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河县县直驻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 管 理 办 法 (2011年11月)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县直驻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体制改革的意见》(豫人口[2005]10号)和《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县直驻乡镇单位是指人、财、物管辖权在县直部门的驻乡镇单位。主要包括中心学校及所属中小学、卫生院、公安派出所、法庭、财政所、土地所、国税所、
2、地税所、工商所、粮管所、水管所、棉花站、烟站、交通管理站、市场发展中心、种子站、邮政支局、供销社、信用社等单位. 第三条 县直驻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推行“属地化管理,法人(单位)负责”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县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驻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其自觉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直驻乡镇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
3、服务工作。 (一)督促驻乡镇单位澄清人口和计划生育底子,全面掌握全体人员(含空挂户口、离岗人员、外出人员)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情况,及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二)要求驻乡镇单位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台账资料,按时准确统计上报各种计划生育报表。 (三)经常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四)监督指导驻乡镇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为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提供服务。 (五)督促驻乡镇单位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督促已生育人员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为驻乡镇单位
4、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做好查环、查孕和妇科病普查等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做好避孕节育药具的发放和使用对象的随访工作. (六)对驻乡镇单位实行规范管理,定期考评,向上级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县直主管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县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派驻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认真落实“法人(单位)负责”制,解决派驻乡镇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全面准确地掌握本部门驻乡镇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含空挂户口、离岗人员、外出人员等). (二)督促驻乡镇单位每月及时将本单位出生、死亡、新婚、节育、迁出、迁入情况报告所
5、属乡镇计生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三)督促驻乡镇单位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督促已生育人员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四)督促驻乡镇单位全体人员学习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执行计划生育。 (五)负责对不按期参加康检、不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不落实补救措施的,采取教育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综合措施,促使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六)对违法生育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落实处理措施,并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建立健全
6、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立定期康检和康检四术一体化制度.根据既定的康检日,乡镇计生部门提前通知到驻乡镇单位,由各驻乡镇单位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到乡镇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康检,对已生育的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乡镇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如实填写孕情、环情,严禁弄虚作假,人情销号,瞒报孕情。 (二)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驻乡镇单位在每月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把本单位新婚、节育、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乡镇计生管理部门报告。乡镇计生管理部门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未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落实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的,要逐人进行落实。经催促仍
7、不落实的,要在单月15日前(政策外怀孕的随时进行)澄清上述人员名单,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由驻乡镇单位签收并加盖公章,一份由驻乡镇单位留存并报其县直主管部门,一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存当,一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备案.县直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要抓紧时间解决问题,将落实情况如实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一式三份,并在当月30日前由县直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乡镇(街道)签收并加盖公章,一份由驻乡镇单位留存,一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存档,一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县
8、人口计生委备案,作为责任追究之依据。 (三)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驻乡镇单位领导及计生专干参加的例会,听取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各单位存在问题及问题解决情况,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四)严格请销假管理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外出7日以上,要先到所在地乡镇计生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康检,持康检证明后再报所属单位领导批假;外出1月以上的,必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手续,按时寄回合格康检证明,否则寄回的康检证明一律不予认可,必须回所属地进行康检。 (五)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要把驻乡镇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驻乡镇单
9、位干部提拔、评先,必须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把关,然后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凡个人出现违法生育或单位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一律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奖。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弄虚作假(未康检填康检、已怀孕填未怀孕),或发现未康检、未落实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的,不及时向县直主管部门和县人口计生委通报,导致出现政策外怀孕不能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对乡镇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出现1例政策外生育的,扣乡镇全年目标考评总成绩10分,给予通报批评;出现2例的给予黄牌警告,取消乡镇年度计划生育一切评先资格;出现3例及
10、以上的对乡镇给予一票否决. 县直主管部门对所属驻乡镇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不重视,指导监督不力,不能如实提供人员底册(含空挂户口、离岗人员、外出人员),造成漏统、漏管;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口计生委通报的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驻乡镇单位出现康检遗留、四术遗留或政策外怀孕,导致政策外生育的,由县直主管部门和驻乡镇单位承担责任,对县直主管部门和驻乡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县直主管部门本年度出现政策外生育(往年政策外生育未上报、未处理的,视为本年度政策外生育)达到本系统总人数千分之一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达到千分之二以上的给予黄牌警告;达到千分之三以上的给予一票否决。
11、 驻乡镇单位出现政策外生育的,一律给予一票否决。 对失职失责、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受到惩处的单位,对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宛发[2007]20号)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在任期内出现问题未处理而已调离的实行跟踪处理。 第八条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委、人口计生委、监察厅等15厅局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等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落实节育措施,否则一律开除公职. 第九条 对县直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乡镇直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