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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意见书.doc

1、 湖北省竹溪县【2011】王松恶性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家属致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颇受地方群众严重关注,令人毛骨悚然的竹溪县【2011】王松恶性故意杀人案,贵院于2011年11月30日在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关注此案的人民群众及两被害人家属参加了旁听,因为本案案情重大,当庭没有宣判。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员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因恋爱不成,在公共场所公然持械杀人,致使蔡艳当场死亡,受害人陈宏被杀伤。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

2、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二、否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出庭检察员代表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表的公诉意见通常都是在对案件进行周密细致的基础上经过审慎研究后提出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水准及权威性,故该公诉意见也得到了前来参加旁听的地方群众们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本案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为王松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害人蔡艳的家属,在经我们反复、慎重、认真斟酌后,现将我们被害人家属的量刑意见向贵院提交,希望贵院在对此案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我们认为,王松故意杀人的行为,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王

3、松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物质损失,在此我们向法院郑重提出:要求对王松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请求,对于民事赔偿,鉴予王松家属至今仍没有充分赔偿的意思表示,我们除王松家属已支付的三万元丧葬费外,从现在起,我们对于王松家属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王松的赔偿,我们一概不再接受。并对王松家属的行为表示愤怒,请贵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我们被害者家属的内心感受。 一、 王松的辩护人提出王松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1、王松没有自首的行为及主观意识。王松因疑心同案被害人陈宏打电话报警,持刀追杀陈宏,将陈宏杀伤。追杀陈宏时,王松边追杀边说“不准打电话报警”,刘玉春被王松威胁不敢打电话

4、报警(见证人刘玉春证言及陈宏证言)。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王松怕承担责任,担心被警察抓捕,更加不可能在事发后去主动到看守所投案自守。 2、王松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在杀人现场等候,没有打电话报警投案,没有向公安机关及近在眼前的派出所方向行动,而是慌不择路的往远离人流的山上逃跑。在发现前方被看守所堵住道路,无处可逃时,又对看守所工作员谎称“有人追杀自已”,以此谎言试图逃脱(见看守所唐杨林证言)。以上事实证明,王松是在逃跑时误入看守所,绝不是前往看守所投案自首。 3、被告人王松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公诉人问王松到看守所后第一名话说的是什么?王松答“我杀人了,我投案自首。”这与庭审查明的“

5、王松称有人追杀自已”的事实不符。王松当庭对其杀死被害人蔡艳过程的描述是“没有扎到蔡艳身上,扎到地上,尖刀扎弯了,钢管砸转了...我看到地上有血,我就投案自守....后来拿了一个砖头砸了一砖头。”王松所做上述供述与当庭查清的“其用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尖刀先向蔡艳腹部捅去,蔡艳用手捂着腹部逃了约5-6米,王松追去去对蔡的头部乱捅,蔡倒地后,王松举刀在蔡的颈部捅了一刀,右面部捅了一刀,并在身上随意的乱捅,中间见陈宏在打电话,冲过去对陈宏颈部捅了一刀,后又返回拾起水泥砖块对在地上抽搐的蔡艳头部砸了三下,然后再用右脚在蔡的腹部踢了5-6脚,之后才离开”事实严重不符,王松在交待其犯罪行为时,有意避重就轻,隐

6、瞒其恶劣的犯罪情节,并谎称其是到看守所投案自守,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松只是一味地为自己推脱罪责,并未如实交代,因此被告人王松不存在自首情形。 被告人王松及其辩护人当庭所谓的“自首”并不存在,其提出存在自首情节是为了逃避法律严惩所采取的自保措施。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王松这样目的性较强的自辩行为,我们认为不能让王松逃避法律的严惩。 二、 王松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

7、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 自古以来,都是好男不和女斗。王松只因被害人蔡艳不同意同其保持恋爱关系,就采取极端的方式极残忍的手段杀死处于弱势群体的少女,特别还是一位刚刚走出校门正处于豆蔻年华的少女,且其又仅仅因为担心陈宏打电话是报警,便不计后果的用刀将其杀伤,足以体现了本案情节恶劣,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和人身危险性大和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这样的犯罪,当然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2、手段特别残忍 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被告人对自已追求不到的自已爱慕的少女,持刀对蔡艳头、面、颈部共捅近30多刀

8、直至刀尖都被捅弯,刀刀致命呀,何况30多刀?在蔡艳已被其杀死后,其担心蔡艳不死,再用钢管、水泥砖对蔡艳面部、头部重击,致使蔡艳死后又面目全非。被告人王松是多么的丧心病狂,不计后果,其杀人手段令人发指。这一切足见被告人的手段是多么的残忍! 3、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松实施杀人行为的时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是在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之下持械公然进行的杀人行为。被告人将尖刀一刀一刀的捅向被害人,众目睽睽之下连持捅了三十多刀呀!本案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也给被害人家属以后在当地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被告人的行为,不但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心理上无法挥去的阴影,人们的议论到现在还没有终

9、止,包括今天的被害人家属在内,整个当地人、社会人都在拭目以待,关注这起恶性杀人案件的最终结果。另一被害人陈宏,在被王松杀伤后,因其亲眼见到王松杀人的手段之残忍,怕其报复,其至今不敢提出赔偿请求。足见王松的行为在当地的影响之巨大,后果之严重! 4、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伤害。 被害人蔡艳是其父母唯一的一个孩子,其父母蔡承明、江大菊含辛茹苦的供应蔡艳读书,将其人生的希望全部都寄托在这唯一的孩子身上。然而,其刚刚将其培养成人,在蔡艳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其唯一的女儿却被王松以其如此残忍的手段杀死,做为死者的父母,情何以堪?且蔡承明、江大菊均已没有再生育的能力,其失去至亲的后半生又何以维系?蔡

10、承明、江大菊失去的不仅仅是女儿,他们失去的是全部的人生希望,失去的是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失去的是后半生的依靠!也许,在蔡承明、江大菊脸上曾经出现过的笑容再也不会出现,其寄托在女儿身上的即将成为现实的梦想也只能在梦中重现! 被害人蔡艳与人无冤无仇,却遭遇如此横祸,令我们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现蔡艳之母因为蔡艳逝去的原因已经出现精神混乱的症状。蔡艳之父现在也几近精神崩溃,这对一个即将步入晚年的老人是怎样一种无情的打击。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物质损失是难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王松的父母在知道其子的所作所为后,对被害人家属的冷漠,深深的再次伤透了被害人家属已经破碎的身心。 5、王松对被害人蔡艳犯有强

11、奸罪。证人陈宏的证言显示,在此之前,王松假借约会之名,将蔡艳骗至其家中将蔡艳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以上所述,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于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严重暴力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重大、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且归案后又不如实认罪,又对被害人犯有强奸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 王松事后的悔罪态度,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王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而且被告人王松及其家人致今对被害

12、人家属连道歉都没有表示过,更莫谈对其赔偿损失。足见其毫无悔改之意。 综上所述,我们被害人家属认为法律不应被王松这样用心恶毒的人利用,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方才体现我国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性,才能让我们被害人家属心里得到慰藉,才能使蔡艳的灵魂得到安息。为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恳请法院依法予以严惩符合现行法律准则,且不违背法治精神,对确保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地方生产生活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相信我们被害人家属的这一合理、合法的请求定能得到贵院的支持!我们期待着正义的枪声早日响起!为实现正义,本案除此判决,别无另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害人家属: 2011年 12月 2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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