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三电商法实训作业 —、名词解释 1. 电子合同 解析: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 子信息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以电 子信息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 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电子邮件(E-mai 1)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 协议。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2. 功能等同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2、会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致力于消除传统书面形式 制度可能对无纸化信息通信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障碍,或者使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性状 态,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并且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 等的法律待遇,以促进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效进行;同时为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者,就如何排除 此类法律障碍并给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提供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 该法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将数据电讯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将数据 电讯另立为独立于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一种交易形式。 我国法律将电子数据信息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3. 要
3、约 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符合“(一)内容具体确 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民法典》第 472条)。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均具体明确。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4. 承诺 承诺,又称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 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9条)。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5.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6. 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在电子合同中,应
4、用最为广泛也最为频繁的是各大电商交易平台的“服务协议"o这些 协议内容冗长、专业性强,签约双方权利义务格式化,相对人只有同意则进入下一步、不同 意则禁入的选择。由于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本身具有虚拟化和无形化的特点以及交 易对象存在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平台经营者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难以逐一与每个注册用户 协商签订合同,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服务协议,并在信息网络系统中与申请进入平台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合同,以规定其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解析:联合国《示范法》第十五条提出,“如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则数据电 文应以发端人营业地点为发出地,而以收件人营业地点为受到地。且:如发端
5、人或收件人 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以惯例最为密切联系基础交易的营业地为准;如无基础交易,以其 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无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我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充分结合我国经济实际和现实实践的基础上,参考《示范法》,作 出第137条(原《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 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菅业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以另有 的约定协议为准"。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5.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和普通“薄羊毛”行为的区别? 解析:“藤羊毛”则大体可以解释为,由专门搜集各类商家优惠信息的人,将优惠信 息在网络和朋友圈中广为传播,接收优惠信息的人按照商家的优惠政策下单交易且得到实 惠的行为。“薄羊毛"与网络交易密不可分,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一般为通过网络渠道形成 的买卖合同或者有偿服务合同,故界定"瓣羊毛”应当以我国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 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民法典一一总则篇中规
7、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包括双方当事人对于合 同性质、合同相对方、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履行地点等的误解,且这些误解足以给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6. 商家在发现自己被“藤羊毛”误伤后,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自救? 解析:商家在发现自己被“藕羊毛''误伤后,首先可以向买家说明情况,由买家自行 撤回订单,商家将货款退还。如果买家不同意撤单,商家因此难以承受巨大损失的,可以 向法院或者向经买卖双方达成明确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 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
8、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 销权消灭。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7. 已经成立的电子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变更或撤销?需要如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 权?对于行使撤销权,法律有何规定? 解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对合同予以撤 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9、 8. 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网络服务合同应如何撤销? 解析:从《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符合《合同法》中“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 的表现形式,《服务协议》应该作为一种合同。但《服务协议》系原告在平台上单方公 布,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 讲,这种《服务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即原告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 取费用,被告作为用户接受此种服务。 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合同由 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且始终
10、处于不利状态,要么全部接受合 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 有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 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即成立。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庵能确定,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 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 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
