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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

1、 内丘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宜居县城,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负责绿地建设的

2、审批和监督。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城区园林绿地建设及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第五条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线界定规划。 第六条  城市绿线界定规划要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绿化应保证生态功效,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下

3、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道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审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4、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次干道等,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

5、十五;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七)城市园林绿化苗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新

6、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要求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绿地工程设计方案经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与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及单位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按照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

7、行绿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8、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

9、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绿线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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