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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维修协议雇佣.doc

1、 协议号: 航线维修服务协议 (营运方)和 (服务方)根据民航总局文件CCAR-145-R3、CCAR-121R2和咨询通告AC-145-6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双方委任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营运方航班经停 机场的航线维修协议。 第一章 协议适用机型及相应维修类别 一、飞机维修类别(注:用"√"在方框内标明): 工作类别

2、 机型 一般 勤务 工作 航线维修工作 例行航线维修 非例行航线维修 过站 航前/航后 例行检查 维护放行 例行检查 维护放行 注:飞机维修类别由营运方认可,参照总局AC-145-6文件执行。 第二章 飞机维修工作内容 一 、一般勤务工作内容: 1. 在飞机进港前15分钟到达工作现场,并落实各项地面准备工作。 2. 飞机的指挥: 2.1 指挥飞机进出站坪或停机坪。 2.2 按需要对飞机进出港进行引导。 3. 飞机的停放: 3.1 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和《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放置和移开符合相应机型的轮挡。

3、 3.2 过夜飞机需拿取和堵放各种安全销、罩、堵头、盖及尾部顶杆。 3.3 提供通话耳机,飞机进出港时进行地面与驾驶舱的通话。 3.4 提供并放置和移开飞机维护的各种地面工作梯。 3.5 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飞机适用的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除冰车、充氧车等特种车辆。 3.6 飞机过夜或排故时,根据机场当局安排的停机位置,配合机组将飞机拖到指定停机位置,并负责将飞机交与警卫看管飞机的安全。 4. 飞机发动机的起动: 4.1 提供发动机起动所需的动力源,负责或监督停放、操作并移开适用的起动设备。 4.2 根据机组要求指挥机组起动发动机。 4.3 发动机起动时,提供适用的灭火设备并派

4、专人值勤。 5. 飞机的移动: 5.1 放置和移开适用的拖车和拖把。 5.2 根据机场当局的规定和机组的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推、拖飞机。 6. 加温和降温:根据营运方的要求,提供或联系提供、接通和操作适用的空调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7. 冰、雪、霜的清除: 7.1 清除飞机上的积雪。 7.2 放置、操作并移开除冰、雪、霜的设备,按民航总局颁发的咨询通告AC-121-50的要求清除飞机外表的冰、雪、霜。 7.3 服务方提供合格的除冰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营运方飞机的除冰工作。 7.4 有关营运方的除冰政策详见附件3。 注意:(1)在有其它除/防冰液可选的条件下,禁止使用S

5、AE TYPE Ⅱ和TYPE Ⅳ型除/防冰液对飞机水平安定面进行除/防冰。(该限制条款不适用于营运方的B737-700/800飞机) (2)禁止使用酒精对飞机进行除冰工作。 8. 按营运方要求补加规定牌号的滑油和液压油(油料由营运方提供,牌号见下表)。 机型 滑油牌号 液压油牌号 9. 其它勤务工作: 9.1 根据需要为飞机加、放饮用水和厕所水。 9.2 根据需要进行飞机在翼充氧、轮胎充气等工作。 10. 飞机离港前做最后检查,飞机起飞15分钟后离开现场。 二、航线维修工作内容: 1. 按营运方提供的工作单逐项完成检查并签字,将检查发现的所有故障或缺陷记入《

6、技术记录本》。《技术记录本》填写要求参照《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 2. 飞机过夜时,按工作单完成航后的例行工作。结束飞机并将飞机交接给本机场警卫人员看护。并于次日航班起飞前90分钟到场,完成航前工作单。按营运方要求排放燃油箱内的水分和杂质,油样应妥善保存至飞机安全完成当日飞行任务。 3. 在《飞行记录本》内签字放行无故障的飞机或签字放行在上一站已有故障保留项目并按MEL/CDL放行的飞机。 4. 飞机有故障、缺陷时,营运方授权服务方根据自身维修能力对飞机出现的常见简单故障/缺陷进行及时处理,飞机出现的故障、缺陷服务方无能力处理时,应及时向营运方报告,在营运方的指导下对故障、缺陷进行

