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中国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1月9日附件: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作用,促进稀土产业健康、有
2、序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12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稀土产业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3、,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会同财政部对年度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内容:(一)稀土资源开采监管。支持有关地方政府为保护稀土资源,整治开采秩序实施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二)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支持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炼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进行清洁生产改造,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三)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
4、标准研发。支持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建立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支持开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洁的冶炼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铽、镝等稀缺元素减量化应用技术和镧、铈、钇等高丰度元素应用技术研发。支持废旧稀土材料及应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资源高效清洁回收技术研发。(四)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抛光材料、先进陶瓷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稀土助剂等稀土功能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高稳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备技术及专用装备的研发。(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稀土企
5、业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第七条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本条所指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第八条对已经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
6、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第九条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 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条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第十一条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第十二条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
7、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中优先考虑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第十三条已经过其它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但对同时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至(五)款要求的企业,能够在同一年度分别提出资金申请。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银行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良好;(三)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四)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六)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七)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第五章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商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结合稀土行业发展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等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
9、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制订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对企业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第二十条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的年度安排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的年度安排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稀土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商国土资源部和
10、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
11、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
12、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下一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对项目评审中有关专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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