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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企业中的股东债权.doc

1、论破产企业中的股东债权 徐丽丽 摘 要:近年来,由于全球整体经济增势放缓,国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加上一些欧美国家对中国经济、中国企业的围堵,都对我国的经济构成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开始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并逐渐深入。由于金融制度的改革力度还不够,深层次的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相互交織,企业资金难度日益加大,同时随着人们对环境意识的增强,环保等监管情势趋于严格,再加上企业自身原因,如较高的成本费用及效益低下。以上种种不利情形叠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许多生产效能低下、技术落后,依托负债度日的企业已成为无效或僵尸企业,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清理资产、公平清偿债权,从而使这些企业依法

2、有序地退出市场。 关键词:破产企业;股东债权;确认;抵销 一、引言 当前,为了加快清理那些债台髙筑的无效企业、僵尸企业,我国正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定期对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企业进行梳理,不断完善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机制,形成了“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加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加速市场出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在上述情形下,我国近几年的破产案件,以及执行转破产案件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大幅增加,这其中不乏很多中小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于目前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已从原来的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因此在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还存在着股东因未到出资期限而

3、未全额缴纳出资问题,以及一些小企业因资金紧张,向股东借款而产生的股东债权问题,这些问题既关乎债权人利益,又关乎股东利益,本文将从该些问题出发,浅谈企业破产时涉及的股东债权问题。 二、有关破产企业中的股东债权问题 A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机器人开发生产的小型民营企业,因其生产的焊接机器人技术落后,又欠缺研发资金,企业产品缺乏销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停产境地。同时,A公司久拖场地租金不付,出租方因无法实现债权而申请法院扣押了其生产设备,并因无法执行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手A公司后,经调查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由3个自然人股东

4、组成。由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分期出资日期未到, 3个自然人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出资,其中控股股东甲已出资100万,占其应交注册资本的12.66%,股东乙出资了320万,占其应交注册资本的50.63%,股东丙出资了80万,占其应交注册资本的50.63%。目前,管理人仅能联系到股东乙和丙。 在债权申报期内,股东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20万,该债权系其向A公司提供借款产生,并提供了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而A公司的资产经管理人调查仅为一些机器设备、半成品机器人及一些办公设备等,该些资产的处置价值仅能支付A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无法清偿所欠的场地租金,诚然无法偿还股东乙的债权。 现股东乙要求管理人确认其债权

5、同时对其个人出资不足部分,主张以其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 三、浅析股东债权的确认及债权抵销 就上述案例中股东乙债权的确认问题,首先其向管理人提供了合法的债权申报材料,该债权已经法院裁判生效,管理人应予登记确认,但考虑到系破产企业股东的债权,管理人应从债权性质方面从严把握。 首先,若该股东借款无抵押、质押担保,也无法定优先权的情况,则不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其次,若有证据证明该股东借款系其通过“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所形成的,则该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

6、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第三,若无以上情况,则属于普通债权,应当按照普通债权的金额比例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但在该案例中,管理人应当考虑A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本身是一家从事工业机器人开发生产的企业,机器人产品极具技术性,需要根据客户具体要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升级,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因此需要大量的研发资金跟进,否则就面临淘汰。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A公司的注册资本有1500万,但截至破产时的实际投资规模仅为500万,3个自然人股东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500万投资扣除机器设备、材料等硬件支出后,留给研发的资金微不足道,公司进而靠向股东借款支撑,显然股东的投资与

7、公司的正常运行极不相称。因此,对于股东乙的借款债权,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是对公司继续运营的必要投资,管理人应将其作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之后,即公司的可分配资产只有在清偿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偿付该债权。 对于上述问题,《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解答》(渝告发【2017】207号)第4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在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①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②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

8、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消权。 在本案中,A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支付职工债权后,无法全额清偿所拖欠的场地租金,此时,为保障出租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还应当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缴。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根据在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规则,股东仍应

9、向破产企业缴付出资。 在追缴出资金额方面,不是仅根据未受偿的金额进行追缴,而是按照股东各自的应缴未缴出资额追缴,即让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至于股东乙主张以其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对于该主张能否成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借款债权基于合同而产生,与补足出资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不能抵销。在此可以参照“连麦克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系由大连工程总承包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美国M.I.C.国际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投资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大连工

10、程总承包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库房车间场地和办公室作为出资,但该土地和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确认,出资未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34万元。2004年12月20日,被告分别与大连工程总承包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麦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两单位分别将持有的原告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被告,两单位对原告的股东权利与义务由被告承接。因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向原告补足人民币134万元出资及利息71.25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对原告享有315万元的债权,其对公司的补缴出资的金额应从债权总额里面抵扣。 该案件经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基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向被告追收未缴出资,与被告享有的借

11、款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具有关联性,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出资人缴纳出资的义务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同原告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平等权利,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不能与其对原告欠缴的出资相抵销。被告对此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條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大连麦克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出资人民币134万元及利息。 四、结束语 随着破产企业的增多,管理人在处理各式各样的破产案件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股东债权问题,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其债权性质,以便使各类债权都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清偿,从而使破产企业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唐青林,李舒,张德荣.《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3]《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解答》. [4]《公司法典型案例之六十九》.   精品文档 5pt;line-height:160%;font-family:"Arial","sans-serif"'>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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