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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doc

1、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03-11-23 16:16:37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为进一步办好党校函授教育,根据中共中央[1995]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校函授教育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党校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党校函授教育)是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运用在职在岗教育形式、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的、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党校学历教育。

2、 第二条  党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骨干人才。 第三条  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实际本领,实现“掌握基本理论,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党性素养,提高实际能力”的培训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党校函授教育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贯彻执行“社

3、会效益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和“从严办学,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牢固树立教育质量是党校函授教育生命的观点,以教学为中心,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严格把好招生关、教材关、教学关和考核关,不断完善党校函授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五条  统一班次、学制、专业和课程设置。开设党员干部大专班、党员干部本科班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本科班学制二年半,其余班次学制为三年。党员干部大专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干部本科班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经济管理专业、贸易经济专业和法律专业;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经济管理专业、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政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中共中央党校开设的县、

4、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函授班,为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制二年半。 党校函授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课程。党员干部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函授班均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课;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  实行党校学历制度。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它即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修养、领导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较高要求,同时在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方面也达到国民教育相应专业的水平。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是党校学历的一种形式。根

5、据中共中央[1990]15号和[1995]1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函授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开展党校函授教育评估。制订党校函授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  党校函授教育要纳入党校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校校委要加强对党校函授教育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函授教育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九条  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设立函授学院(简称总院,下同),依托各省、自

6、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设立分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区。函授学区视办学需要,可在有条件的县(市)委党校设立函授辅导站。 第十条  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总院受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办学实体和领导机关。其所属分院、学区、辅导站分别受省、地(市)、县委党校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函授组织的领导。 第十一条  总院对全院贯彻执行党校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规章制度以及班次、专业、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教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检查和监督。 分院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分院范围内各种班次的教学活动,保证总院制定的

7、方针、计划、制度的全面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分院办学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学区、辅导站的办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学区和辅导站具体组织所属教学班的教学与管理,负责落实教学计划和各项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加强全院的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在办学中,实行统一学制、统一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统一招生、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学籍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颁发学历证书等。 第十三条  按照“依托省(市)委党校办学,按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一个省只设一个分院,一个地区也只设一个学区,负责省和地区范围内党校函授教育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部队系统的党校函授教育由总政牵头,在

8、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国防大学、各大军区设立分院,依托军事院校办学,并在各自的相应部门设立分院办事机构负责管理。部队各分院应遵照本条例和与之配套的系列制度实施教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办学规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教学处、教务处、教材编研室、电化教研室、教材处、行政处、财务处、办公室等职能处室,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20名。 分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下设办公室、教学科、教务科、学籍科、教材科等,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万名以内的分院应配备10名,每增加学员20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 学区设主任1

9、名,副主任1—2名,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千名以内的学区应配备5名,每增加学员5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学区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分工。 第十六条  设立视导机构。总院设视导委员会,按区域分片设联合视导组,分院设视导组,学区设视导员。 第十七条  设立分院、学区、辅导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党校校委把函授教育当作全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定期讨论、解决函授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组织本校教学、教务、行政、后勤等部门积极支持党校函授办学的有关工作; 2.具有必要的师资力量,能独立讲授所设班次的绝大多数课程;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4.有固定

10、的教学场所、配套的电教设备、办公用房及通讯、交通设施; 5.财务相对独立。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建账,自主管理,函授经费能保证函授办学需要。 第十八条  加强教学班的班、组建设。班组划分要适当,要便于教学和管理。建立班委会,推选班、组长,配备称职的班主任。      第三章 招 生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招生与总量控制。总院根据形式需要、干部需求和办学能力,统一制定和分配每年度的招生计划指标。分院必须根据总院分配的招生指标和确定的招生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党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对象以党员干部为主。 第二十一条  各个班次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在职研

