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基础知识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应了解:应了解: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在国际贸易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固定的习惯作法,并以特定的形式加以界定,由此产生了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它是以简短的语言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说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及风险的划分和价格构成等诸多问题的特殊用语。不同的贸易 术语含义不同。一般而言,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与售价成正比。在交易磋商中,贸易术语的使用不但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
2、了成交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交易费用。因此可以说,贸易 术语的出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应熟悉:应熟悉: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基本内容的适用范围。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协会专门为解释 CIF 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 1928 年在华沙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 年华沙规则,共 22 条。后经 1930 年纽约会议、1931 年巴黎会议和 1932 年的牛津会议,将其修订为 21 条,并更名为 1932
3、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 CIF 的性质特点、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做了相当详尽的阐述。二、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 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美国对外贸易 定义是由美国 9 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 1919 年在纽约制定,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于 1941 年美国第 27 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做了修订,命名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修订本被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 6 种,分别为
4、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运输工具上交货)、FAS(运输工具旁交货)、C&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和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其中 FOB 又包括六种情况,与国际商会的通则关于 FOB 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分歧,只有其中的 FOB Vessel 与“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 FOB 含义相类似。“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等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但由于其在很多解释上与其他惯例不同,国际间很少采用。因此,同美洲国家的贸易 应特别注意明确对外贸易 术语解释所参照的惯例。三、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 术
5、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 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此通则在 1936年首次制定,在近半个出纪里,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先后经过 6 次修订。而且,国际商会的解释规则每隔 10 年左右的时间就要作一次修订。现行的2000 年通则是国际商会在1990 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于 1999 年7 月正式出版,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已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采用,是当前最有影响力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 年通则延续了1990 年通则中的做法,将全部 13 种贸易 术语按卖方责任出小到大,
6、交货地点与卖方所在地距离邮近到远进行排列。第三节 主要贸易术语 一、应了解:一、应了解:下列七种贸易术语的概念 (1)EXW(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其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负责货物装运及其间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卖方须给予买方关于交货地点和时间的充分通知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信息。如买方有权确定交货地点和时问,则应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如买方不能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不宜采用此术语。(2)FAS(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
7、的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该术语有关进出口清关、运输合同、派船通知及交单付款等 2义务与 FOB 相同。(3)DAF(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即完成交货义务,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未加限制。(4)DES(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5)DEQ(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
8、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与 DES 相比,卖方将承担卸货费用和其间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输。(6)DDU(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收取时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由当局收取的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负责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7)DD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
9、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负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包括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捐。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应掌握:二、应掌握:下列六种贸易术语的概念,卖买双方的基本义务,费用的承担风险的划分。一、FOB 贸易术语 FOB:是(Free On Board)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在该术语后,要指明装运港的名称,如 FOB NINGBO CHINA。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 按装运港 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 方必须从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10、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双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 术语。(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EDI Message)。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和要求交货时问充分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负责获取进口许可证或
11、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运输保险,缴纳进口关税。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二)使用 FOB 应注意的事项:1、风险划分问题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 FOB、CIF、CFR 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物上船之后,则由买方承担。严格地讲,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
12、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划分双方责任。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的已装船提单来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2、船货衔接问题 在 FOB 术语下,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卖方负责装货,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应就承运货物船名、装运地点和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并按时派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货。如果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运前及时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或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 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
13、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并及时向卖方发出了装船通知,而卖方却未能按时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总之,按 FOB 成交,应加强买卖双方之间的联系。保证船货交接。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3 在使用租船运输时,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 FOB 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 FOB 的变形,它们主要有: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它指卖方将货物置于
14、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担。FOB Stowed 简称 FOBS(理舱费在内)。它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赞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FOB Trimmed 简称 FOBT(平舱费在内)。它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FOB Stowed and Trimmed(理舱和平舱费在内)。它指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 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缩写为 FOBST。FOB 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由谁负担,它们并不改变 FOB 的交货地点以及
15、风险划分的界限。二、CFR 贸易术语 CFR 是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后要指明目的港的名称。它是指卖方将货特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并支付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交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PT 术语。(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其本义务 1、卖方的其本义务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运至
16、目的港的运费,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有装运港装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手续和保险。受领各项运输单证,并支付货款。(二)使用 CFR 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承担问题 按 CFR 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安排运送货物。由于它同 FOB 术
17、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2、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大宗商品按 CFR 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以在 CFR 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用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即 CFR 术语的变形: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CFR 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CFR