11、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这些要求对 网络服务合同来说一般是不可能的。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 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 式合同,二是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 要件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新概念、新名词、新业务层出不穷,网络卖家为了抢夺消费者有 限的注意力资源,开始绞尽脑汁的想出一些夺人眼球的方案,这其中不乏一些使用夸
12、大、 虚构、欺骗性的手段,一般公众很难谙熟。商家在新概念、新名词阐述过程中、在新业务 推广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详细解释并确保合同当事人已经得到正确理解;合同当事 人也应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免盲目误解,乃至受骗上当,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损 失。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保护用户,也给予撤销网络服务合同的权利,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知识点: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难度级别:1 9. 如何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解析:《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 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除了《民法典》已有规定的无效条款 外
13、一般可以认定以下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情形无效: 一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给付与对待给付间违反平等原则、欠缺等值性和 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显失公平情形。例如:网上银行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存款人对存款 单上电子签名的真伪负责,即使该电子签名经任何第三人伪造、变造或涂改,都不能使存款 人免责。该约定违反了银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存款人。 二是违背合同目的。目的落空可以表现为对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或应履行的 主要义务做出的实质性的限制,也可能表现为格式条款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10. 国家应否对网络经营者的“用户使用许可协议"
14、用户服务条款”等做出规制?应 如何规制? 解析:游戏玩家在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用户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下单击“同意”按钮成为 游戏用户。这个过程是电子合同中典型的单击合同,游戏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用户协议的行 为是要约,而用户单击“同意"或“接受"按钮的行为是承诺,从而双方达成合意,因此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而言,由于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者,它应该有权利 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并在规则中赋予自己一定的游戏秩序维护力。 知识点: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难度级别:1 11. 作为游戏玩家,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 解析:游戏玩家应
15、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由网络经营者的《用户使用许可协议》、 《用户服务条款》等作出规制。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货到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债权性质 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对其事实上的占有予以相当的保护。运营商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合同 提供方,有义务对持有虚拟财产这一权利凭证的玩家给予一定的技术保障,保障虚拟财产 被其虚拟人物正常使用。 知识点: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难度级别:1 12. 虚拟财产本质上具有何种性质?其价值受到何种限制?应如何保护? 解析: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财产,本质上属于合同债权。网络游 戏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其收入已成为网络运营商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虚
16、 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炙手可热的商品。 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就会有玩家参与游戏,就会有虚拟财产产 生,如网络游戏武器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经由单机再行复 制,只能在网络世界存续。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大量的 时间和精力投人,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购买装备和上网也需花费大量的金钱。因此, 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现实中的其实财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由于虚 拟装备本身价值无法衡量,而它们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受运营商的控制和管 理,应有运营商通过保证网络安全,规范网络服务等方式予以保护。一旦丢
17、失或发生其他 形式的损失,作为救济,可由运营商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等方式予以恢复。 “虚拟财产"因网络服务合同而生成,其价值也受到合同条款的制约。 知识点:虚拟财产 谁度级别:1 13. 试分析网络拍卖过程中的合同关系。 解析:在网络交易中,网站作为互动式计算机服务提供者,一方面根据与网上拍卖人 的约定(具体表现为网上拍卖人的网络注册行为),有偿为网上拍卖人提供商品及价格展 示的信息平台,另一方面根据与竞拍人之间的约定(具体也表现为竞拍人的网络注册行 为),为竞拍人提供出卖人及其商品的信息,并根据双方买卖的合意情况,确认双方交易 是否成交。拍卖成交的,网站即向双方发送买卖成交确认书以
18、及对方的个人联系方式等信 息,并从拍卖人处收取相应的报酬。 知识点:网络拍卖合同 难度级别:1 14. 简述“跳单交易”下拍卖合同中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解析: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 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 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络运营商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 络运营商概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 付报酬。 知识点:网络拍卖
19、合同 难度级别:1 15. 2005年4月1日,我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电子合同逐渐进入大型企业的 视野。2006年1月23日,浙江省签订的首份外贸电子合同正式签署。签署过程中,合同 的甲、乙双方先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然后,甲方先把电子印章(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 物体)接入计算机,两次输入密码后,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了指定位置。之后,甲 方通过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再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 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而这个过程前后只花费了不到两分钟。这是自我国《电子签名 法》正式实施后,浙江省签订的首份外贸电子合同。请结合案例比较并说明电子合同与传 统合同的
20、优劣。 解析: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具有方便快捷、节约资源、效率高等优势,能 大大提高企业的整体商务水平。传统合同管理比较繁杂,而电子合同在原样归档、检索、 提供数据,查找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还可以导入企业的ERP系统,为企业对账、结算、资 金控制等方面提供极大便利。传统合同的改动存在一定难度。而电子合同的改动就难以被 发现。电子合同的稳定性及易保存性不如传统合同,在网络中订立的电子合同会因为未保 存、病毒或者黑客手段的存在,而致使先前订立的电子合同暂时消失甚至永久性消失。另 外,电子合同对网络有依赖性,在交通不便、信号不强的地区有局限性。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16.