7、处理,或按《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中无〖M〗和〖O〗的项目签字放行。 5. 按营运方要求,排除机组反映和地面检查发现的所有常见故障、缺陷,并将处理措施记入《技术记录本》。 6. 当飞机出现的故障、缺陷不能及时正确地排除,或超出了营运方制定的《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和《外型缺损清单》(CDL)规定的范围时,应及时通知营运方。 7. 特殊放行或超出委托维修单位权限的放行时,由营运方工程部值班员签署的《飞机特殊放行单》,传真至服务方维修单位负责人,委托维修单位负责人收到传真放行单以后,应在《技术记录本》填写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飞机,适航性责任为营运方承担。 8. 飞机的重

8、大故障由营运方派人排除,或交由营运方指定的第三方维修单位排除,服务方应予以协助。 9. 如遇备降航班按上述正常航班的流程操作。 10. 以上各款项适用于营运方的所有定期、不定期和备降航班(飞机)的机务维修保障。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一、 营运方责任与义务: (一) 技术资料: 1. 营运方技术资料在网上实时更新,供具备上网能力的服务方查询。 (1)网址: 用户名: 密码: 此网站上可查询到营运方飞机的AMM、FIM、SSM、

9、WDM、SRM、IPC手册 (2)网址: 用户名: 密码: 此网站上可查询到的资料包括 ²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² 《外形缺损清单》 ² 《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 ² 技术通告 2. 若服务方不具备上网能力,营运方根据双方签订的航线维修机型和类别,在协议签订后15天内,向服务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详见附件1:表格 A)并及时向服务方提供技术资料的插页、修订页和修订版,以确保服务方有技术资料的现行有效性。 3. 营运方及时为服务方

10、提供航线维修工作单。营运方应在服务方提出补充航线维修工作单要求的15天内,将所须工作单配送服务方。 4. 营运方有权对配备给服务方的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 营运方所配备的资料不得用于第三方。 (二) 工具、设备及器材: 1. 根据航线维修工作的需要和服务方的要求,视情为服务方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详见附件1:表格 B) 2. 若配备的工具、设备发生损坏,在接到服务方通知后应及时做出反应,并同服务方协调安排修复或更新。 3. 视情为服务方配备维修工作所需备用航材及器材。(详见附件1:表格 C) (三) 飞机维修: 1. 服务方排除故障或缺陷过程中,营运方应有机组或

11、机务代表在现场提供必要的指导或说明。 2. 当服务方因故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某些工作时,营运方应尽快组织人员、设备及器材,实施相应的工作。 3. 当服务方提出技术指导要求时,营运方应积极做出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 4. 营运方欲派遣APU 故障的飞机执行航班时,应提前通知服务方。 5. 营运方根据委托维修的范围,每两年至少一次进行服务方航线维修质量审核和监督,审核依据CCAR-145-R3和CCAR-66R1,以及《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相关要求进行。服务方应提供维修管理手册等文件由营运方审核。 6. 营运方对服务方维修人员进行飞机适航性放行的授权,详见航线维修授权人员书。 (四) 人员的

12、管理及培训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和适航咨询通告《航空器航线维修》的要求,航空营运人在其主基地管理的基础上申请在外站的航线维修许可证,即航线维修许可延伸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采用雇佣服务方维修人员的维修管理方式。营运方可雇佣服务方具备维修执照并持有相应机型签署的维修人员,并对其进行维修管理。 人员管理: 1.1 被雇佣的维修人员及放行人员须填写《技术人员档案表》并提供基础执照及机型执照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等资料给营运方存档。 1.2 被雇佣的维修人员及放行人员须填写《授权申请表》。 1.3 被雇佣的维修人员及放行人员须填写《培训情况登记表》;还须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

13、所受培训证书复印件资料给营运方存档。 1.4 被雇佣的服务方维修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并由服务方进行盖章确认和受雇维修人员签字后交营运方存档。 1.5 服务方所提供的由营运方雇佣的维修人员因故离职或维修人员增加时,应提前30天通知营运方,在营运方对服务方重新提供的人员完成审核、培训及获得相应的机型签署并由营运方进行相应授权后方可维修放行营运方飞机。 1.6 服务方所提供的由营运方雇佣的维修人员的各种保险、工伤、疾病等由服务方或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本人负责。 1.7 服务方负责发放由营运方雇佣的维修人员福利、补助、劳保及劳动报酬,营运方只负责由服务方提供的维修人员的维修管理,与服务

