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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doc

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GB 5029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 14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2、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 50293-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6月10日   1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

3、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第2.0.1条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

4、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条 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 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 城市变电

5、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 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 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 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

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3.1.1.1条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3.1.1.3条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3.1.1.4条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

7、施; 第3.1.1.5条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3.1.2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第3.1.3条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

8、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 表4.1.2 大类 小类 适应范围 居住用地 用电 (Rd) 一类居住(Rd

9、1)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二类居住(Rd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三类居住(Rd3) 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 用地用电 (Cd) 行政办公(Cd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的用地用电 金融贸易(Cd2)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 商业、服务业(Cd3)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用地用电 文化娱乐(Cd4) 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 体育(Cd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用地用电 医疗卫生(Cd6)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教育科研

10、设施(Cd7)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其它(Cdn) 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用电 (Md) 一类工业(Md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二类工业(Md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三类工业(Md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仓储用地用电(Wd) 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电 对外交通 用地用电 (Td) 铁路(Td1)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港口(Td4) 海港和河港的陆地部

11、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站用地用电 机场(Td5)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区等用地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用地用电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用电 第4.1.3条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 表4.1.3 大类 小类 居住建筑 用电 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别墅 公共建筑用电 行政办公楼 综合商住楼 银行 商场 高级宾馆、饭店 一般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

12、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馆 医院 疗养院 其它 工业建筑用电 一类工业标准厂房 二类工业标准厂房 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仓储建筑 用电 一般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对外交通设施用电 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 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 其它建筑用电 上述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第4.1.4条 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5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第5

13、1.1条 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第5.1.2条 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1.2.1条 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第5.1.2.2条 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第5.1.2.3条 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6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第6.

14、1.1条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第6.1.2条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第6.1.3条 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第6.1.4条 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

15、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 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附录A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附表A 变电所电压等级

16、 单台(组)主变压器 容量(MVA) 变电所电压等级 单台(组)主变压器 容量(MVA) 500kV 500,750、1000,1500 110kV 20,31.5、40,50,63 330kV 90,120、150,180,240 66kV 20,31.5,40,50 220kV 90,120,150、180,240 35kV 5.6,7.5,10、15,20,31.5   附录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第附录B.0.1条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7、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B.0.1 线路电压(kV) 1-10 35 66-110 220 330 垂直距离(m) 3.0 4.0 5.0 6.0 7.0 第附录B.0.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B.0.2 线路电压(kV) < 1 1-10 35 66-110 220 330 垂直距离(m) 3.0 1.5 3.0 4.0

18、 5.0 6.0       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第附录C.0.1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c.0.1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0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交通困难地区 4.0 4.5 5.0 5.5 6.5 注

19、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第附录C.0.2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C.0.2 线路电压(kV) < 1 1-10 35-110 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4.5   附录D 直埋电力

20、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 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表D 项目 安全距离(m) 平行 交叉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0.50 - 电杆基础 0.60 - 乔木树主干 1.50 - 灌木丛 0.50 -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 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0.25(0.10) 0.50(0.25) 通信电缆 0.50(0.10) 0.50(0.25) 热力管沟 2.00 (0

21、50)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0.25) 0.50(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0 0.50(0.25)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 3.00 1.00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1.50 1.00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00 0.50 注:1 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

22、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附录E.0.1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同采用“不宜”。 第附录E.0.2条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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