21、阅读下列网店财产纠纷案例,讨论和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并进行辩论。 2011年11月,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吴女士无条件将其在淘宝网 上实名开办的网店转给王先生经营管理,与网店相关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支付宝密 码等无偿提供给王先生使用。签订离婚协议后,吴女士擅改密码,导致王先生无法继续经营 网店。而且吴女士通过支付宝大量提取现金,多达11()余万元。为此,王先生将吴女士告上 法庭。 解析:开放答题。 随着网络社会向人们生活的逐步渗透,越来越多的虚拟事物也具备了现实世界中的财 产属性,因此引发纠纷在所难免。 实际上,纯粹从法律角度分析,网店也好
22、网游装备也罢,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 给用户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在法律看来属于一种合同之债,因此债权的流转在一定程度 上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初始约定。考虑到网店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诚信等 因素,淘宝等平台对于网店的流转存在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在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除 债权之外的重新界定之前,网络提供商可以限制其虚拟财产的流转。当然,考虑到网店等 的所有权流转可以更大程度上增加其经济价值和使用效率,未来网络提供商设置出相应的 流转机制应该是迟早的事。 从用户的角度,在创立网店之初,对网站的所有权、管理权限、分工和贡献考核等作 出约定很有必要。此外,由于网店归属在界定上比较模糊,那么
23、可以寻求法律上较为清晰 的相关权利,例如网店商标、域名的注册,约定其归属,同时做好财务统计,可以在很大 程度上减少网店分割时的不确定性。 本案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协议离婚约定,涉案网店归王先生所有,这是对网店财产所 有权归属的约定。网店属于虚拟财产,与现实中财产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属性。在明确所有 权后,不能够被侵犯。故吴女士应消除影响,归还所提取现金,并通过让王先生重设密码 等方式,保障王先生网店所有权。 知识点:虚拟财产 难度级别:1 六、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1】 2015年9月10日上午,黑龙江A公司向广东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盘,出售400吨A 产品,每吨价格3800元,注明本发盘
24、有效期为5天。当天,B公司职员接收邮件并作了市 场调查,公司研究后指示业务员张某发送邮件还盘。张某当晚8时用私人电子邮箱向A公 司的另一个电子邮箱发送了接受发盘的邮件。A公司发现张某发来的邮件时已是16日下午 4时,A产品价格已涨,遂要求价格为每吨400()元,B公司拒绝,要求价格不变。后A公 司以每吨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 C公司。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请分析: 案例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不成立。理由是: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依据“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25、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 的,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即到达时间"。我国在法律制定上遵循 了国际上一贯的“到达主义”原则惯例。B公司没有按照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等到发现邮 件时已经超过5天,故而不成立。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2】 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经菅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玩家通过账号注 册首次进入游戏,之后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游戏时间卡充值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活动。在 游戏过程中,玩家通过购买被告发行的游戏卡或游戏命令等方式,可获得游戏中的多种虚拟 装备。原告李某某为该游戏玩家。 2003年2月17日,原告发
26、现自己在《红月》服务器的ID “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 备丢失。事后与被告联系,被告知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一一寄给玩家SHUILIU0011,但索要 盗号者的具体情况被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原告到公安机关报 案,亦未能解决。 2003年6月10日,被告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对原告ID “冰雪凝霜”进行了使用限制,次 日,要求原告停止游戏中的物品交易;6月20日,被告将上述受限制的ID及另一个未受限制 的ID “国家主席"中的所有装备删除,次日声明被删物品的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 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 原告认为,被删装备或是在游戏时获得的,或是使用《红月》交
