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听证办法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 听证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莞市城乡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等过程中需要听证的,适用本办法。听证机构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组成。第三条 我局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具体办理听证事务
2、的科室为听证机构。在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或告知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后,由听证机构牵头,组织局相关科室办理具体听证事务。第四条 听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第五条 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六条 听证所需要时间不计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案期限内。 第七条 我局办理以下事项的听证按本办法的规定举行。(一)城乡规划草案的编制审核;(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五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八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我局在作出行政许可或审核决定前,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第九条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如认为某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也可以依职权根据需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组织听证。第十条 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公告可视具体情况在我局网站或东莞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4、并在以下地点两处以上张贴公告:(一)我局办事窗口大厅;(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明显位置; (三)相关的公共场所。第十一条 我局依职权举行听证的,符合听证公告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听证机构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拟听证事项同时涉及到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优先被确定为听证会代表。第十二条 我局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
5、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除了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事项,在办理第七条所列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如直接涉及的,应当在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时,应当公布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必要时可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告,公告之日为告知听证权利之日。 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我局应当依申请按本规则组织听证。第十四条 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如拟听证的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通知利害关系人通过推选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第十五条
6、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听证机构应当作书面记录。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七条 对于依申请举行的听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对于依申请
7、举行的听证,听证机构自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听证:(一)提出申请的不是该听证事项的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二)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超过5日提出听证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予听证。第十九条 依申请组织听证的,经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并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应当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8、;(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四)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说明如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3天以前提出;(六)注意事项。听证参加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第二十条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听证员由拟听证事项经办科室在本科室非直接经办人员中指定或其他科室派人。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人,并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经办科室的负责人。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办科室或听证机构人员中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
9、备和听证记录工作。拟听证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一)拟听证事项的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二)听证会代表;(三)我局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办人员;(四)其他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我局邀请的与听证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第二十二条 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之日3天前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
10、律和听证会会场有关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办人员提出拟给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三)由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由听证会代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四)证人、鉴定人、我局邀请的专业人员作证或发言;(五)本条(二)、(三)项所列人员最后陈述意见;(六)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
11、况附卷;(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办人员所陈述的办理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六)听证事项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会代表所陈述的观点、理由和依据;(七)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经听证员、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
12、,记明情况附卷。听证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申请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构应
13、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终止听证后,由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年 5月 1日实施,有效期至 2017 年 4 月 30日。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GH-201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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