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置管理标准98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XXXXXXXX 发 布XXXX-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标准Q/GTXX XXXX-XX-XX- Q/GTXXXXXXXXXX企业标准目 次目次I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职责45 调查处理原则46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和定性57 报告228 应急处理239 调查分析2310 统计报告(表)2911 事故处理与安全记录3012 附则3113 附录31前 言本标准是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管理而制定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2、事故、事件的调查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过对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本标准由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公司部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由部门归口并负责解释。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标准1 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中的部门与个人。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4 本标准的事故包括电力生产和建设过
3、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交通事故;事件包括电力安全事件和企业不安全事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2.1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 2.2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2.3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国务院599号令2.4 (电监安全 11号)2.5 二四年三月九日(电监会2号令)2.6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国
4、务院发布2.7 二九年五月一日,公安部发布2.8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2.9 GB/T15499-19952.10GB/T 6721-19862.112.1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事故: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它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已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业务损失、环境破坏或其它不良影响的意外事件,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交通事故等。3.2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是指:3.2.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5、的;3.2.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3.2.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3.3 员工:是指企业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3.4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3.5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
6、、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3.6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6.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3.6.2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6.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3.6.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3.7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
7、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3.8 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9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违反环保法规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化学品和化学混合物明显的溅漏、泄漏或释放到环境中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10 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11 事件:包括电力安全事件和企业不安全事件3.11.1 电力安全事件:是
8、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3.11.2 企业不安全事件:是指未达到一般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事件,一般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轻伤、轻微伤害、未遂、火警、火险、差错、失误等。3.12 轻微伤害:是指发生不安全事件时,人员发生轻微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且能自行修复的,如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伤等,不用休息即可上班,又不构成轻伤的事件。3.13 轻伤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致使下一工作日至 105 个工作日无法工作的情况。
9、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GB/T15399-1995)。3.14 重伤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伤害,造成永久性的残疾或失能的伤害或达 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GB/T15399-1995)。3.15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因事故的直接原因导致一人以上员工死亡的事故,包括现场或救治过程中的死亡。3.16 职业病:是指企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噪音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17 交通事故: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设备故障或者意外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3.18 被迫停运:是指设备未经电
10、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3.19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3.20 主要发变电设备:3.20.1 火力发电厂: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主变压器。3.20.2 水力发电厂:主要发变电设备:是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调速系统、励磁系统。 3.20.3 风力发电厂:风机轮毂、齿轮箱、发电机(包括励磁变频器系统)、箱式变压器、主变。3.21 主要辅助设备:3.21.1 火力发电厂:包括汽动给水泵组、电动给水泵组、凝结水泵(包括变频器)、循环水泵、闭式泵、机械真空
11、泵、EH油泵、SOB(二期为HOP)、BOP、EOP、定冷水泵、转冷水泵、仪用空压机、一次风机(包括变频器)、送风机、引风机、增压风机、磨煤机、曝气风机、海水增压泵、炉水泵、给煤机、密封风机、扫描风机、空预器、GGH、厂高变、启备变、低压配电变压器、6kV开关、输煤皮带、卸船机、圆形堆取料机、220kV系统设备等。3.21.2 水力发电厂:包括水系统(水泵、过滤器等)循环冷却器、油系统(油泵、滤油机、贮油罐等)、气系统(空压机、贮气罐等)、检修排水系统(离心泵等)、厂内渗漏排水系统(深井泵等)、坝内渗漏排水系统(潜水泵等)、厂高变、励磁变、高压断路器。3.21.3 风力发电厂:风机的变桨系统、
12、偏航系统、水冷系统,35kV站用变、10kV站用变、10kV开关柜及PT柜。3.22 主要建筑物:3.22.1 火力发电厂:是指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码头、烟囱等。3.22.2 水力发电厂:是指大坝、主厂房、副厂房、办公大楼、材料库等。3.22.3 风力发电厂:备品备件库、工器具库、油品库、物品库、消防泵房、生活楼、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直流室、蓄电池室、通讯室、35kV开关室、35kV站用变室、300V配电室、10kV站用变室、无功补偿SVC阀室等。3.23 承包商(供应商):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为企业提供工程(劳务)承包、燃料
13、、材料供应、设备、备品返修、船舶运输等各类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包括设备、备品、材料供应商;工程(劳务)承包商;燃料供应商;货物承运商;其它服务供应商。3.24 经济损失:等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之和,统计方法参见附件23.24.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或者事件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2.24.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或者事件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3.25 ”以上”、”以下”:本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