27、易命令获得的,或是和其 他玩家交换获得的,或是用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的。被告做出处罚须有确凿证据,复制现象 的存在是《红月》自身漏洞或被告内部人员行为所致。被告对已产生数月的装备数量不正 常现象不予监管,玩家在不能区分正常物品与复制物品的情况下购买了 .装备。被告将虚拟.装 备作为商品出售给玩家,即承认为玩家的财产,又以数量不正常为由将玩家的装备任意删除, 却不对复制原因进行调查,应该承担责任。 经查询《红月》游戏服务器,原告注册时真实姓名栏填写的是“phoenix"和“李小 华"o被告辩称,原告提到的“国家主席”和“冰雪凝霜”两个ID并不属于原告,所以不具 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声称该I
28、D的虚拟装备被盗,应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与玩家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玩家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与维护",“玩家 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玩家在享受服务时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和密 码的义务。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达到 同行业的较高水平。原告因自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物品丢失,责任应自负。偷盗是一种 突发性事件,为偷盗行为负责,已不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6月份,被告发现“冰雪凝霜”所拥有的“速度针剂"装备数量极不正常。 进而通过服务器监测结果发现,“冰雪凝霜"所拥有的“体力针剂"均为复制品。复制和外
29、挂一样,制约着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运营商和玩家都有极大的损害,不但糟蹋系统和 网络资源,而且严重破坏游戏的公平性。“红月法规''(该游戏的内部规定)中明确约定: “当发现玩家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以及宣扬、叫卖和使用各种非法外挂程序 时,经红月小组确认核实后将立即删除角色。”故被告将“冰雪凝霜”的装备物品全部删 除,既符合双方的约定,又是为了维护全体玩家的利益而做出的合法行为。1 请分析: 1. 游戏账号注册的姓名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能否确认原告是账号的所有者? 2. 原、被告双方是否签有网络服务合同? “红月法规"能否被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 3. 被告作为游戏经营者对原
30、告的游戏装备承担的法定、约定责任应当是什么? 4. 原告虚拟装备丢失,能否归责于被告? 5. 被告删除虚拟装备有无合法依据? 解析:该案系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玩家因网络游戏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玩家使用 虚构姓名进行网络注册是否能够主张权利,因法律对此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应认为只要该 虚构的姓名属该玩家所有,即可认定该游戏玩家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有关证据表明 "国家主席"、“冰雪凝霜”系李宏晨所注册,故可确定其在本案中有主体资格。北极冰 公司称红月法规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提交的相关流程截图不 予认可,但其未提供反证或其认为真实的注册流程资料,以及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其
31、他证 据,法院对李宏晨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进而认定红月法规在玩家首次进入游戏之前没有 以适当的方式向玩家出示并经认可。法院审理中北极冰公司进行的公证不能证明当时的情 况,因此红月法规不能成为李宏晨及北极冰公司之间的合同,亦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 务内容的依据。李宏晨提供的“红月黑名单"确实反映出红月服务器有外挂,北极冰公司 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但没有举证,其提供的密码保护流程图和提醒公告只反映出北极冰公司 进行安全防护的某个方面,不能说明北极冰公司对安全防护已完全尽到了义务。关于李宏 晨在游戏服务器内虚拟装备丢失的原因,从北极冰公司分析出的三种可能,即被第三者盗 走、被网管盗走、玩家自己将其转让或
32、赠送他人看,由于存在第一、二种可能性,且又由 于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游戏经营者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李宏晨又否认将虚拟装备转 给他人,在北极冰公司不能提供李宏晨是转给他人的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游戏本身在程 序方面尚不完备,故北极冰公司应承担网络安全保障不利的责任。李宏晨要求北极冰公司 进行回档恢复,法院予以支持。复制品是非正当途径所产生,一旦发现应予删除,李宏晨 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删除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故其要求恢复删除的复制品法院不予支持。 ,李宏晨与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时 间:2004-12-17, http://www.
