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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模板.doc

1、×××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1、规划部门规划批复情况 (1)“×××”项目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以北,属停缓建项目.该项目是续建原1993年6月报建,1993年9月动工兴建的“×××”项目,“×××”系原项目“×××",2001年8月31日海口市城规函[2001]246号和249号批复为停缓建工程。并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停缓建项目减免税政策。 (2)该项目于2005年7月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5]第002146号”,取得的使用权面积为7,349.66平方米方米,其土地使用

2、权转让合同总金额为5,600,000。00元.地类(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3)2004年取得的编号为2004314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原“×××"的用地规划,该用地内E座规划用地面积为5682.23平方米,规划指标容积率3.47,F座规划用地面积3027。98平方米,容积率5.93,该用地为三家单位共有不可分割,因此统一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吉欣公司未再取得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2008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两栋地上30层,地下1层的框剪结构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地上41688。84平方米,地下4425.70平方米。 (5)2

3、006年5月31日取得E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6年3月28日取得F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2006年4月,竣工日期2007年10月.2008年4月30日取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3、容积率 实际综合容积率为:41688。84/7,349。66=5.67。 4、销售期间 2006年1月3日取得“××ד及地下室房产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该项目销售期间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1月。 二、主要指标 建筑面积 可售面积 已售面积 可售套数 已售套数 销售收入 均价 普通住宅 23541。92

4、22,079.87 22,079。87 203。00 203.00 89,930,361。00 4,072。96 调整后结果 非普通住宅 22572.62 21,170.77 19,223.45 194。00 138.00 87,958,640.00 4,575。59 合计 46114.54 43250。64 41303。32 397。00 341.00 177,889,001。00 4,306。89 三、收入情况: (一)纳税人申报情况 ×××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77,681,601.00元,其中: 1、普通住宅89,72

5、2,961。00元,共计203套,均价4,063。56元/㎡ ; 2、非普通住宅19,223。45M2,销售金额为87,958,640.00元,共计138套,均价4,575。59 M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44 M2的房屋116套,车位22个)。 其中:(1)车位806.49 M2,销售金额2,698,000。00元,均价3,345。36元M2; (2)住宅18416.96 M2,销售金额为85,260,640。00元,均价4,629。46元M2。 (二)专项检查情况 专项检查调增销售收入207,400。00元(归入普通住宅),检查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77,889,001.00元。其中: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规定,2010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中挂代收EF可视对讲机款207,400。00元应纳入项目收入归集,在本次审核中,我们对上述事项作为项目收入调整,即调增应税收入207,400.00元,归入普通住宅收入。 专项检查调整后,普通住宅销售收入89,930,361.00元,销售面积22,079.87 M2,占可售面积的51.05%;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87,958,640。00元,销售面积19,223.45 M2,占可售面积的44。45%。 (三

7、分年度销售收入及销售面积情况表: 年度 房屋类型 当年销售收入 销售面积 销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 销售面积占同类房屋可售面积比例 均价 套数 2006 普通住宅 6,012,070.00 1921.76 4.44% 8.70% 3,128.42 19 非普通住宅 住宅 10,106,010。00 2853.27 6.60% 15.49% 3,541。90 18 铺面             车位             小计 16,118,080.00 4,775。03 11.04%   3,375。49

8、 37 2007 普通住宅 65,416,789。00 16788.01 38。82% 76.03% 3,896。64 158 非普通住宅 住宅 43,783,809。00 10047.12 23.23% 54.55% 4,357.85 64 铺面             车位             小计 109,200,598.00 26,835.13 62。05%   4,069。32 222 2008 普通住宅 17,594,102。00 3244.23 7.50% 14。69% 5,423.20

9、 25 非普通住宅 住宅 27,213,021.00 4863。17 11。24% 26。41% 5,595。74 30 铺面             车位 1,825,000。00 588.29 1。36% 21.36% 3,102。21 16 小计 46,632,123.00 8,695。69 0.20   5,362.67 71 2009 普通住宅 907,400。00 125.87 0。29% 0。57% 7,209.03 1(含调增) 非普通住宅 住宅 4,157,800.00 653.4