14、V 以下”,不包含110kV。4 职责技术安全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国投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落实执行”四不放过”原则。5 调查处理原则5.1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流程(见附录8)5.2 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5、)。5.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事件,除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处理外,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5.4 企业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释义】u 迟报是指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告,报告不及时的情况;u 漏报是指对应当上报而遗漏未报的情形,是当事人非故意实施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致,区别于瞒报;u 谎报是指不如实报告,如死亡人数或者实际损失等;u 瞒报是指获知发生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后,对情况隐瞒不报。6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和定性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一类障碍
16、等级划分和定性时,以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如果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定性时以新版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6.1依据国家规定,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分为以下等级:6.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
17、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释义】u 国家电监会(办安全 11号)文件要求,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之一: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为此,企业发生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列入”设备事故”管理范围。6.2依据规定,电力安全事故根
18、据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参见附件1。6.3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第6.1条确定的事故等级与第6.2条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照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6.4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标准6.4.1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6.4.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6.4.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
19、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6.4.1.3 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6.4.2 火警,发生火情立即扑救,没有形成火灾,但有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没有发生人身轻伤以上情况,定为火警。发生火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按照二类障碍进行考核,发生火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按照一类障碍进行考核。6.4.3 火险,发生火情立即扑灭,没有形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定为火险。发生火险,按照异常进行考核。6.4.4 凡在禁火
20、区域,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险,都认定为火警。6.5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分为四级;6.5.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5.1.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6.5.1.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5.1.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6.5.1.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6.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5.2.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6.5.2.2区域生
21、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6.5.2.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6.5.2.4因环境污染造成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的污染事故。 6.5.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6.5.3.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6.5.3.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6.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6.5.4.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6.5.4.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6.6 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等级划分6.
22、6.1企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害因素的作业主要有噪声、粉尘、电焊、氨、酸碱等作业。6.6.2企业职工职业病的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6.6.3 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第25号令中要求,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级:6.6.3.1 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6.6.3.2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死亡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
23、下的;6.6.3.3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6.7 按照1991年12月2日公通字号,交通事故分为四级:6.7.1 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 人以上的或重伤11 人以上的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的或死亡1 人同时重伤8 人以上的或财产损失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6.7.2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2 人的或重伤3 至10 人的或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6.7.3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2 人的或轻伤3 人以上的或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6.7.4 轻微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2 人的或财产损
24、失机动车事故1000 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6.8 依据国家电监会和企业实际情况,企业电力安全事件包括:6.8.1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6.8.2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kV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kV以上断路器拒动。6.8.3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上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6.8.4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6.8.5因自然