18、 Ex Ships Hold(底交接)。它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 止的费用。CFR 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不改变 CFR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3、装船通知的问题 按照 CFR 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坏 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IN-COTERMS2000 中规定,要给予买
19、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所谓充分的通知即装船通知在时问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表述上是详尽的。由此可见,尽管在 FOB 和 CIF 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 CFR 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4 4、租船或订舱责任 CFR 下,卖方负责办理租船或订舱,只要使用通常类型的轮船,经惯驶航线装运货物即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船舶要求。但是如国外买方提出有关船舶问题,只要力所能及且又不增加费用,卖方是可以考虑的。CFR 与 FOB 的不同之处是由卖方负责租船并支付运费。相同之处在于货物装 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三、CIF 贸
20、易术语 CIF 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 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IP 术语。(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
21、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2、买方的基本义务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二)使用 CIF 时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 对于买方提出的有关船的限制,卖方有权拒绝,但在不增加额外费用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但应在合同中加以注
22、明。2、保险责任 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实属代办性质,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须明确保险的险别。那么,应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 年通则对 CIF 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 CIF 价加 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3、运费核算 按 CIF 条件成交,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
23、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运输距离的远近,运价变动的趋势,是否需要转船,以及海洋运输经营的方式等。4、单据买卖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同 FOB 和 CFR 一样,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al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
24、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可见装运单据在 CIF 交易中具有特别重的意义。这里还必须指出,按 C1F 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付款,仍可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5、卸货费用问题 在 CIF 术语下,如果采
25、用班轮运输,则装运港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装货费是由卖方支付,但卸货费由谁支付则是不明确的,因此,这就产生了 CIF 的变形:CIF Liner Term(班轮条件):指卸货费按班轮条件处理,由卖方负担。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至码头的费用 5 CIF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止的费用。CIF Landed(岸上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目的港岸上的费用。6、装船通知 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使之及时接货。四、FCA 贸易术语 FCA 是 Free C
26、arrier(named place)的编写,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并给予买方已交付的充分通知。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予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 负责安排运输,并将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向承运人交货的地点和时间通知 卖方。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
27、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使用 FCA 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 2000 年通则特别指出,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8、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 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2、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 FCA 术语所指的承运人,根据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是指任何人在订立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们履行运输。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一般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且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29、五、CPT 贸易术语 CPT 是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负担运费,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日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承担货
30、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从装运 地至目地的通常运费。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 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卸货费。6 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二)使用 CPT 应注意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CPT 的含义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然而卖方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因为。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到两个以
31、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起即转移给买方。六、CIP 贸易术语 CIP 是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根据2000 年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1、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
32、口手续,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交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井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 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卸货赞。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概而言之,FCA、CPT、CIP 三种术语是分别从 FOB、CFR、CIF 一 种传统术语发展而成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 和 CIF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 FCA、
33、CPT、CIP 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FOB、CFR 和 CIF 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舱。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FCA、CPT 和 CIP 的交货地点因不同运输和约定而定,其风险的界定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因此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运输单据不同。在 FOB、CFR 和 CIF 下,卖方一般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后三者中,卖方提供的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有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等多式联运单据。第二章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第 一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同的特点 应熟悉:应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货
34、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买 卖货物为目的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性。订约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设于不同的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而非其他权利财产,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等。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即卖方要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买方必须为此以货币瑚式支付货款。换言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支付货物价款的买卖行为。4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问题复杂。货物的运输,货款的支付方式和币种、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等都需考虑。它只有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资金融通合同等的支持下才能顺
35、利履行。此外,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十分复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应掌握:应掌握: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实践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1与合同有关国家国内的相关法律。不同国家对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一般会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律与惯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而言,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双边或多边同际条约。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在订立和覆行买卖合同时。还应符合双方所在国家政府间所
36、缔结的有关条约和规定。其中与我国及很多国家时外货物买卖关系最密切的是 1 988 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公约是世界上 7迄今为止最全面最详尽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律规范。它关于合同成立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比较公平合理的。3在国际上,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国际惯例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某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作出明确规定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此,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该合同不受惯例管辖。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惯例对国