14、方受雇维修人员不发生经济合同关系。 1.8 服务方所提供的由营运方雇佣的维修人员不在营运方飞机上进行飞机维修工作的一切行为及服务方所提供的由营运方雇佣的人员在营运方飞机上违章操作的一切行为和其他法律责任由服务方和受雇维修人员本人共同负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服务方负责按相关条款赔偿。 1.9 营运方随时可以对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考核。营运方将对不合格的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后仍不合格解除雇佣关系。 人员培训: 2.1 营运方应对服务方的航线维修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放行标准及程序的培训或复训。 二、服务方责任与义务: (一) 飞机维修: 1. 服务

15、方提供的由营运方雇佣的维修及放行人员必须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取得相应机型签署。 2. 按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类别的航线维修,必要时可要求营运方提供技术指导。 3. 对营运方飞机进行堵放各种堵盖、添加液压油和滑油、充气、充氧、航线腐蚀预防与维护工作的人员,必须由经过相应机型培训的航空器维修人员进行。 4. 对营运方飞机进行整机放行的人员,必须是取得相应机型的签署并经营运人授权放行的人员。 5. 营运方飞机任何缺陷或故障未超出最低放行标准时,服务方和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无权扣留飞机。因缺陷或故障不能确定能否放行时,服务方和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及时通知营运方,最终由营运方确定能否放行,并以传真形式

16、通知服务方和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以营运方传真为依据放行飞机。 6. 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的相关安全规定和营运方提供的《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中相关程序规定对飞机进行施工作业。 7. 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因故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某些维修工作时,应提前通知营运方并协助营运方委托的第三方维修单位的工作。 8. 当营运方飞机有故障、缺陷时,服务方和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应及时通知营运方、营运方的当地机务代表或营运方当地的基地机务部门。当营运方需要时,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应积极配合营运方弄清故障现象、部位。当营运方委托第三方来排故时,服务方和服务方

17、受雇维修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9. 当营运方委托第三方来排故时,第三方对其所做的排故维修工作负责,服务具有营运方适航性放行的受雇维修人员负责排故后的飞机各专业检查及整机放行签署。 10. 对于24小时提供气象服务的机场,服务方应了解当地的气象信息,按照气象预报部门的气象预报提前做好预防准备,保证飞机安全和旅客的人身安全。同时,如有必要将准备情况及时通报营运方MCC,以获得营运方必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并严格按营运方的要求实施工作。 11. 对于非24小时提供气象服务的机场,若服务方所属机场停机坪具备地锚设施,则服务方应为营运方的停场过夜飞机提供带有地锚的停机位,并于每日航后对过夜飞机进行地

18、面系留工作。 12. 对于不具备系留条件的过夜机场,服务方在得到大风警报信息后,应根据行业规范标准及营运方提供的现行有效的技术文件的要求,采取防风措施。 (二)工具、设备和器材: 1. 必须具备服务和维修用的通用工具设备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性和校验准确性。营运方可以免费使用服务方的常用工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营运方的跟机或派驻人员对借用工具的完好性负责,用完后及时归还服务方。 2. 若需要营运方配备工具、设备和器材,应提前30天与营运方联系。 3. 在收到营运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后,应对其进行接收并反馈营运方一份书面确认件。 4. 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营运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器

19、材,因不按规定进行保管、使用造成的损坏或功能失效,服务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5. 营运方提供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原则上不能用于第三方。如果需要用于第三方,须要先征得营运方的同意。在不损害营运方利益的情况下,为保证第三方的航班正常和飞行安全,可以使用后再报营运方。这两种情况营运方都有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三) 技术资料和维修记录的管理: 1. 若需配备和补充技术资料,应提前15天与营运方联系。 2. 服务方和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应妥善保存和保管营运方提供的各种维修文件和飞机适航性放行资料,并及时根据营运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更新工作,以确保其现行有效性。无论何种原因使技术资料丢失或有效

