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制度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府发〔 〕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 〕11号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 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1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 〕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
3、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区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能够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八条 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
4、保险管理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 第九条 享受补助的低保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其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2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
5、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承担;超过3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2个月后享受待遇。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中
6、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10%,其它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线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800元;区级(含厂矿、院校医院)为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0%。 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
7、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其它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起付线以上 元以下(含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 (二) 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 (三)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四)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
8、偿比例为70%。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二)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三)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四)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
9、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病历>及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IC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能够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
10、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次月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额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结算。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11、基金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定额结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医疗服务合同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
12、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5月8日起在城区享受低保人员中以及朝阳区桂林、
13、永昌、清和、重庆、红旗、南湖、南站、湖西街道和南关区永吉、全安、自强、桃源、南岭、长通、新春、曙光、民康街道进行试点, 9月1日起在城区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 〕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
14、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 〕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 〕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 - 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它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
15、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
16、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它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五、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长府发〔 〕44号),由民政部门审核,给予减免。 六、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职工采暖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须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
17、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职工采暖费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点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九、各供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发生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用户采暖费。 十、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 长府发〔1995〕7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长春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意见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失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1995]18号)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19、一、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考核,凡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无故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晋升职务和工资。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齐抓共管。劳动、财政、税务、审计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对该提未提或少提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要督促其按规定调减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并及时列入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科目;对提取后被占用的要及时解缴;年度内欠缴的企业,按相应比例扣减经营者年薪工资和效益工资指标;在企业厂长离任前要进行社会保险专项审计;要搞好劳动监察,
20、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三、实行。”见单付款”的结算方式。.各专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的规定,”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能够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填写的蚕托收款凭证所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金额,视同工资优先、及时予以扣缴。 四、建立养老保险年检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年检手续.养老保险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审计和稽核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审查和稽核
21、工作。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配合进行。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凡没有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和私营企业都要及时为职工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新设立的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投保手续。 七、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只要能为职工发放工资就要同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是额记载。用人单位如发生扣减、截留和挪用养老金的要
22、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各项工资性支出中要优先支付离退休人员的诗退休金。 八、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为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凡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工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的监督。企业为职工以及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应按规定记入职工缴费档案,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企业也要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情况列入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十、建立激励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完成当年收缴任务的前提下,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清欠工作。可从清欠收回基金中,提取3%的费
23、用,作为奖励基金,奖励超额完成收缴任务的工作人员和协助清欠的部门。 十一、本意见由社会保险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关于 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 养老、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年检问题 1、参保单位须在 4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
24、检后,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 >年检。参保单位各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年检时,需携带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批准成立事业单位的编委批文或其它核准成立的证件及复印件。 3、已参保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须在 4月30日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不按期补办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关于缴费基数核定问题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职工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 实发工资进行核定。当职工本人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进行核定;超过300%的,按300%进行核定。
25、 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 末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当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单位全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参保单位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在
26、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 各县(市)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上述办法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长春市本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0元,双阳区731元,榆树市678元,九台市735元,德惠市620元,农安县673元。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 末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实发工资总额进行核定。为保证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记载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当
27、职工本人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按60%进行核定。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劳险字〔 〕4号)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
28、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 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 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