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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会诊制度.doc

1、儿内科急诊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内科会诊制度 文件号 SCMC-NKJZ-GL-1.0-10 生效日期 2008.4 修订日期 在诊疗服务中,对不能确定的诊断、治疗或涉及其他专业问题时,需要进行会诊。会诊是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患者诊治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会诊时必须做到共同讨论,会诊者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会诊讨论。 一、会诊形式 1、科内会诊 由住院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同意,科主任召集本病区或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进行)。 2、科间会诊 (1)、住院患者由住院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同意,填送会诊单。会诊单上应写

2、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及会诊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签名盖章后送应邀科室,应邀科室安排相关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住院总医师可代替主治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会诊,会诊时需有申请科室医师接待。 (2)、住院患者会诊需指定医师会诊的情况,需由申请科室相应职称医师在会诊单上签名盖章,并事先联系所需指定的医师。 (3)、住院患者需做急诊会诊者,经第二值班医师同意后,可直接用电话联系。应邀科室应由值班医师(住院总医师或第二值班医师)随即前去会诊。 (4)、门诊患者需他科会诊者,门诊医师直接将会诊要求,目的写在门诊会诊单上,由患者直接前往所请科室门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将详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录在门

3、诊病历上,以便申请医师参考。 (5)、急诊室患者急会诊时,凡无单独急诊值班医师的科室,可直接电话联系邀请病房值班医师。 (6)、急会诊如需请院内无值班医师科室的情况,可通过行政值班联系该科室相关医师到院会诊。 3、全院会诊 由科室主任提出和组织,同时向医务部汇报。应邀科室应派主任或高年主治医师参加,必要时可请医务部同志参加。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指定专人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会诊结束时主持人应进行总结。 4、院外会诊 (1)、凡本院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患者或由于本院缺科不能解决诊治问题时,可由科主任提出,由住院或主治医师填写会诊单,并由家长签字同意支付相关会诊费用后由主任医师

4、签名盖章后送医务部,由医务部联系。一般的院外会诊由申请科室主治医师接待,院外大会诊时由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必要时请医务部同志参加。 (2)、院外急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由医务部或行政值班与会诊医院联系,待日期、时间决定后,通知申请会诊科室。 5、外院要求我院会诊: 申请会诊医院先与医务部联系取得同意后,由医务部与有关科室联系安排。各级医师未经医务部同意,不得私自接受外院会诊(包括手术)。各科在 安排外出会诊任务时,应考虑被派医师的业务技术水平,以保证会诊质量。二、医师外出会诊详见《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三、会诊要求 1、会诊项目必须填全:申请医院、科

5、室、病区、床号、住院号、姓名、病情、会诊目的和要求,申请者签名,经上级医师签名盖章后送至相关科室和部门。 2、住院患者科间普通会诊应邀科室医师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会诊应邀医师须在24小时内完成。抢救性质的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 应邀科室应安排好会诊医生负责会诊事务。若会诊医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会诊时,科室应由医疗干事负责协调,及时完成会诊。 3、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应有相应医师接待,共同讨论。 4、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将会诊意见,记录在会诊单上,病程录中应有相应记录。 5、外出会诊结束后,如病人需转至本院本科室诊治的,必须征得本科室主任同意,方可转入。如病人需转至本院

6、其他科室进一步诊治的,必须由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后,方可转入。 附件: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各级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 医务部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安排医师外出会诊。若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有特殊需要的会诊,报送主管医疗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夜间外出急会诊则需经医院行政值班同意,次日报医务部备案。 三、 为保证医院内足够的医疗力量,临床科室正、副主任外出时间在半天至2天的,须事先向医务部主任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

7、可外出,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时间在2天以上的,应填写《科主任请假申请表》,经医务部主任和主管医疗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签字后的《科主任请假申请表》由院长办公室备案保管。 四、 为保障医院医疗秩序,科主任和副主任不得同时外出行医。 五、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六、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七、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 八、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

8、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我院财务部将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财务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核算。 九、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十、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 医务部将加强对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十二、 医师违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医务部将记入“儿中心员工综合考核个评估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三、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医师外出会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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