37、际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交易双方末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末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常常会引用国际惯例来进行判决或裁决。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应熟悉:应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且双方的意图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
38、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各国的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应掌握:应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应具备的对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的法律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总领事 同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1)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即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其签订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则签约人就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非法人,则须有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2)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
39、果,而且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是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同是有问题的。用欺诈或胁迫以及用暴力等行为使另一方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否则,交易安全就缺乏必要的保障。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有错误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各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3)合同必须互为有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有偿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具体说来,卖方要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须按合同规定付款。(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违
40、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这是不言而喻的。货物应是政府允许自由进出口的商品,如属政府管制的,应先取得有关许可证或配额,同时外汇的支付也需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可见只要买卖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合同的形式并无具体规定。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应掌握:应掌握:有效成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合同中有关合同标的、商品价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争议处理等主要内容的要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合同的标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明确合同的标的,从法律上说是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收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业务上说是规定了交易的物质内容,标的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等。因此,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不仅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也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通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8 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卖方所占有的;必须是不涉及第三者权益的。(二)商品买卖的价格
42、商品的价格是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主要内容,是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在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不仅受国际价值的影响,而且受政治、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正确地制定和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买卖双方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时的一个重要问题。商品的价格主要涉及商品的单位价格和总价,国际贸易中惯用的某种价格术语、作价办法、佣金和折扣、支付方式和价格调整条款等内容。确定价格的依据通常有两点,即平等互利,以国际市场价格为依据,按国别政策结合购销意图制定;在不同情况下,掌握不同的价格(如淡旺季差别、数量差别、贸易对象差别等)。在选用价格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有利于发展本国的
43、运输业和保险业;有利于船、货的顺利衔接和货物的安全;有利于节省运费;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常用作价方法有:固定作价(合同价):定作价另加订保值条款(多用于大宗商品);活价,订合时双方只对订价时间和方式作规定: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作价(用于长期交货且运期固定的交易);暂时作价以合同价为参考依据,非正式作价装运前再订价(多用于行情不稳定商品);以暂时价为结算依据,双方以后确定正式价格后,再作调整(多用于长期贸易对象、易货贸易等):加列价格调整条款。(三)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不同、贸易条件不同,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故每一份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一样。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4、发行过程中,卖方所承担的义务远比买方复杂得多。一般而言,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交付货物;移交单据;承担品质担保义务;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即担保货物不会被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等)。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四)争议的须防和处理 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和买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卖力不交货,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或拒绝支付货款等。为了防止违约或争议的发生以及对违约的补救或处理争议,买卖双商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五)其他基本条款 如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
45、籍、主营业场所或住所;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转让等内容。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应了解:应了解: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所采用的三种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表示。我国相关法律 对国际化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要求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的规定与联合同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相同的,即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这种规定与我国过去相关法律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成立的规定方法有了很大差别,标志着在周际货物合同的形式方面,我国最终于国际通行做法达成了一致。尽
46、管从法律角度讲,国际货物合同并不拘泥于形式,但因国际货物买卖具有的环节多、过程复杂的特点,买卖双方签订一份综合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详细的约定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样,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双方由于对条款的理解和记忆的误差而导致的争议,也有利于在出现贸易纠纷时,能在技术上提供比较详尽的支持。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企业在现行的业务操作中,仍比较一致地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书面合同形式包括正式合同、销售(购买)确认书、协议、备忘录等许多形式。在我国的贸易实务中,比较多采用的是正式合同和销售(购买)确认书。所渭销售(购买)确认书,是一种简式合同,是指为证明通过书信电报和电传达成 9的协议
47、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签订的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它的特点是条款简单操作灵活,但与正式合同没有实质效力的差异。它适用于金额小,批数多的货物交易,如轻工业日用品、士 特产等,在代理、经销等长期协议下的交易中也被普遍采用。而正式合同则比较全国地记载了双方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实践中主要应用于金额大、高精类产品的贸易交易。第六节 书面合同的结构 应了解:应了解:通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构成要素及结构 通常的合同构成要素有约首、正文和约尾。约首即合同的导言,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合同意愿和承诺。正文是合同的主体,列明合同的详细交易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
48、质规格、数量和包装、单价和总值、装运期限和装运港地、目地港/地、保险、付款条件、单据要求、不可抗力和索赔、仲裁等。约尾一般是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份数、副本效力、交易双方的签字、订约日、订约地等内容的说明。相对于正式合同,销售(购买)确认书的内容较为简单,只记载必要的交易条件一般没有约尾,甚至没有约首。第三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第一节 商品的品质 应熟悉:应熟悉:商品品质的概念: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质量指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机械性能、生物学特征等内在素质,外观形态则指商品的造型、结构、颜色及味道等技术指标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的意义
49、商品的品质不仅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而且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首要条件,又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对货物品质进行评定的依据,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交易能否达成。此外,商品的品质还是决定商品销售价格的关键性因素。不断改进和提高商品的品质,不但能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还能提高销售价格,创造更多的外汇收人。在合同中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品质条款的内容根据表示品质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并视交易商品的特性而定。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避免使用含糊笼统的字眼,也不能使用绝对化的词句,要兼顾科学性和灵活性。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在品
50、质条款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并说明交货品质应与样品相同。但对有些品质规格很难做到完全统一的商品,如一些农副产品,在制定品质条款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或规定合理的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2注意品质条款各项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矛盾和脱节。3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方法表示商品的同一特征,在凭样品成交时,不必又在合同中规定表示同一品质特征的规格,如果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已规定了表示商品品质的具体规格,同时又对买方提供了样品,必须明确以什么作为买方检验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4要从生产实际出发。这首先要求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适度,不宜规定过高或过低,其次要求根据交易的目的、交易标的物的用途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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