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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

3、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   (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

4、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全省执行。   被确认为省重点项目后,项目业主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四川省**年重点项目”字样。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省重点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建议调整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5、四)建立省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全省要根据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收集、整理和培育后续省重点项目,建立省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首次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在报送规定申报表格的同时,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土地审批或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有关文件;   (五)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经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

6、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审计、环保、统计、质监、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省重点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省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外部配套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

7、接受审计和稽察,按有关规定主动申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履行手续。各行政机关要主动为省重点项目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快速高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实施动态信息反馈制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办和省重点项目单位须按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统计局报送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和督导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负责召集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议,会同省政府目标办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

8、督导检查,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各项竣工验收手续。由政府投资参与的省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节约用地的要求,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每年省预留一定额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由省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水利、交通、能源等方面的省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交通

9、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对省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省重点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成都分

10、行和省银监局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级各部门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对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给予倾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关于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目标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对省重点项目实行督导检查,对“竣工投产”和“加快建设”批次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单位对省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和奖惩。按有关规定,建立参与省重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信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

11、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十八条 省级和各市(州)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

12、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省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省重点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擅自对省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省重点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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