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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doc

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市的地温地热水资源,规范地温空调和深层地热水井取用水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温空调是指以地下水为介质来提取能量,通过能量的转换实现制冷和供热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贮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取用地热井水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实施,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地温地热水资源属中深层地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地温地热

3、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地温地热水资源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温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温地热水资源应当有科学依据,必须在综合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进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市地温地热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工作.   地温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等相协调,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市区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4、批准前应报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经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由国家审批、核准涉及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需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资源建设项目。 第八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5、 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大纲要求,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允许取用水量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

6、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的;   (二)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   (三)

7、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不得超过审批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市区范围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县(市)区域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取用水的,按照第八至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

8、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或变更取水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的水井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本市承担地温空调、地热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单位、钻井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其资质证件和相应业绩,并进行备案登记。相关单位接受和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设计、建设和使用地温空调、地热水井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

9、规划;   (二)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同意使用书; (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或业绩证明; (四)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前款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以下情况:   1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分层止水,井管及输水管道材质环保耐用,井口设计防污,抽水井口和回灌井口处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方便计量监测;   2地温空调项目开采间隔不小于1000米,项目开采取(回)水井间距不小于25米,建筑物间距不小于30米。必须同层回灌,回灌率不小于98%,回灌水质不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3地热水井项目开采井间距不小于2000米,有条件回灌的必须按照

10、相关水质标准同层回灌。   第十七条禁止跨水质不同的含水层混合开采地下水。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设施,凿井及取用水管线安装施工设计方案,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取用水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10日内,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标、高程及比例尺1:500至1:1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综合柱状剖面图、井坑详细的平面、剖面图(图上必须

11、载明井口和坑口防污措施);   (三)抽水试验、回灌试验资料、水质化验报告(单);   (四)施工监理报告;   (五)取水设备、计量设施、节水设备安装位置图、性能等情况;   (六)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对申请材料和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地温空调和地热井取用水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温地热水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制度。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户按照市发展改

12、革委员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地温空调施行封闭全回灌开采,防止污染储层;申请人应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回灌方案进行回灌.   地热井弃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排放温度不大于30°C。   第二十五条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结束后,应立即书面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取水设施实施监督封停。用水单位不得在封停期间

13、启用地温空调,或者取用地下水转供他用.   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前7个工作日,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启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相应设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设施实施监督启封。   第二十六条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长期监测制度。地温空调用户应在运行期间每旬对水温、水位进行检测,每年在运行初期(运行开始15日内)和运行后期(运行结束前15日内)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抽、回灌水进行水质分析;地热井用户应在运行期每季度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抽、排水进行水质分析。水质分析应当由有地下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水行政

14、主管部门提供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地温空调取、回水及地热井设施需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指派专职人员对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出现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地温空调取、回水及地热井井口应使用铁板盖压加锁封闭,井盖四周须使用橡胶圈进行密闭,严防污水回灌,严防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温空调、地热井取(回)用地下水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废弃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及地热井的,原取水单位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15、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封闭,不得擅自启用。   第三十条维修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及地热井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交纳涉水行政规费,不按规定取用水,或者故意破坏计量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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