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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地租率.docx

1、拟解地租率   老友陈支平教授曾在不少场合感叹:中国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以农立国的国家,以至于今,“历史学界居然越来越少有学者对地主——农民这一最基本的问题有兴趣!”《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的出版,“真是喜出望外”。 这本小书里说的是拟解租佃关系的核心——“地租剥削率”的问题。 说起租佃关系,不免要连带引出许许多多的相关问题,使人目眩,我们不妨从一个简单的角度入手。 农民起义和农民斗争,过去有一段时间曾经是史学界的热门话题,可惜的是,农民大起义很少触及地租问题,“文革”时期有一本小册子《罪恶累累的孔府》,却与众不同,谈到了农民的抗租斗争: 一七五八年,

2、滕县佃户四十余人,代表各村佃户,开会决议“共同一局,抢劫官场”,把被孔府霸占的劳动果实,全部收回,绝不留下一颗一粒。七月,秋谷成熟,孔府派来了爪牙进屯分谷。没料到,各村一致行动,将谷子全部运回自家场内。爪牙们气急败坏、声嘶力竭地阻挡。佃户们摆好阵势,围住他们,有力地警告说:“绝不分给一柴一粒!” 由于这场大规模的有组织斗争的胜利,佃户们认识了自己的力量,此后这里的抗租斗争更是不断发生。一七七七年,二十年前领导过抗租的老将陈荣,又串联二十多户佃户,在一个夜晚把地里的麦子,全部收回农民家里;他们把反对孔府的斗争传统,亲手传给了新的一代。…… 文章中的几个小标题分别叫作“组织起来,抗租抗

3、差”,“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集体齐退佃,饿死寄生虫”。这样的文字在今日已不多见,语句也十分典型。但问题也出来了,农民的斗争,既然是这样成功,他的成效表现在哪里?显然,农民的反抗和反抗的结果,在这里被割裂了。 如果说反抗的结果,我想,首先就表现在地租率的下降上。 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有不少前辈学者利用各地发现的地主家的收租簿,做了地租“实收率”的研究。他们发现,清代以来,地主实收地租,差不多一直是在下降,总括起来,大约下降了二十多个百分点。同时,契约上的规定租额也有相应的下调而不是上升。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发现! 在租佃关系研究中,有几个问题,比如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

4、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等,都是研究的重点。有的已获得了一些进展,有的则成为了“老大难”,其中最难解的就是这个地租率问题了。 过去许多学者都曾试图解开这一问题。他们找到了许多地租契约,以了解地租率是如何规定的。可是却忽略了,所谓“规定”并不等于它的“实施”,所以,千件万件地读下来,在那些几乎千篇一律的契约面前,地租率的研究仍然无法突破。 关注到地租“实收率”,是改变研究状况的一个关键。但可惜的是,地租实收率的研究却没有与租佃关系联系起来,而是把它归结为粮食亩产量的下降。这在一时间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并在学术界引起了好一场争论。如果清代农业生产能力有着如此的下降,那又如何解释清代中国人口巨大

5、增加?清代粮食亩产量即使有所下降,幅度也不会很大,或者是升是降尚在两可之间。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一个略有升降,一个是超过二十个百分点的下滑,这两条曲线怎么能“合”得起来? 如果我们承认,地租量的下降与农业生产能力的升降没有什么关联,只是由于地主、佃户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农民是怎样使地租量下降的?本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回答这一问题。 不过,如果了解到:过去农民给地主交租的“实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也不能随意“增租夺佃”,至于“打官司”呢,往往也讨不了好去,……面对这些新的素材,对旧社会的租佃关系如何理解? 其实,这些事在过去都不是什么秘密。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员卫廷璞奏:“迩来人情

6、骄恣,即丰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臣生长粤东,由江南知县行取到部,所见大率如此。” 秦蕙田在一篇经筵讲义中说:业佃之间“始也患业户之侵凌,今则忧佃户之抗欠。盖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此皆臣平日所亲见”。 应当看到,影响到地租增减的,并不是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装起事,也不是抗不交租,而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为。 其中首先就是少交租、迟交租、拖欠敷衍等。章有义先生将其归纳为:一是“硬抗”,即不用任何借口,硬行不交或少交;二是“软磨”,即拖延偿租日期,到时不了了之。佃户常常不肯缴足,这就是“硬交不让

7、之定额租制下的常情,赵冈先生也说,可见地主对佃户并无绝对优势,无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开列名册,并无实力去处分刁佃。 据一些学者看来,在定额租下,农民比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为了保证剥削收入,对佃户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亲自监督,直接干预。特别是到开镰收割之时,地主或代理人还要亲临现场“临田监收”,似乎就无法“作弊”了。但在实际上,这一制度是否更为“有效”,恰面临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临田监收麻烦多、代价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种保证作用,但同时也增大了与农民面对面直接摩擦的机会。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许多并不临田监分,而是由佃农自行收割。特别重要的是,不管在什么租制之

