和内容等做了详细介绍,在原有审批管理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企业申报和各级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强烈建议企业(项目单位、投资者)及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该指引和其他现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再参考本解读,共同促使审批工作更加便捷、顺利。 二、具体解读 针对指引中某些具体表述,或与实际操作存在细微差别,或并未十分明确的条目,经反复研究及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交流,现解读如下: 1. P12 已设立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要求提供“注册资本

4、已缴足的验资报告”,此处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界定为如期缴纳注册资本。 2. P12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需要报批,这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允许类再投资项目无需报批的规定冲突,实际操作中,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只有涉及零售分销方式(开设店铺),或无店铺分销等方式需要向外资主管部门报批。 3. P20“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具体指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批复,以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 4

5、 P22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涉及鼓励类变更为允许类的,应核实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问题”,意味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生产企业,在增加商业(分销)经营范围后,因涉及允许类经营范围,原来的免税额度总额理应相应地扣减,请相关企业和部门注意。 5. P27 由于我市内、外贸商务主管部门尚未合并,外资企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仍由国内贸易主管部门受理。 6. P36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除涉及光盘复制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仅需

6、查看身份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 7. P44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在实际审批过程中,由于上述各方较难同时同地同步达成协议,为方便企业申报,可要求被并购企业向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告知、协商义务,并达成相关协议后,再由被并购境内企业根据情况与外国投资者达成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8. P66 除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的销售和通过特殊方式销售外,其他原由商务部审批的D类商品均已将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外经贸部门。 9. P67 根据指引,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在增加分销时不限于同类商品,但是在

7、新设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时,经营范围能否直接含有非自产产品的分销经营范围,需要企业谨慎对待。新设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时,经营范围直接含有与自产产品同类的商品及相关产品(指企业自产产品的主要原料、直接衍生品及制造设备)的分销是可行的,但直接含有非相关产品的分销,特别是综合性分销,考虑到涉及很多特定管理和前置许可,请企业在咨询税务、工商、外汇管理、贸易、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视企业实际需要,斟酌后再定,以免影响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如无必要,建议不需要在设立时经营范围涵盖广泛。实际要从是业务前,再增加经营范围也不迟。 10. P71 根据新公司法,指引对分立合并减资公告时间做了调整,“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鉴于企业刊登公告的行为意味着合并、分立、减资行为的实质性开始,确实需要原审批登记部门的原则性同意作为依据,在企业申报分立、合并、减资事项时,审批仍分两步走,采取初步批复和正式批复的形式。 (待续)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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