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以及开户银行。第三条 承包人必须在山西省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承包人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收付结算,业主不得向其他任何未经其核准开立的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第四条承包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开户银行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办妥开户手续。第五条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承包人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2、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承包人的存款。第六条承包人撤销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必须经业主书面批准同意,并按开户银行的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第七条承包人的账户只能办理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八条工程款严格按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实行计量支付,资金的拨付期限与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相关规定一致。不准提前或超标准支付,也不得无故延迟支付。第九条 根据交通部印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工程款的拨付程序按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须共同签订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书,以此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第十一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配齐财务人
3、员,加强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严禁乱挤乱摊成本,真实反映工程成本和财务成果。第十二条承包人必须据实编制合同计量支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查同意后,据实结算。承包人不得以高估冒算、虚报工程进度的方式套取资金。第十三条承包人使用工程款,应依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业主审核同意后,作为次月承包人用款的依据。第十四条业主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各开户银行提供经批准的各承包单位月资金使用计划,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月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承包人付款业务。第十五条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于本项目的实际开支,严禁挪用和转移。承包人在承建的工程交工验收之前,违反规定用途或超过计划金额转
4、款或用款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把信息反馈到业主,并按业主要求拒绝办理付款业务。第十六条承包人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业主和开户银行的监督,业主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业主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确保保函真实有效。第十八条开户银行应建立资金管理台帐,对承包人的用款情况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向业主提供当月承包人的用款及资金流向情况报告。第十九条?承包人违反本规定套取或转移挪用建设资金,业主可要求开户银行停止承包人银行账户的对外付款,并通过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追回流失资金,同时要求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业主有权中止合同。第二十条开户银行对承包人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未经业主批准同意的资金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户银行需向业主支付未经业主批准同意金额1%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