8、下,农民仍有办法偷割私分。如庄稼熟后,“先自赴田割稻一担充饥”,“先把好麦割了一半”,“私将谷子割了几把”等等,说的都是这种情况。 因此,把历史上抗租斗争的发展归之于实物定额租的普遍推行,或以为在分益租制为主流的时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发生,恐怕未必正确,甚至可能是倒因为果了。   在这中间,我们还不难发现在农民心里存在着一种“抗欠有理论”,在他们心里,地租似乎就是不应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积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许多时候,田主的“逼讨”,往往被视为“为富不仁”。 此外,农民还可以恃强,罢种、逃租、转佃,交“湿谷”、“瘪谷”,或使用“压产”等方法,来对付田主。 读者也

9、许会问,对这样的农民,地主不会把他赶走——“夺佃”么? 但是佃户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们又能否轻易就范?退田以后又有何处可去?……这些都是在事实上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因此,业主要求退佃通常须有“正当的”理由,不许“无故退佃”;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田也不是那么好退的,佃户也总有他的许多理由和许多的“反措施”。据史书记载,佃户“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钱,便称夺佃夺命”,以致“业主虽有田产名,而租户反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连年不结”,甚至出现了“久佃成业”的说法。 即使一个田主达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样呢?“惩戒”前一佃户的目的也许达到了,但对新来的佃户来说,其行为很可能一如旧惯

10、如史书记载,“无论荒歉,总归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辄”;“曾不数年,而新佃之抗欠视旧佃为更甚”。 还有一种说法:凡佃户租种田亩,先给田主保租银子;“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这样就可以对付佃农的欠租了。但实际上,佃户“既将揽佃银两抵还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没得扣抵了”。所以赵冈先生说:地主往往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租约,甚至连退佃都办不到。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里也讲到,退佃并不那么容易。他说: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因此,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难道不能去打官司?”——这是读者会进一步提出的问题。

11、 研究农民抗租,当然要涉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问题。遗憾的是,历史上政府有关主佃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个薄弱点,并没有受到适当的重视。 就说打官司吧,与一般认为“官府受理词讼必然偏袒某方”的认识相反,过去处理主佃间的纠纷,并不是政府的责任。这种状况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鉴于“田主苛虐佃户”,制订了一个条例,同时考虑到另一方面的情况,加上了“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另一方面,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从《清实录》所载的为数有限的几个案例来看,它主要是惩治了官绅地主。 据史书所说,业户之中,“其田连阡陌者百

12、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忍气吞声无可如何者”;“情极送官,未尝不追,然皆有名无实。况田主一经涉讼,未免有守候之盘费与往返之耽延,计所欠之租,即使如数追还,尚然得不偿失,况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还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业富佃贫,量追了事,究之应得之租十无一二”。地方官府的传统职责,一向不过是“征粮”、“听讼”,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添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以故“告追每置不问”,仍如旧惯;若遇佃户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仍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实行的效

13、果如何,毕竟还要看各级政府对待增租、夺佃以及一般租欠等问题的具体态度。它正是政府处理主佃关系时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增租,在这一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为此曾几次议定“禁止增租夺佃”。 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到乾隆年间,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 清政府

14、为何不许随意加租?在昭梿一案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之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这也许是一条很有分量的说明吧。 还有学者提出,从租佃契约内容来看,无非是规定佃户交租必须如额交足,“而没有任何限制地主保护佃户佃耕权的规定”;是“容许地主单方面恣意妄为的‘契约’”;“完全体现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农民的抗欠行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历史上,大量的现象是,田主一方的这种“权益”很难保障,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事实,所以需要在契约中反复强调。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从现代契约的签订中了解这一类租约的当与不当。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

15、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为回答这一问题,还有许多事情应该交代。就拿通常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来说,其实它是指土地的“主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产出的。也就是说,过去和现在计算亩产量的方法很不一样。如果算入后者,则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述地租实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样子,这样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结果:40%×75%=30%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里会有百分之五十呢! 这个结论,是不是会与以下说法——如人口增加导致竞争激烈、剥削强化说,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发生矛盾呢? 张五常先生曾在他的《佃农理论》里说: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

16、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如果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吗?这也许就可以回答那些劳动过密,以及过密只会使佃农更为不利的观点了。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为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曾为此发生了有趣的争论。 我在调查中也遇到过访谈者说,无论丰歉,租子是绝不会收足,总归是要减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户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绝。费孝通先生也曾写道: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地主则会因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而不愿意勒索佃户。 那么,究竟是应把它称为“阶级斗争”呢,还是某种“情让”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人们一定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我则希望有更多的同仁关心这一问题,和参加到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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