25、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kV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6.8.6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6.8.7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MW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MW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 MW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MW以上。6.8.8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水库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6.8.9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6.8.10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
26、00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h。6.9 未构成一般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6.9.1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6.9.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的非计划停运,并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或者单机容量200MW以上机组故障停止运行超过15天。【释义】u 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和小修是指DL/T838- 中所称的A级和C级检修,时间是以其最高时限计取。6.9.3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因一
27、次安全故障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或者单机容量200MW以上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因一次安全故障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6.9.4 100MW以上风电场、50MW以上光伏电站因本企业输变电设备故障全场(站)对外停电。6.9.5 6kV以上发变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6.9.6 主要发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6.9.6.1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6.9.6.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
28、总重量的5以上。6.9.6.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组运行中飞逸。 6.9.6.4主机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9.6.5主机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6.9.6.6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轴瓦烧损。6.9.6.7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绝缘损坏。6.9.6.8主变压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6.9.6.9 220kV及以上组合电器(GIS)、电力电缆(电缆头)、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或主绝缘击穿。6.9.6.10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6.9.6.11 水电厂大坝漫坝,水淹厂
29、房,或火电厂灰坝溃坝。6.9.6.12水库库盆、输水道等水工设备、水工建筑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水电站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6.9.6.13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释义】u 主要发变电设备是指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主变压器;主要水工设施和构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6.9.7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6.9.7.1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丢失,或者因泄露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影响者。6.9.7.2主要构建筑物出现较大缺陷或垮塌。【释义】u
30、主要建筑物包括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等。6.9.7.3发生火灾。【释义】u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起火、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均为设备事故或障碍。6.9.7.4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6.9.7.5供热机组的发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而且持续时间12h以上者6.9.8 火力发电厂发生以下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一类障碍调查分析考核:6.9.8.1 当发生触犯环境保护
31、法律的环境污染事件,并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受到环保局处罚50万元以上(不包括排污收费)。6.9.8.2 未经报备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脱硝系统环保设施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或者锅炉电除尘全部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6.9.8.3,以下任一指标超过规定值且时间超过8小时:SO2 200 mg/Nm3;烟囱排放烟尘黑度1级,烟尘浓度25mg/Nm3;机组负荷150MW且非仪表故障时,脱硝效率70%且NOX200mg/Nm3。6.9.8.4 以下指标超标后,具有调整指标能力而未及时调整,导致任一指标超标超过8小时:污水总排放口,6污水pH值9,悬浮物60 mg/L,化学耗氧量(COD)60mg/L,氨氮1
32、0 mg/L,石油类5mg/ L;脱硫排放海水pH值6。 6.9.9 其它经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企业认定为一类障碍者。6.10 未构成一类障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6.10.1 发电机组、220kV输变电设备发生被迫停运或者非计划停运。6.10.2 10kV(6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6.10.3 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及调试设备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化学用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6.10.4 10kV(6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6.10.5 发电机起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
33、压1.3倍及以上。6.10.6 发电机、主变、励磁变耐压试验时,由于操作不当超过试验标准的20%。6.10.7 电气”五防”装置未经批准退出运行。6.10.8 通信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 由于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影响发、供、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2) 交换机或调度总机故障全停3小时:(3) 交换机、调度总机同时故障停机。6.10.9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配电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投或误退。 (3) 220kV断路器操作机构拒动或误动,没有造成后果。 (4) 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超过极限或发电机、汽轮机轴瓦
34、温度超过允许极限。 (5) 主变由于冷却器系统故障限制出力。 (6) 发电机组油系统和充油电气设备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下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 (7) 氢气供应不足或严重漏氢,使发电机氢压降低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至96%以下90以上超过30分钟; (8) 由于SF6气体的泄漏造成室内SF6气体含量超标。 (9) 主要热工保护及自动装置拒绝动作,或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h。(10) 50kW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11) 直流系统接地连续时间超过8h。(12) 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不成功。事故照明自投装置损坏24h内未能修复。(13) 故障录波器由于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能提供录波。6.