11、究生班以大学本科毕业为起点,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党员干部本科班以大学专科毕业为起点,党员干部大专班以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为起点。 第二十二条  招生范围与权限与班次设置分工相一致,既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在职研究生班由总院负责招生,在有条件的分院设教学点,党员干部本科班和大专班由分院组织招生,可分别在有条件的学区和辅导站设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  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属地招生和按系统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和地市学区限于所属的行政区划内招生,不得跨越区域招生;铁道部分院限于铁路系统招生,部队各分院限于军内所属系统招生,分院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不得交叉招生。 第二十四条  招生方法是“自愿报名,组织

12、同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招生工作要与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与干部培训规划相衔接。 严格掌握招生条件和履行招生手续,严格考生资格审查,由报名点初审、学区复审、分院终审,切实把好入学资格审查关。 招生考试由总院统一命题、制卷,分院负责组织评卷。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新学员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分院根据总院批准的招生计划指标和录取方案录取新学员。      第四章 教 学     第二十六条  党校函授教学要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自学为主的原则;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抓好各个教

13、学环节,突出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学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班次的培养方案、教学总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具体安排,均由总院统一制定;分院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学区、辅导站和教学班要确保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切实抓好自学。要叫强对学员的思想教育和自学指导,充分发挥学员自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习辅导。综合运用函授、面授、电教和刊授等方式和手段,提高辅导质量。面授课时不能少于计划要求,要严格考勤,提高到课率。要普及电化教学,及时订购音像教材,认真组织播放,并利用电教录

14、像、录音带,对缺课学员补课,提高电化教学效果。 第三十条  要办好《学习实报·党校函授专刊》和《学习辅导》,充分发挥报刊的指导作用。有条件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函授教学和管理,办出有特色的刊物。 第三十一条  强化素质教育意识,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积极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学员将所学的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学员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和帮助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合乎规范的毕业论文。要精心指导撰写,认真组织评阅和答辩。 第三十三条  建立对毕业学员跟踪调查制度。要与毕业学员保持必要的联系,收集

15、反馈信息,认真做好总结,为深化教学改革和改进教学积累经验。 第三十四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积极探索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总结、交流教学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与管理手段,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和多媒体网络化教学,与国际现代远程教育接轨。      第五章 教 材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材建设。要强化精品意识,精心编写,精心制作,把中央党校“三个基本”、“五个当代”的教材引入党校函授教材,并进一步搞好相应的配套教材,形成门类比较齐全、适应时代需要、适合干部在职学习和各个班次使

16、用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十七条  教材编写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学科知识体系,注重科学性,突出实用性,有利于学员自学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总院设立函授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制订教材编写规划和指导原则,定期评审教材。 第三十八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选聘校内外专家、学者,编写各班次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要加强音像教材的编制,精选主讲教师,精心制作,提高音像教材质量。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教学需要及时修订教材。在修订教材时,要汲取分院、学区教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编写反映省情和发展战略的“乡土教材”。 第

17、三十九条  提高教材印制、发行质量。教材印制要优质、高效;发行要准确、及时。要加强教材征订、发行管理。      第六章 党 性 教 育     第四十条  要把党性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放在突出的地位,积极引导学员用无产阶级的党性改造自己。 第四十一条  党性教育要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学进行,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学员的头脑。理论课教学要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 第四十二条  党性教育要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和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学员从多方面自觉进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 第四十三

18、条  加强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当地党委批准,可在教学班建立临时党支部,加强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学员党性锻炼的考核,并与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共同促进学员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第七章 考核与考务     第四十四条  考核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的实现,着眼于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的成效要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习成绩考核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评阅作业、课程论文、心得体会、毕业论文答辩和面授考勤等不同形式进行。党性锻炼考核采取学期党性教育考查、年度党性分析和毕业前党性锻炼小结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试卷命题的内容与形式要符合干

19、部在职在岗教育的特点,按照对学院实施综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调整和改革试题的题型和结构,侧重考核学员的理解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 加快微机题库的步伐,逐步实现运用题库命题。 第四十七条 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学员、优秀毕业论文和先进班组。评优材料要收入学员档案,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加强考务管理,严密组织,严肃操作,实现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的考务工作队伍;严格加强试卷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按照总院统一规定的考试科目、时间组织考试。 第四十九条  从严治考,严肃考纪,严正考风。要教育学员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在考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刁难

