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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

3、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均可申领居民健康卡。     第六条  发行居民健康卡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和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确保标准统一、全国通用。     第七条  居民健康卡首次制卡经费,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解决。补办居民健康卡的成本经费由居民个人承担。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以及发行和应用的授权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发行对象为本地常住人口。     第九条 

4、 发行和应用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发行、管理居民健康卡的服务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资金、设备和业务用房等保障措施到位.     (二)制订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订居民申领、挂失、补发、注销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制订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具体办法。     (三)具备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第十条  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须符合卫生部及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并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公布。     第十一条  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授权

5、管理:     (一)卫生部统一为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受理终端分配标识号.     (二)发行省份招标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工作方案以及改变发行计划应当报经卫生部审核通过,中标结果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

6、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设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推动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和方便居民使用居民健康卡。     第十五条  居民健康卡安全管理:     (一)居民健康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级密钥管理体系。     (二)卫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的一级根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二级根密钥,分发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7、本级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并报卫生部备案,负责管理使用二级根密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三级根密钥或者卡片密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严格实施对居民健康卡记载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健康卡个人信息使用按照国家个人隐私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都不变的前提下,经卫生部同意,各地可将居民健康卡与市民卡等其他公共服务卡“多卡合一”.如需增加金融功能,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     各地或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发行的已有类似功能的健康(医疗)卡应当按照《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逐步过渡为居民健康卡。     第十八条  居民健康卡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密钥系统管理,服务网点终端安全存取模块(SAM)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来源:卫生部办公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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