33、 北极冰公司发行的暴吉卡系博彩中奖凭证,其未取得合法资质既公开发行,应认定无效, 故应相互返还取得的财物。李宏晨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要求享受100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 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宏晨要求赔偿交通费,可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酌情 确定。北极冰公司亦应承担李宏晨的证人的相关费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是适 当的,法院予以维持。依照《民法通则》(现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点:电商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难度级别:3 【案例3】 2014年7月,美团网推送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 团购价格为0
34、元,重庆消费者蒋某、文某某用手机抢购了 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 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 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 求获得500份团购套餐的消费券。2 请分析: 正常情况下“0元"套餐除非是大型优惠活动,否则团购可能性几乎为零,但美团网的0 元价格事件确实发生了。你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解析:此类乌龙事件一再出现,说明了人不一定可靠,其实机器也未必一定可靠。正 常情况下“零元"套餐除非是大型优惠活动,否则团购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消费 者应当具备的合理怀疑并不能成
35、为网站免责的事由,从网站发布信息的角度来看,只要是 以明确的意思表达的内容,均具有可信性。因此,商家与美团平台首先应该内部查查为什 么出现“零元"套餐,而非一味指责消费者恶意消费和主体不当,这是个诚信度的考验, 对象并非消费者,而应当是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4】 王女士在某网店订购了一只养生壶,因为既没有及时接听快递人员的电话,又没有跟 踪物流情况,因而错过了接收时间,养生壶被退回。当王女士联系网店时,网店声称要王 女士补贴运费才能进行第二次发货。 请分析: 网店要求王女士补贴运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解析:商家在收到订单后合同成立,商家发出货
36、物。王女士因为自己的问题没有提货 造成货物退回,确实使得商家的运费受到损失。可以适当补交运费,商家再次发货。商品 交易和为贵,需要互相体谅,公道运营。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2 【案例5】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分别注册了。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公司 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一份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中明确 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公 £刘文新,美团网“0元团购522元套餐"消费时遭拒绝 美团“零元餐"团购惹官司,中国消费者报 2014 年 10 月 29 0,http://fi
37、nance, sina. com. cn/360desktop/consume/puguangtai/20141029/083020671182. shtnil 司;(3)总价格不高于15 000元。同时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 样图。 3月5日下午,衡阳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认可景荣公司的全部要求,并于3月6日 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11日,衡阳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公司。但景荣公司已于10日从别处购买了新的 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请分析: 景荣公司和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
38、析:案例属于电子合同引发的纠纷,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信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信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 同等效力的问题。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信 息,该信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信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 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采用电子数据信息这一载体,取代了 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 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这是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 电子方式传送信息,但它们通常会产生一份书面的文件,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 成纸质的书面材
39、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书面文件的不同传递方式。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2 【案例6】 恒通商贸公司(甲公司)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了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采用电 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 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乙公司)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 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20年5月3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 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 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向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
40、 司收到订单后,无须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 上门。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经多次调试已正常运行,并约定,一 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 可在9月12日,由于甲公司储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亟须进货,甲公司 电脑便自动向乙公司下单,电脑显示信息已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公司当天收到订单后只 要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何故,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 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公司洗涤用品已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应急,甲公司于9月15日 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
41、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乙 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并没有违约。 请分析: 1. 202()年9月12日甲公司电脑自动向乙公司的下单是否有效? 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此批货物? 解析:案例中,双方当事人都使用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口头 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这应视为该书面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书面合同 具有同等的效力。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在于要约延退的责任问题。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 是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包括甲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乙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 的行为就完全适当,由此造成的甲公司
42、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且甲公司不能拒绝接 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约的延迟到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包括乙 公司电子代理人的错误,甲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乙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完全属于延迟履行, 由此造成的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甲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乙公司交付的货 物。 案例中,甲公司并未催告乙公司履行义务,且乙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对甲公司目的的实 现没有重大影响,只是造成仓储方面的困难,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 此,甲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拒收乙公司交付的货物。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1 【案例7】 2002年5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
43、休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一条拍卖信 息: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公司正在拍卖一辆带牌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 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10元"。当时离拍卖截止时间还有几个小时,网上 竞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 116元的价 格。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发出的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的价格 “买下” 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联系购车事宜。 韩先生兴奋不已。第二天,他即与永达公司取得联系,哪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 误会"一一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 “技术性错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
44、先生 听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方拍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据永达公司介绍,这次拍卖共5辆车,其中4辆均以合理价格成交,仅这一辆帕萨特出了 问题,主要原因是这辆车没有设置竞拍底价,而其他几辆车都设置了底价。 6月下旬,遭拒的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竞拍合约有效,并责令永达公司和易趣网履 行。 永达公司则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o公司在 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因此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 求法院撤销该合同。3 请分析: 1. 网络拍卖的规则应由谁来制定和解释? 2. 如何规范网络拍卖活动?
