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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的分摊.docx

1、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的分摊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涉及千千万万房屋产权人的切身利益。房屋面积的大小与房屋的共有面积的分摊有很大关系。确定房屋面积的大小,一定要了解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及房屋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人们对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的争议有所增加。分摊面积、分摊部位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房屋买卖双方制造了些误解,尤其是个别建设方利用政策的不全面性钻空子,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从而迫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的分摊问题。       一、房屋面积测算和共有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

2、国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面积分摊的主要规定包括: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住房[2002]74号文件;全国各地方政府颁布的当地的《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GB/T 17986.1——2000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和房产测绘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其中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和共有面积分摊的规定,更值得广大房屋产权人学习和了解。       二、成套房屋面积的测算       (一)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

3、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自有墙体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套之间的共有墙,套与公共部位的共有墙体,套与外墙(包括山墙的墙体),均按墙体的中线计算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全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而没有顶盖的阳台则不

4、计算建筑面积。       关于计算建筑面积的原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一半建筑面积以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类型或部位,GB/T 17986.1—2000中有详细的规定。       1.计算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具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场所。这里的层高是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楼板面至屋项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

5、层的高度。      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⑶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

6、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10)属永久性建筑且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该规定也适用于沉降缝。       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但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

8、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该室外楼梯应该是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人民生产和生活正常使用的建筑物。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和挑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9、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这些平台的特点是没有自己的顶盖,也没有围护物。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又是社会性公用通道的道路或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这里指的是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面下建造的房屋,而房屋的顶盖是利用引桥桥面,或高架桥路面,或高架路路面。如果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面下建造的房屋,没有利用引桥桥面、高架桥路面或高架路路面作为项盖,而有自备的顶盖,则不在此规定之列。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是永久性的建筑都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0、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二)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根据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11、  (4)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均属共有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也属共有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其使用功能,大致可分成三类:全幢

12、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功能区内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属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       1.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一幢房屋具有多个产权人(单位),或者需要分层(单元)分别

13、提供产权登记面积的,且存在无法分割的共有部位的,需要确定和计算共有建筑面积。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产权或独立宗地的由若干个单产权组成的连体房屋,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各户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共有建筑面积的具体处理原则为: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依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公式如下:       套(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户)内建筑面积       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根据整幢的共有建

14、筑面积和整幢套面积的总和求取的,即: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套(户)内建筑面积总和。       3.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按GB/T 1 7986.1—2000的规定,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一幢楼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其中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或户)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则由被服务的各套(户)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具体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有:共有的电梯井、电(楼)梯前厅、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楼梯间、电梯间、

15、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电梯机房、水箱间、避险间、室外楼梯、地下室、半地下室;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变电室、水泵间、设备间、值班警卫室、公共用房、管理用房、消防控制室、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供暖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列为应分摊的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值班警卫室,是指设于一幢房屋门口处供警卫员、保安员值班守卫用的房屋,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整幢房屋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等,但不包括在该建筑物外独立设

16、置的警卫室和为多幢建筑服务的警卫室。       4.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不是为一幢房屋直接服务的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建筑,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和绿化用建筑物,以及其他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应被分摊。       设在一幢房屋中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设备用房和公共用房,其建筑面积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且还应该分摊该幢房屋的共有面积。例如,设在一幢房屋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使用的房屋,不以共有建筑面积认定,视为一户,参与分摊该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即凡列为不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应视为一户,也应参与分摊该幢房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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