20、威胁考务人员。对违反考纪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加强试卷评阅管理,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评定各项成绩,保证评阅质量。作业评阅要按照学员完成作业的实际数量和质量评分。 第五十一条  加强考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总院和分院都要设立考试委员会或考试领导小组。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及时研究解决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章 学 籍     第五十二条  各级组织要选调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的人员从事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做好学员注册工作。各分院要按时上报新老学员注册资料。 第五十四条  学员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励与处分,要按有关规定及

21、时办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实行淘汰制。 1.凡经补考累计2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或1门闭卷考试课和2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者,取消其学籍; 2.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态度恶劣者,开除其学籍; 3.找人替考者,通报除名,取消其学籍; 4.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者和违法犯罪被判刑、劳教者,开除其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员的毕业与结业工作。学员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即准予毕业,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能毕业的学员只发单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地编制、报送各种表册资料。档案资料必须

22、完整无缺、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 运用微机管理学籍档案,实现学籍管理自动化。       第九章 财 务 管 理     第五十八条  党校函授教育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学、以学养学的原则。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五十九条  总院根据函授教育工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院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如需要调整,须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报总院备案。 第六十条  学费实行分级留成制度。总院与分院之间按总院制定的分成比例执行;分院与学区、辅导站之间,按分院指定具体的分成比例执行,并

23、报总院备案。 第六十一条  管好、用好函授教育经费。分院、学区应参照当地通行标准,制订经费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规定,确保函授教育的需要。要收支有据,帐目清楚,严禁铺张浪费、乱报乱支,要堵塞一切漏洞。 第六十二条  建立函授教育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函授教育经费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函授教育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函授教育事业。 第六十三条  严格函授教育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凡属函授业务活动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各级函授组织的负责人审批;重大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特殊开支,必须报请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总院制订统一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年度报表制度,逐步使函授财务

24、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尽快实现财务微机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十章  行 政 后 勤     第六十五条  行政、后勤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服务意识,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学员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第六十六条  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抓好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党校函授教育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十七条  做好文档管理、服务接待、完全保密、调查研究等工作,加强物资管理、设备维修,充分发挥行政、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检查督促、

25、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作用。 第六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鼓励和支持行政、后勤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后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他们的进步成长,注意解决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章 队 伍 建 设     第六十九条  加强办学队伍建设,提高办学主体素质。根据“充实、提高、整顿、壮大办学队伍”的工作方针,制订办学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多层次的培训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能担当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重任、适应新世纪办学需要的办学队伍。 第七十条 加强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职称、有一定理论基础

26、和学术造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一般要由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兼任。要加大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力度,要为他们外出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成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战斗的领导干部队伍。 第七十一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热心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理论和专业功底深厚、严谨施教、能满足和胜任函授教学需要、门类齐全、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师资实行聘任制,择优聘任具有中、高级职称、专业对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任课。紧紧依托所在地党校和上级党校的师资力量,同时聘请社会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作客座教授。 采取多种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

27、平。认真组织好备课会、学科研究会、新开课程讲习班、师资培训班等。要为教师外出考察、进修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对面授教师的经常性管理,通过查阅教案、组织观摩教学,定期或不定期对面授质量进行考评等,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信息。 教师要坚持教学相长,为人师表,严谨治教,教书育人。 第七十二条  加强和充实管理人员队伍。要选调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具有奉献精神的干部,充实到函授教育管理机构中来。要重视提高职业道德和增强服务意识,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七十三条  选聘合格的班主任。班主任必须由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作风正、事业心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干部或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的资历和实际水平要与所带班次相适应。 第七十四条  建立奖励制度。加强平时考核。总院、分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各分院、学区可根据本条例和相配套的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院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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