20、性受损,都应及时通知营运方,若是服务方的原因,营运方将保留对再次提供资料收取资料费的权利。 3. 若服务方不具备网上资料查询能力,营运方每季度向服务方提供所配适航性资料的有效性确认清单。 4. 对于航线工作单应提前5天通知营运方补充。 5. 服务方签署后的航线维修工作单和飞行记录本附页,以及营运方跟机放行人员在服务方机场完成航线维修放行工作后签署的航线维修工作单和飞行记录本附页,均由服务方保存,且按营运方的规定应保存至少一个月,到期后自行销毁处理。所完成的非例行工作单交营运方保存。 (四) 信息通报: 1. 双方适航信息通报应一致,必须按AC-121-60的程序向当地适航部门报告不正

21、常情况。 2. 营运方飞机的任何损伤,都应及时通知营运方。 3. 当服务方常用特种车辆(如电源车、气源车等)因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及时通知营运方。如果营运方未得到服务方的车辆故障的及时通知,营运方将认为服务方的特种车辆正常,能满足飞机使用的需要,由此引起营运方错误派遣飞机的责任由服务方承担。 4. 在服务方机场出现任何重大飞行事件,服务方填报有关营运方飞机不适航信息时,应及时通报营运方。以准确描述飞机故障现象、原因和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人员培训: 1.服务方自行完成一般勤务工作项目中的飞机进出港指挥、停放、推、拖、挡轮档、加放 水、飞机清洁内容的培训。 2.按照营运方除冰政策的

22、要求,每年由营运方提供除冰复训光盘,服务方自行组织复训培训,并将培训记录传真给营运方存底。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赔偿 一、双方责任的承担: 1. 由于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而造成飞机飞行安全和人员(包括旅客、机组等与该航班保障有关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名誉损失时,由违约一方负责。 2. 营运方雇佣服务方维修人员依据咨询通告AC145-6及CCAR-145R2的有关条款执行。因此,服务方必须为其属下的被营运方雇佣的维修人员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营运方承担飞机的维修责任和适航性责任。 3. 下述情况由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1)因服务方过错(包括未执行协议规定)而给营运

23、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所管辖的地面设备或设施任何不正常状况造成营运方飞机的损伤。 (3)因服务方所在地天气变化,但服务方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或补救措施, 造成营运方飞机的损伤。 (4)因地面机务保障不及时,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 (5)因组织或维修不当,造成飞机、零附件的损坏。 (6)由于错装、漏装飞机零附件,组织不力或未按工作单要求和协议的规定实施维修工作而造成航班取消、延误和/或飞机不正常。 (7)根据营运方的需要,服务方向第三方要求提供技术支援,因第三方在营运方飞机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8)由于服务方未按照营运方要求填写相关技术记录而导致营运方无法正确获得维修数据信

24、息。 4. 下述情况由营运方承担: (1)因营运方机组报告故障不准确等错误,造成航班不正常。 (2)因营运方对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进行错误的技术性指导,造成飞机不正常。 二、有关赔偿: 1. 因服务方维护飞机不当造成营运方飞机或零件损坏时服务方应赔偿直接维修费用和材料费用。 2. 如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未按营运方的标准维修飞机导致飞机延误或航班取消或被旅客投诉,服务方应支付因飞机延误或取消所造成的所有费用,并有义务协调处理旅客投诉及支付所有应诉费用。 3.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服务方和服务方受雇维修人员的有意过错所导致的营运方或营运方飞机的营运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坏、损害、延误或死亡

25、由服务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五章 通讯与协商制度 一、 通讯制度: 建立双方联系制度,互通技术状况,通报飞机不正常情况的技术原因及其采取的措施。 联系单位(服务方):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E--MAIL:

26、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27、联系单位(营运方):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E--MAIL: 联 系 人:

28、 联系电话: 传 真: 二、协商制度: 1.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改变。如需更改,双方应协商一致,书面认可。 2.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若双方发生分歧,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分歧未解决之前,应保证航班正常和安全运行,若协商不能解决分歧,在营运方所在地诉讼解决。

