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审计(含审价,下同)、审批工作,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 全省交通行业凡从事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下同),均须依照本办法编
2、制、报批竣工决算,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第四条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含所属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依照本办法,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审计、审批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立项、谁审批;(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独立审计;(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第二章 竣工决算编报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要建立组织,落实专人,认
3、真做好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各项工作。竣工决算前,应做好建设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清偿等清理准备工作;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人员,并洽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报审批工作完成之前,原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等有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第八条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三个月(其中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初步的竣工决算,并逐级主动报请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审核)。建设单位报审初步编制的竣工决算时,应随文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4、、概(预)算调整、历年基建投资计划、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和相关意见,及时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并抓紧调整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同时,应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正式行文(随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逐级报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领导,督促已完工项目规范竣工决算编报行为。同时,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竣工决算监管职责。对逾期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已完工建设项目,所在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加以督促、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为避免重
5、复审计,对属于交通部或省审计厅等国家审计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并已事先列入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交通部或省审计厅等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实施。交通部或省审计厅等国家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应作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报批)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交通部或省审计厅等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于每年年初及时编制下达本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交通部或省审计厅等国家审计机关认可或备案。第十三条 对业经组织审计,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符合竣工决算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收到竣工
6、决算报告一个月内,正式批复下达竣工决算。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与审批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高速公路、国道一级公路和省政府批准的公路、水运“四自”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部、省补助(投资)水运建设项目,由省厅负责组织审计并审批(报批)竣工决算; (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部、省定额补助(投资)国省道新(改)建项目,由省厅委托省公路局组织审计并审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定稿前应报请省厅会同审核; (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部、省补助(投资)水运建设项目,由省厅委托省港航局组织审计并审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定稿前应报请省厅会同审核;(四)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局
7、(委)负责组织审计并审批竣工决算,涉及市、县管理职责分工的问题,由各市交通局(委)予以明确;(五)各级交通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其他建设项目(含企业技改、站场、教育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审批竣工决算。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和审批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同时抄报省厅备案。第十六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抽样审计;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审计项目,可授权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上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互相协商,并加强与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沟通、衔接,避免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等问题。第十七
8、条 本着监管分离的原则,对归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交通建设项目,未经省厅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审的初步竣工决算报告一个月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帐册、报表、合同、文件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投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9、;(三)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四)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及工程合同执行情况;(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六)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情况;(七)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明细表等编报审核情况;(八)投资效益等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要从审计方案审核、审计过程监督和审计报告审查等全过程,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和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相应的审计(审价)从业资质和交通审计经验,确保审计质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
10、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计意见书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下达,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正式办理和审批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计(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和业务委托书约定合理支付,列入项目竣工决算。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等有关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厅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厅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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