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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取得的相关规定及处理一、 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真票假开”,系指开具的发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却都是虚假的“真票假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票拥有方自己用真票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内容;二是将真票卖给他人由他人填开虚假的经济业务。新发票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真票假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一, 新设定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嗦明确的第一和第三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

2、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二, 新设定了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同样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三,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四, 新增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让社会共同监督发票违法行为一、 新发票管理办法并不仅仅重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的“卖方市场”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第二十二条新增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第二种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新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最高处罚标准达到50万元;第三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规定的发票其金额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用于申请退税二、 税务机关是如何判定发票违法行为人“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1、 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或劳务交易行为上判定在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的时候,首先要合适清楚纳税人是否

4、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往来或是否接受劳务。在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仓库资料、相关证人进行实地调查后,证实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期间,并没有货物交易也没有接受劳务,此时,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证实纳税人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接受了劳务,则需要继续进行取证。2、 从纳税人购货或接受劳务和取得发票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上判定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发票是否一致;发票上货物名称是否属于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票是否供货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所在地的发票。如果上面三种关系不成立,可认定为“恶意”受让3、 从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和货物或劳务之间的关系上判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和发票不是由开票方一并提供,也就是

5、说,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而不论是先有发票后有货物,或者先有货物后有发票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和发票由开票方一并提供。具体又有两种可能:一是开票方有货物,但用第三方的发票;二是开票方无货物,但用的是自己购买的发票4、 从资金结算往来情况上判定若有关银行结算不是直接和开票方进行结算,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纳税人原始凭证所附银行支票头和 相关内容那个一致,那么税务人员直接到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就行;如果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不一致,那么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受让;若支票头和支票内容一致,但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尽管货物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不在纳税人。特别是现金交易金额巨大且超过5万元的,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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