35、10.10 火力发电厂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 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凝结水泵、低压厂变、保安段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2) 输煤系统因故障造成两路皮带均停止输煤时间超过2h;(3) 输煤皮带运行中撕裂长度超过250m; (4) 机组运行中,水汽质量达到一级处理值时间超过72h,达到二级处理值时间超过24h,达到三级处理值时间超过2h。(5) 锅炉灭火爆燃,但未造成炉膛及密封损坏。(6) 锅炉制粉系统爆燃且造成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7) 锅炉尾部再燃烧,排烟温度超过规定。(8) 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20% 。(9) 锅炉汽包
36、、主汽、再热器安全门因严重泄漏或拒动而退出运行。(10) 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6.10.11 水力发电厂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3天。 (2)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5天以上。(3)厂用电最高电压等级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或损坏。(4)电站主设备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单台(套)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5)励磁、调速器等双套配置的调节装置其中一套退出超过72小时。(6)计算机监控系统无备用总线超过6小时。(7)集控中心与电站由于集控中心侧或电站侧设备原因、人员误操作导致
37、监控系统数据通讯全部中断超过4小时。(8)监控系统历史数据采集中断超过2小时或历史数据未及时备份而丢失。(9)计算机监控系统LPU单个CPU故障超过6小时。(10)机组轴承实际温度达到跳闸值,但未造成轴承损坏的。(11)厂用系统有下列后果之一者: 厂用电最高电压等级母线任一段非计划停运超过24小时。 运行中互为备用的两段400V母线同时停电,且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12)机组或主变消防水非计划中断超过6小时。(13)发变组冷却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运行中的水轮发电机组冷却水中断超过运行规程或设备厂家规定值。 运行中的主变压器冷却水中断超过运行规程或设备厂家规定值。(14)开机或停机过程中高
38、压油润滑系统未正常建压。(15)厂用电最高电压等级以上开关操作气压达到报警值,未达到闭锁值延续2小时未恢复。(16)误操作或误整定使厂用电最高电压等级以上开关跳闸。(17)人为责任造成400V以上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18)人为责任造成400V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19)大坝、水垫塘(消力池)、厂房检修及渗漏排水系统超过4小时不能排水。(20)对于库区滑坡监测、措施不力,造成坝前涌浪等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1)地震监测系统在坝区150公里范围发生里氏5.0以上地震时,强震仪未触发。6.10.12 风力发电厂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1)升压站主要设备故障停运8小时以上;(
39、2)全厂风电机组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100,时间超过半小时;全厂风电机组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50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全厂风电机组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25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3)单台发电单元故障连续停运超过36小时;(4)三台及以上发电单元设备故障连续停运超过24小时;(5)单台风电机组月累计停用小时超过小时,或单台风电机阻月累计处理停用次数超过次;(6)升压站和风机监控系统失灵12小时以上;(7) 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8)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跳闸,或者站用电源开关跳闸;(9)风力发电机组部分:(10)液压系统操作失灵;(11)齿轮箱严重漏油;(12)在刹
40、车过程中造成闸片碎裂者;(13)在登机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工器具等坠落者;(14)由于定值设置错误造成风力机停机或设备损坏者;(15)直流回路总保险熔断者;(16 )违反现场制度,强行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者;6.10.13 火力发电厂发生以下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二类障碍进行调查分析考核:(1) 当发生触犯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事件,受到环保局处罚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 中转灰库和大灰库安全门动作造成扬灰污染,影响厂区周边环境。(3) 未经报备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脱硝系统环保设施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或者锅炉电除尘全部退出运行超过4小时。(4)以下任一指标超过规定值且时间超过4小时:SO2 2
41、00 mg/Nm3;烟囱排放烟尘黑度1级,烟尘浓度25mg/Nm3;机组负荷150MW且非仪表故障时,脱硝效率70%且NOX200mg/Nm3。(5)以下指标超标后,具有调整指标能力而未及时调整,导致任一指标超标超过4小时:污水总排放口,6污水pH值9,悬浮物60 mg/L,化学耗氧量(COD)60mg/L,氨氮10 mg/L,石油类5mg/ L;脱硫排放海水pH值6。(6) 出灰设备损坏造成停止出灰时间超过4小时。6.10.14 其它经企业领导认定为二类障碍者。6.11 人身未遂定性【释义】u 未遂:指人员过失引起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未遂按性质轻重区分为恶性未遂和一
42、般未遂。u 人员过失:指误操作、误接线、误整定、误指挥、误碰、误动、监调不当、维护不当、巡检不力、处理不当、检修质量不良、安全措施不全、违章作业、管理不良、执行规程制度不严、自我保护及应变能力差等一切过失及其它失职行为。6.11.1 恶性未遂:发生恶性未遂,按照二类障碍进行考核。6.11.1.1 触电 (1) 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高压电击的,经她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去知觉的。(2) 误入带电间隔,被她人阻止,未造成后果的。(3) 工作票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操作,严重威协安全的。(4) 被高压感应电电击的。6.11.1.2 高空坠落及高空落物(1) 500克及以上重物、金属物件或锋利
43、的器具从2米及以上的高度落下,以及其它情节严重的高空落物,或者在高空进行抛物。(2) 工作人员从2米及以上高度坠落未造成伤害的。(3) 在工作中使用梯子,发生倒梯、断梯而摔跌。(4) 在使用脚手架时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板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5)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特殊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6) 高空作业系了安全带,发生高空摔跌悬吊,情节严重的。(7) 进入煤仓内工作,没有系用安全带或系用的安全带因调节不当、固定不妥而跌入仓内,未造成后果的。6.11.1.3 起重伤害 (1) 超铭牌起吊物件,造成机具损伤或钢丝绳断裂。 (2) 起吊
44、重物时发生扒杆翻倒或断裂,未造成后果的。 (3) 起吊重物时绳索断裂,物件坠地未损坏的。6.11.1.4 转动机械伤害 (1) 使用中的砂轮碎裂飞出,未伤人的。 (2) 在转动部件或转动的设备内进行工作未按规定做好制动措施的。 (3) 转动部分未按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装后任意拆除的。 (4) 工作服、长辫、长头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被她人及时发现脱险,未造成伤害的。 (5) 跨越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在未断电的输煤皮带上工作的。(6) 钻床钻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5kg以上)落地或工作台上重物(10kg以上)落地未造成伤害的。 (7) 车床在加工物件时物件飞出未伤及人员。6.11.1.5 物体打击 (
45、1) 使用榔头、斧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斧头飞出,未造成伤害的。 (2) 凿脆性物件,碎片飞出,未造成伤害的。 (3) 使用撬棍时,撬棍反打,情节严重的。6.11.1.6 灼烧烫伤 (1) 由于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的。 (2) 检修工作管道内汽水未放尽,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的。 (3) 酸、碱流出,未造成伤害的。 (4) 热力设备检修时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误操作将汽水送到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的。6.11.1.7 窒息、淹溺、爆炸 (1) 工作中吸进毒物(如油漆、汽油、有毒气体)或缺氧窒息,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病态者。 (2) 人员落水、落仓或码头水手工作时不穿救生衣者。 (3) 擅自在高温受压部分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4) 气焊、气割时,发生乙炔回火,气瓶口起火,未造成伤害的。(5) 暖通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伤害的。 (6) 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擅自在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的。 (7) 易燃易爆危险区内吸烟的。 (8) 发生关闭人孔门的烟道、容器内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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