29、3. 如协议一方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时,须用书面形式提前60天通知对方。如60天内对方未做出反映,此协议可自行终止。 第六章 维护费用 一、 例行服务: 1、 飞机的例行服务和维护工作收费标准按民航总局CAAC(2007)159号文件执行。若民航总局颁发新的强制性收费标准,则在新标准生效之日起所发生的费用按新标准进行结算。 (1)短停收费标准: 机型 一般勤务 短停例行检查(单价×工时) 飞机放行费 总计 单价 例行工时 合计 (2) 航前、航后收费标准 机型 一般勤务 航前、航后例行检查(单价×工时) 飞机放行费 总计 单价

30、 例行工时 合计 2、 在飞机装载未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由于商业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技术性返航,另外增加的航线维护费用将按正常航班例行费用的50%收取。停场时间超过1.5小时的航线维护费用将按正常航班例行费用收取。 3、 在飞机装载未发生变化的条件下,飞机由起飞位返回停机坪时,将不另计航线维护费用。 4、 由于飞机装载发生变化,飞机由起飞位返回停机坪时,将按技术性返航的情况下的航线维护费用标准收取。 5、 特种车辆使用费用规定按时记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或按次数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民航总局CAAC(2007)15

31、9号文件执行。 二、非例行服务: 1. 飞机的非例行维护工作:工时费 元/工时、充氮: 元/次 2. 除冰服务: 除冰液型号: 、除冰液原液单价: 元/升 备注: 服务方在除冰收费单上需注明除冰液配比浓度、实际用量和当地的环境温度。若服务方未在收费单上注明时,营运方则视此收费单无效并有权拒付该款项。 3. 如发生航材和油料借用或租用,由航材部门另行协商执行。因排故借用器材费用由营运方承担。 注:非例行维护指超出营运方航线维修工作单范围以外的工作项目。 三、结算方式: 1. 服务方向营运方收费时,应提供由

32、营运方机组或机务代表签字确认的原始收费凭据(复印件或涂改后无效)和有效发票。 2. 服务方按月将维修工作结算单据和有效发票(附上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寄往营运方,经审核后由营运方财务部门将资金电汇给服务方。 机务例行费用账单寄往: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务非例行费用账单寄往: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33、 联系电话: 四、服务方账号: 服务方开户行(含省市名称): 帐 号: 公司(与账号对应的单位)全称: 公司(与账号对应的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七章 制定及保存 一、 协议的制定:

34、 本协议由营运方制定,服务方认可。 二、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双方在本协议到期前30日内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协议将在到期后自动顺延;如果任何一方对协议提出修订意见,双方应以备忘录的形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在双方签署备忘录以前,原协议将继续保持有效。 三、协议的保存: 本协议一式四份,营运方和服务方各保存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运方代表: 服务方代表:

35、 签字 签字 _____年_____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营运方配备资料、设备、工具及器材清单 表格 A –技术资料清单 项 目 名 称 修 订 版 本 备 注 1 2 3

36、 4 表格 B –工具设备清单 项 目 名 称 适 用 机 型 数 量 1 表格 C –航材器材清单 项 目 名 称 适 用 机 型 数 量 1 表格D –服务方特种车辆清单 □ 交流电源车 □ 直流电源车 □ 单管气源车 □ 双管气源车 □ 牵引车 □ 空调车 □ 除冰车 □ 充氧车

37、 □ 维修平台车 □ 高空平台车 □ 工具车 □ 升降车 注:请用"√"在方框内标明所拥有车辆 附件2: 机群清单(仅供参考) B737-700型: B5060 B5061 B5062 B5091 B5092 B5248 B5249 B5246 附件3:除、防冰要求 一、除冰/防冰操作和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 1. 对除冰/防冰(检查和操作)人员培训要求: (1) 所有实施飞机结冰状况检查和除冰/防冰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地面除冰/防冰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或者

38、进行过经评估认可的其它公司的除冰培训并考核合格。 (2) 对于实施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航空器外部检查、除防冰工作完成后航空器外部检查的人员,应重点培训下述内容: a、确定结冰条件的方法; b、针对特定型号的航空器,对航空器关键表明的识别,以及检查关键表面是否附着有霜、冰或雪等污染物的方法和标准。 2. 对进行除冰/防冰作业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1) 经过地面除冰/防冰培训及除冰/防冰设备操作的专门培训. (2) 熟练掌握地面除冰/防冰程序。 3. 对实施飞机结冰状况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 (1) 经过地面除冰/防冰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 (2) 熟练掌握地面除冰/防冰程序。 (3

