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基本。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不久新兴领域,市场前景辽阔...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限度上制约了国内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迅速、健康发展。 与此同步,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公司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某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
2、以中小公司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设想和指引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某些摸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在征信服务行业准入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原则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管理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基本。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不久新兴领域,市场前景辽阔,从两者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也许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并体现其价值。由于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基本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
3、加上电子签章四者互相呼应交叉形成一种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解决,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的,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关系?当前国内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导致如何影响等等?都是值得咱们进一步探讨问题。 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办法
4、都是以技术为核心。但不久人们就结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备十分鲜明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重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商业环境,特别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备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防患于未然功能,又不会晤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矛盾。电子商务生命就在于其迅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运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增长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以便快捷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因此,总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四种重要办
5、法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也许与电子商务自身实现良性互动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步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咱们前面分析,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须。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咱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 四种信用模式利与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公司交易风险都将提高。例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当前国内
6、电子商务重要采用四种较为典型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到交易合同后,购货一方将货款、销售一方将货品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办事机构,当网站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品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管理机构控制交易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限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分投资去设立众多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经营公司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性,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主办单位作为一种担保机构信用模式,有一种核算谈判过程,
7、相称于无形中增长了交易成本。因而,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普通只合用于具备特定组织性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获得商品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品。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是以网站信誉为基本,这种信用模式重要合用于从事零售业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规定参加交易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合同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保证交易在安全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过程,交易双方信用保证是以银行公平监督为基本。 国内电子商务当前所采用这四种信用模式
8、是从事电子商务公司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积极摸索。但各自存在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根据规则基本上都是公司性规范,缺少必要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要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宏观规划,涉及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作战,才干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基本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信心。 信用体系是法律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实践,咱们发现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其一,已有成熟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问题,典型如电子签章法律效力问题;其二,当前对于该问题还
9、没有成型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有网络管辖权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有关法律规定,其中法律问题也难以立即解决,需要相应法律辅助机制配合,或一种完善法制环境作用。这方面例子有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安全可靠保障问题、电子商务法律救济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问题中,咱们看到,尽管相应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尚有大量违法行为存在,国内刑法对于信息安全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安全行为,而咱们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导致这种“令行禁不止”因素很复杂,既与互联网自身非中心性
10、虚拟性、跨地区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在立法与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一环。 电子商务是信用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最快领域 一方面,电子商务自身是信用体系存在和发展最佳土壤,在电子商务基本上又很容易建立起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甚至物流通过电子签章互相呼应形成一种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解决,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互动。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成为参加者。在诸多已经形成电子商务模式中,咱们都看到,通过BBS等方式,对于同一类消费,诸多消费者可以不久地建立联盟,展开评价和交流,而这些评价,自身就是信用体系重要构成某些。 再有,互联网与老式传播方式重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动性。互联网信息是双向交互流动,因此,在这种沟通方式之上建立信用机制也必然具备很强时效性和动态性。 最后,也是咱们始终提及,电子商务不断采用最新电子通信技术,可以保证其始终具备强大信息沟通和运用功能,并且这样能力会给相应信用体系奠定良好基本并创造持续、稳定发展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