4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 4. 网络拍卖与传统的拍卖有何区别?该如何规范? 解析:“帕萨特”竞拍纠纷案结束后,有关专业人士和法学界人士对网上竞拍出现的 问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最根本的是:网上拍卖是否适用《拍卖法》,它与传统的 拍卖有何区别,该如何规范? 《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申请拍卖资质,要有专业拍卖 师,要有拍品鉴定、公告、展示等程序,还要承担相关责任。但这些“拍卖要素",在竞 买网站几乎很少具备。它们游离于法规管理之外,加之交易本身不成熟,网上拍卖有相当 大的风险。116元买帕萨特,这是无序操作的必然结果。 本案的特点是采用
46、了拍卖的方式。但又不是我国《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因为拍卖 有它的具体构成条件。拍卖的核心特点是竞价,网络竞拍借鉴了这种竞价的方法。这种交 易模式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交易方法和模式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 变化的,只要这种交易的原理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交易程序公平,法律是允许 '晨报记者毛懿,新闻晨报 网络买车强遭"悔约二hlip://news, sina. com, cn/s/2005-0804,/'02276601364s. shiml ; http: //bbs. pinggu. org/thread-933114-1-1. html 当事人自由创造的,实际上,这
47、种交易模式正是对电子商务环境的探索。在拍卖的实践与 理论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拍卖不存在公平问题。只要拍卖的程序合法,其结果必然 是公平的。这就意味着,只要网络竞拍的规则与程序对双方是公平的,其结果也必然公 平。既然卖方知道竞拍规则,并且已经根据规则从事拍卖活动,那么他应当事先就知道交 易的市场风险。在无底价的情况下,拍品可能以出乎意料的高价成交,也有可能以难以想 像的底价被人拿走。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不能以价格问题来撤销合 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还没有发生过当事人以价格不公平为由撤销(拍卖) 合同的情况o 2001年1月13 H,上海一市民就以100元拍得了汽车
48、牌照,比上月的均价 低了 1万多,但是合同依然成交。这种无底价的拍卖车牌与本案的网络竞拍在原理上是相 同的。 知识点:网络拍卖合同 难度级别:3 【案例8】 2014年4月20日,原告谢某某受被告天搜公司电话和短信邀请,参加被告以亚太中小 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名义举办的“2014转型创新新思维”交流论 坛会,并在会上与被告签订''移商平台开发及服务开通合同” 一份,价款18万元。合同约 定,被告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原告当场刷卡支付9万元。之后,天搜公司并未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此外,天搜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售后服务卡约 定:享受《移商
49、报》专题栏目报道一次。但原告经查询合法出版物名录并未发现《移商 报》。另查询得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两机构均不合法 存在。天搜公司虚拟相关机构,假借机构名义召开会议,并且在电脑和手机微信中做的会议 宣传内容与会议实际内容不一致,此种营销模式已经涉嫌欺诈。原告谢某某诉请撤销服务合 同。4 请分析: 1. 原告谢某某撤销服务合同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 合同撤销后,天搜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解析:天搜公司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及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院的名义通过 发短信的方式,通知谢峥岭参加了《2014转型创新新思维》交流论坛会,经查该两机构均 不合法存在。天搜公司虚拟相关机构、假借机构名义召开会议,并且在电脑和手机微信中 做的宣传会议内容与会议实际内容不一致,天搜公司的此种营销模式已经涉嫌欺诈。如果 天搜公司以此种模式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客户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 院予以撤销服务合同,并且在合同撤销后,天搜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知识点:电子合同 难度级别:2 【案例9】 2018年3月8日,原告明月公司(甲方)与被告名豹公司(乙方)签订《电子商务合同》 一份,约定由名豹公司对原告设立的爱熙化妆品旗舰店(天猫)进行运营,合同期限2 年,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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