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宾馆、饭店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客房2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200 m2以上的餐饮场所。2术语和定义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
2、ol force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4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3 建设要求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3.1.1 宾馆饭店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3.1.2 宾馆饭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3.1.3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3.1.4 宾馆饭
3、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b)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c)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d)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f)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g)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i)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k)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l)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1.5 宾馆饭店应每日
4、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3.1.6宾馆饭店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d)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e)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g)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5、管理规定。3.1.7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3.1.8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自查,包括下列内容:a) 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 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d) 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3.1.9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自查,包括下列内容:a) 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b) 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c) 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d) 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e
6、)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3.1.10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3.1.1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3.1.1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
7、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3.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3.2.1 宾馆饭店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3.2.2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3.2.3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
8、,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3.2.4 员工发现火灾应及时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c)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3.2.5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
9、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关闭房门并在房门上作统一记号;d) 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3.2.6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3.2.7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3.3.1 宾馆饭店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3.3.2 宾馆饭店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
10、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3.3.3 宾馆饭店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3.3.4 宾馆饭店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3.3.5 火灾发生时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顾客正确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3.3.6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d) 多个防火
11、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3.3.7 宾馆饭店应当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b) 组织演练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c) 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应当通知宾馆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d)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3.4.1 宾馆饭店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3.4.2 宾馆饭店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3.4.3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
12、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其他单位每年至少一次。3.4.4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3.4.5 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a) 消防常识;b) 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 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e) 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3.4.6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a) 岗位职责制度;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c)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
13、程;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4.7 宾馆饭店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 提示性标志。如:在客房等显著位置提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b) 警示性标志。如: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警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在房卡取电插口处警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c) 禁止性标志。如:在客房显著位置提示“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提示“安全出口严禁上锁”。3.4.8 宾馆饭店要设置“三提示”标志,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
14、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开启时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4 达标判定4.1 宾馆饭店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4.2 评定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4.3 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4.4 依据本标准要求,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
15、按以下方式进行:a) 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b) 按3.4.4、3.4.5、3.4.6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c)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d) 检查档案资料、记录;e) 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a) 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b)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c)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d) 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e) 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
16、全标志的;f)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4.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4.4、4.5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b)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c)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
17、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d)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e) 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 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b)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c) 电
18、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d)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e)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f) 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g) 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 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b) 不得擅自
19、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c) 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d) 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e)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f) 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g) 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h) 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20、b)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c)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d)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e) 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
21、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a)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b)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c)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d)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a)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
22、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c)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e)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g)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参考文献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消防管理规定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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