10、 1.51% 3。55% 6,363。33 4 铺面             车位 403,000.00 104。11 0。24% 3.78% 3,870。91 3 小计 5,260,800。00 883。38 0.02   5,955.31 8 2010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住宅             铺面             车位 470,000。00 114.09 0.26% 4。14% 4,119.55 3 小计 470,000.00 114

11、09 0。26%   4,119。55 3 如有价格调整,请填下表 ×××项目收入部分售价偏低,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本企业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调增收入×××元,调增明细如下表: 价格偏低调整明细 商铺号 业主姓名 合同编号 原单价 建筑面积 签约日期 同(近)时 平均售价 调增额 调整依据 房号 业主姓名 合同编号 原单价 建筑 面积 签约日期 同(近)

12、期 平均售价 调增额 调整依据

13、 四、成本调整: 项目 金额 调整 确认 原因 依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723,785.99 -120,366。60 6,603,419。39 调减缴纳的印花税; 调减代土地转让方缴纳的费用,不属于本公司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印花税应入开发费用。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

14、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2.房地产开发成本 99,182,604。29 -1,960,389.68 97,222,214.61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1,880,792。51 —1,106,605。67 774,186.84 1、重分类调增从开发间接费转入的测绘费用有11,322.00元。 2、调减咨询费、评估费等1,089,000.10元; 2、应按照受益对象,调减申报的七通一平费用27,212.17元; 3、调减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的材料款1,715。40元。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

15、四款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以及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建筑安装工程费 91,279,072。43 282,651.36 91,561,723.79 1、重分类调整增加1,907,492.29元,重分类调减1,

16、624,340。93元,其中:A、将与孝感远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中的1,624,340.93元园林绿化工程款,重分类调减至基础设施费项目。 B、从公共配套设施费重分类调增转入消防、人防工程1,642,000.00元。 C、从开发间接费重分类调增监理费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及监督费265,492。29元。 2、调减属于开发费用的咨询费500。00元。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基础设施费 1,890,761。91 2,446,910。02 4,337,671。93 1、重分类调增绿化工程1,624,340。93元,从配套设施转入1,102,

17、950.00元温泉工程及太阳能工程; 2、成本调减情况:调减已含在工程结算中的材料支出金额280,380。91元,系重复列支的金额。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共配套设施费 2,839,900。00 —2,839,900。00 1、重分类调减金额2,744,950。00元入建安工程费及基础设施费用; 2、调减已含在工程结算中的设备款等53,550。00元及未取得合规票据的金额41,400.00元。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开发间接费用 1,292,077。44 -743,445。39 548,632。05

18、 1、重分类调减已调至前期工程的测绘费和建安工程中的监理费及质检费276,814。29元。 2、调减未支付以及未取得合规票据62,351。92元;应入开发费用的担保费、咨询费等121,992。18元; 3、调减申报样板房装修工程款282,287。00元,经核查其房屋销售合同,均未含所装修部份,且合同价格也与其他同期同类房屋基本一致,未含装修部分的收入.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系二款、第四款。 合计 105,906,390。28 —2,080,756.28 103,825,634。00 五、鉴证结果:   项目 收入 成本 增值额 增

19、值率 应缴土增税 已缴土增税 应补土增税 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 土增税税负 申报 普通住宅 89,722,961.00 75,078,334.88 14,644,626。12 19.51% 3,909,619。71 2,868,283。24 —24,731.52 0 非普通住宅 87,958,640。00 65,365,630。17 22,593,009.83 34.56% 6,777,902。95 7.71% 合计 177,681,601.00 65,365,630。17 22,593,009。83 6,777,902。95 3,

20、909,619.71 2,868,283.24 —24,731。52 3。81% 鉴证 普通住宅 89,930,361.00 73,431,010.47 16,499,350.53 22。47% 4,949,805。16 4,558,607.95 7,453,484.44 5.5% 非普通住宅 87,958,640。00 64,417,682。54 23,540,957。46 36。54% 7,062,287。24 8。03% 合计 177,889,001.00 137,848,693.02 40,040,307。98 0。23 12,012,092.39 4,558,607。95 7,453,484。44 6。75% 注:本次定向鉴证报告应缴土地增值税合计12,012,092。39元比企业申报数6,777,902。95元增加5,234,189.44元。 六、疑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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