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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租赁车辆安全管理办法.doc

1、项目部租赁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车辆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租赁车辆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公司各项目部组织实施。第四条提供机动车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车辆产权、技术等级证明。第五条提供机动车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租赁车辆办理足额的车辆损失保险、座位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第六条提供机动车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一)填报项目部租赁车辆信息及报价申请表。(二)提供车辆的租用报价、行驶证件、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安检信息、保险证明文件等资料,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审核完毕,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待审核完毕后,确定租赁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含租赁周期、付款方式、付款周期等)并签署安全协议,并严格执行。第七条对驾驶员的要求:(一)取得与其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男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五十五周岁。(三)近三年以来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工作时间内,不能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到随叫随到,服从项目部负责人的出车管理安排。(五)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清洁卫生。(六)必须自觉遵守国

3、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交通管理规章,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由驾驶员本人或机动车租赁经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处罚。(六)租赁期间,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或解除租赁合同;因以上行为产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第八条项目部租赁车辆的管理:(一)租赁车的日常使用管理(服务质量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出租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大交通安全检查的力度,积极配合本公司或项目部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临检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予以整改,凡未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车辆,立即解除租赁合同;(二)出租车辆的

4、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技术性能检测,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运营安全;(三)出租车辆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学习制度,强化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驾驶行为;(四)按期参加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年度审验及双月车检;第九条对本公司内部员工的要求:(一)车辆日常安排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休假或外出,由负责人授权他人管理。未经允许私自调配车辆的,按公司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二)车辆外出,项目部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确定行程、用车时间、目的地等。如因意外情况不能按时回到项

5、目部,用车人应及时告知项目部负责人,以免因车辆调度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三)项目部车辆不得用于长途接送员工,项目所在地交通不便时,仅提供当地车站接送。经批准后的长途行驶,可安排一名人员陪同。(四)员工患病、紧急事故处理等特殊情况用车特殊处理,用车员工需及时告知项目部负责人。(五)用车人应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变更时间、地点。(六)用车人乘车时严禁与驾驶员闲谈、聊天,一经发现或驾驶员举报,可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引发交通事故由用车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七)项目部负责人在遇恶劣天气情况下(如:大雪、大雾、大雨、冰雹等等),视情况延时出车或不安排出车。

6、(八)驾驶员休假期间,项目部非专职人员驾车必须经过项目部负责人允许方可驾驶车辆。(九)项目车辆收工或节假日期间或驾驶员休假期间,按项目负责人指定地点妥善停放,并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他处。(十)用车人发现驾驶员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或经劝阻无效的,应报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责任界定。(一)用车人未按批准的行程路线、区域、时间、停车地点用车,发生意外事故、事件的,所有损失及一切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处罚。(二)车辆回到项目部后,用车人及驾驶员因违反公司车辆停放规定,或由此发生意外事故、事件的,所有损失及一切责任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处罚。(三)早8点前出车或晚8点30分后回项目部的,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做好防范措施。(四)因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用车,发生意外事故、事件的,所有损失及一切责任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以外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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