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伤医疗救治和责任追究管理程序,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华能集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责任及处罚办法(试行)》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事故报告 第一条公司范围内(井上、下)任何地点、场所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报告,单位负
2、责人(或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汇报调度室。 第二条汇报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人数、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3、对受伤人员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目前状况。 4、事故控制及现场保护情况。 第三条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汇报到公司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经理、经理及党委书记,通知安检科、医务所、行政办公室及当天值班人员做好调查和救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和处理。 第
3、五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事故单位必须把有关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检科。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隐瞒事故真相、拖延不报、有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以及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调查人员和提供线索人员者,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证的,应当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 汇报电话为:内线80、81。
4、 第九条公司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工作,按时上报。 第二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由安检科组织,分管领导参加 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其以上非人身事故时,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轻伤人身事故时,由安检科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根据事故类型分:属顶板、瓦斯、水、火灾引发的事故由生技科、调度室配合安检科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属机电、运输引发的事故由机电科配合安检科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生产事故由
5、生技科或调度室组织调查处理,安检科协助配合;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调查处理,安检科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受伤人数、人员伤害部位及轻重程度和对设备材料的损害程度、初步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必须到事故现场取证调查。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2、依法办事、规范
6、处罚。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 第十六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和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委搪塞,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
7、析。 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 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3、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 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 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 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④ 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⑤ 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
8、整改不力; ⑦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⑧ 其它方面。 4、事故责任分析: ①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②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
9、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经部门审核,报主管经理审阅,经理审批后下发,必要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安检科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监督检查事故单位贯彻落实防范措施、职工教育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
10、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一般事故通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经过。 2、事故性质。 3、事故原因。 4、处理意见。 5、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日。
11、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轻伤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 2、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10元; 3、对事故单位党政、当班跟班队干每人罚款5〜10元; 4、对发生事故的现场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罚款8元; 5、对区域分管安检员罚款5元; 6、对事故单位班组成员每人罚款3元; 7、对与受伤人员签订联保、互保合同的人员每人罚款2 元。 8、事故班组当月分险抵押不予
12、返还,事故单位队干当月只返还本金。 9、跟班人员跟班期间全年累计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予以解聘职务。 第二十八条一般重伤事故: 一般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10天以下的人身伤害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3元; 2、对造成一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或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事故单位党政每人罚款30元,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跟班队干罚款3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 4、对发生事故的现场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罚款30元,并解除职务; 5、对区域分管安检员罚款15元; 6、对事故单位班组成员每人罚款8元; 7、对与受伤人员签订联保、互保合同的人员每人罚款5 元。
13、8、对公司领导的处罚按集团公司文件执行。 9、发生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当月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九条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0天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6万元; 2、对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事故单位党政每人罚款50元,同时给予降级或 撤职处分。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元,并给予撤职处分; 4、对发生事故的现场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罚款50元,撤销职务,另行安排岗位; 5、对区域分管安检员罚款20元,并调离岗位; 6、对事故单位班组成员每人罚款10元; 7、对与受伤人员签订联保、互保合同的人员每人罚款8 元。 8、对
14、公司领导的处罚按集团公司文件执行。 9、公司所有人员当月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条一般生产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0.6〜1万元; 2、对造成一般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10元; 3、对事故单位党政每人罚款2元,当班跟班队干罚款4 元; 4、对发生事故的现场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罚款5元; 5、对区域分管安检员罚款2元; 第三十一条较大(性质严重)生产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 2、对造成较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40元,属临时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属劳合工的待岗半年,另行安排岗位; 3、对事故单位党政每人罚款4元,当班跟班队干罚款8 元; 4、对发生
15、事故的现场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罚款10元; 5、对区域分管安检员罚款3元; 第三十二条重大生产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2、对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80元或解除劳动关系; 3、对事故单位党政每人罚款5元,当班跟班队干罚款20 元; 5、对区域分管安检员罚款12元,调离岗位,并给予 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一次事故牵扯到多项联责处理的,按最高处罚项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对于事故第一责任属临时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属劳合工的待岗半年,另行安排岗位;对于事故现场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撤销班长职务,另行安排岗位;对于当班
16、跟班队干给予行政撤职;事故单位党政给予降级或行政撤职;当班安检员调离岗位,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于因工作失误、渎职造成重伤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分类 1、重大生产事故: ①透水事故;②瓦斯爆炸;③煤尘爆炸;④矿井火灾;⑤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⑥提升设备断轴等;⑦地面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它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事故。 2、较大(性质严重)生产事故: (1)顶板事故 ①冒顶埋(堵)人;②工作面局部垮面;③采煤工作面冒顶面积10m2及以上的;④掘进工作面长度达到5m及以上的;⑤巷道冒顶长度达到10m及以上的。 (2)机电事故 ①电烧伤一人;
17、②误停、送电或触电;③全矿停电,主 扇风机停风。 (3)运输事故 ①运煤的强力胶带机断绳、断带;②溜煤眼施工坠物; ③ 主要上下山(水平、采区上下山)跑车;④电机车碰撞。 (4)通风、瓦斯、发火事故 ①井下自燃明火;②CO超限;③盲巷缺氧窒息、中毒; ④ 生产区域内、密闭前瓦斯超限。 (5)水害事故 ①老空透水;②不按公司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如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留足各类防水煤柱、人工放顶等)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导致底板出水,储水量61〜1m3/h的。 (6 )放炮事故 放炮或发生拒爆、残爆致人轻伤及造成生产设施破坏的。 3、严重重伤事故 ①截瘫;②肢体断离;③双目
18、失明;④颅骨骨折造成严重脑挫伤;⑤需经大手术才能拯救生命的;⑥其它伤势严重损失工作日30以上的。 第四章工伤管理 第三十八条所有工伤人员的救治一律由医务所根据伤情安排治疗,无力治疗的,征得公司同意后转入指定医院治疗,期间伤者本人及家属不得以任何借和理由私自联系治疗,否则发生的治疗费用和造成的后果公司不予承担。 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严禁离开医院或未经大夫同意私自到其它医院接受治疗、用药,严禁工伤人员或护理人员向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经复查、主治大夫确认治疗痊愈后,能出院的必须立即出院。在出院后必须到安全检查科报到,由安检科介绍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行走不便的除外),期间严禁离矿回家或外出;否则,因而造成病情加重等情况公司不予承担。 第四十条工伤人员治疗休养期间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考勤,按月介绍人力资源科进行作资。 第四十一条工伤人员及护理人员的工资、车旅费用严格按人力资源科和财务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科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人力资源科,便于工伤人员的日常治疗、考勤、作资等工作。同时安全检查科要作好工伤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凡受到各类处分者,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当年不能评优。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