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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doc

1、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三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 第四条

2、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第二章 任务与要求 第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七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

3、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 第九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 第十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要查明: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的威胁,其所在地点和抢救的通路; (三)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房屋倒

4、塌的危险; (四)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重要物资与档案资料; (五)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及其毗连状况,是否需要进行破拆。 第十一条 指挥员要根据火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有可能倒塌或变形的建(构)筑物; (五)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第十二条 人员聚集的场所失火,或者火势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公安消防队要首先进行救人工作,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救人时,要认真询问

5、仔细搜索,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 在疏散物资时,首先要抢救贵重物资和有爆炸、毒害等危险性的物品。抢救出来的物资,要放置在安全地点,派人守护。对难以疏散的贵重物资和危险物品,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根据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寻找火源、排除有毒气体、防止火势蔓延及灭火的需要,可以破拆建(构)筑物。破拆时,要防止盲目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要组织好火场供水以及其它器材和灭火剂的供应,正确地使用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停放车辆、侦察

6、火情、破拆建(构)筑物、扑救危险物品火灾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烧毁消防车辆器材的事故。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防止余火复燃。必要时,留下少数执勤力量,或责成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集合战斗人员,清理消防器材工具; (三)检查火场周围的消防水源,使其恢复备用状态。 第三章 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火场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在上级首长到达火场时,火场指挥员要及时报告情况,听取指示,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火场

7、指挥员由责任区执勤队长担任。有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队参加灭火时,火场总(副)指挥由公安消防大(支、总)队长、政委(教导员)或战训科、股长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灭火战斗任务的需要,成立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由火场总指挥、副总指挥、作战组长、通讯组长、政工组长、后勤组长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火场指挥部要设在便于指挥整个火场的地点,白天以红旗,夜间以红灯为标志。火场指挥人员佩带统一的袖标。 注:火场总(副)指挥,佩戴印有红底黄字的“火场总指挥”或“火场副总指挥”袖标; 作战组长、通讯组长、政工组长和后勤组长,佩戴印有黄底红字的“火场指挥员”袖

8、标; 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队执勤队长,佩戴印有黄底红字的“中队指挥员”袖标; 火场通讯人员,佩戴印有墨绿底白字的“火场通讯”袖标。 袖标长三十五厘米,宽十四厘米,用呢料,由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火场总(副)指挥,负责指挥整个火场的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灭火力量; (二)向各消防队明确地布置救人、救物和灭火、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群众的协同作战,必要时划分战斗区,分

9、别进行火场上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灭火战斗的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调用其他单位的交通工具和灭火急需的物资,通知有关单位救护伤员、增大水压、切断电源、关闭煤气(天然气)管道等工作; (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作战组长,由战训科、股长或参谋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指挥部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向各消防队下达灭火战斗任务,不断检查执行情况; (二)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三)掌握水源情况,组织火场供水; (四)掌握火场后备力

10、量,必要时组织参战或替换; (五)做好火灾现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通讯组长,由通讯参谋或调度员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火场通讯联络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场与调度室之间、指挥部与火场各队之间的通讯联络工作,传达指挥部的命令; (二)检查通讯人员的工作情况; (三)检查通讯设备,保持联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后勤组长、由后勤科、股长或助理员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火场后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场需要,及时组织供应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和消防车的燃料; (二)根据火场情

11、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好饮食和衣物的供应; (三)组织火场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工组长、由政治处主任、政工科、股长或干事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了解指战员在火场上的战斗表现,及时进行宣传鼓动,传播捷报,表扬好人好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队长,在扑救责任区火灾时,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指挥整个火场的灭火工作,在上级到达前,行使火场总指挥的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和增援

12、队布置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火场情况; (四)在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五)填报《火灾扑救情况记录》。 第二十八条 班长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救人和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地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号员在战斗中的配合; (二)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的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3、然后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战斗员在班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一)明确自己和本班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班长和中队指挥员的命令。 (二)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守岗位。当灭火、救人、抢救物资等情况发生变化,来不及请示时,可以改变行动,随后向班长报告。 (三)在使用水(管)枪时,要利用掩蔽物体,尽量接近火源,充分发挥水(管)枪的作用。禁止盲目射水,避免水渍损失; (四)在战斗行动中,要正确地使用和爱护消防器材工具,注意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在班长的领导下,积极完成灭火任务: (一)明确本班的战斗任务,坚

14、决执行班长和中队指挥员的命令; (二)将消防车迅速、安全地开到火场,停放在指定地点,坚守岗位; (三)在灭火战斗中,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车辆安全时,可以将车开到安全地点,随后向上级报告;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及时向火场供水或其它灭火剂。 第三十一条 通讯员要做好火场与调度室、火场指挥部与各队、前方与后方的通讯联络工作,迅速、准确地传达指挥员的命令。 第四章 总结与战评 第三十二条 灭火战斗结束后,参战的公安消防中队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灭火战斗总结和战评,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改进执勤备

15、战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灭火战斗总结,由责任区消防中队负责进行;有两个以上消防中队参战时,由大(支、总)队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内容: (一)公安消防队接警出动和到达时的火场情况; (二)战斗部署、运用战术技术和采取灭火措施的情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通讯联络的情况; (四)火场供水情况; (五)消防器材装备的使用和后勤工作的情况; (六)政治思想工作和指战员在火场上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必须发扬民主,对指战员进行战评,评组织指挥,评战术技术,评火场纪律,评战斗作风,评协同作战。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对于在灭火战斗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扬、嘉奖、记功或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战斗中畏缩不前和违反纪律的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980年4月10日 房地产E网 http:/// 范文 范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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