39、) 接受过相应机型培训。 二、除冰防冰液: (1)除冰/防冰液应当使用符合航空器制造厂家指定规范的产品或者使用经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等效替代产品,并且根据外界温度、气象条件和预计的保持时间正确地选择。 (2)必须按照局方可接受的数据制定所使用的除冰/防冰液预计的保持时间。局方可接受的数据包括: a、航空器制造厂家手册规定的数据; b、除冰/防冰液制造厂家说明书规定的数据; c、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标准MH3145.49“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推荐的数据。 (3)在计算除防冰液的有效保持时间时,应当从最后一步使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刻开始计算,并且不能超出上述局方可接受数

40、据的范围。 (4)除冰/防冰液的保持时间可能因气象条件、使用方法和存放控制等条件的不同而达不到预计的保持时间,因此无论是否超出预计的保持时间,在起飞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 三、飞机结冰状况检查 1. 营运方维修控制中心通报相关外站启动飞机结冰状况检查程序。在结冰的气象条件下,飞机运行前,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维修人员检查飞机的关键表面是否附着冰冻污染物,具体检查内容应参照各机型维修手册或相关工卡的要求执行。 2. 实施飞机结冰状况检查前,应提前准备可以登高检查的梯子或具有登高装置的车辆。 3. 检查注意事项: (1) 必须重点检查下列部位:机翼表面(特别是前缘)、水平尾翼上下表面、垂

41、直安定面和方向舵、机身、大气数据探测器、静压孔及其附近区域、迎角传感器、操纵面铰链附近、发动机、发动机进气口和出气口、起落架和轮舱等。 (2) 必须从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这些关键部件的位置进行检查。 (3) 必要的情况下应使用工作梯、手电等辅助工具,确保检查结果正确。 四、除/防冰的决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除冰/防冰: (1)结冰状况检查发现机翼、发动机进气道、水平安定面和机身等关键表面有结冰、积雪/积霜或明冰时。 (2)接到飞机到达前要进行除冰/防冰准备的信息时。 (3)机长要求进行除冰/防冰时。(注:在大雪的气象条件下,应及时清除飞机上的积雪,注意飞机的重心和平衡,

42、必要时使用托架顶托。) 2. 如判断条件不明确,需要与机长、飞行签派员共同协商,由机长最终确定飞机是否存在冰冻污染物,并决定是否进行除冰/防冰工作。 五、除冰/防冰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冰/防冰液的喷洒应使用能够满足除冰/防冰液使用要求的专用设备。 2. 如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了除冰/防冰过程中使用的其他工具,应当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并且不得使用可能造成航空器表面损伤的任何工具。 3. 服务方提供的除冰/防冰设施、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六、除/防冰操作程序: 1. 由协议单位组织除冰防冰小组,确定除冰/防冰负责人,并按照飞机机型,熟悉除冰/防

43、冰工作单。 2. 准备除冰/防冰用的工具设备如:除冰车、防冰车、拖把、鬃刷、鬃扫把、冷/热气源、冷/热液体、橡皮刮板和绳子等,禁止使用可能造成飞机表面损伤的工具设备。 3. 除冰/防冰负责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调飞机除冰及起飞前等待区域等事宜;与机长联系确定进行除冰/防冰的最佳时机。 4. 除冰/防冰负责人根据外界温度、气象条件等负责选择除冰液、除冰方法和除冰设备。其中除冰液的保持时间应查阅 “地面除冰/防冰保持时间表”确定,同时必须考虑恶劣天气对缩短保持时间的影响。 5. 除冰/防冰小组按比例配制除冰液,并在工作单上记录实测值,负责人进行检验。 6. 飞机在进行除冰/防冰工作前,应当按

44、照各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将飞机状态调整到除冰/防冰状态,得到机长的认可后方可开始除冰/防冰。 7. 除冰时通常采用的较高的液体压力和流速;防冰时应将泵的转速相应调低,并将喷枪调至中速喷洒。 8. 如在发动机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则必须建立并保持与机组的通讯联系并严格执行除冰/防冰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如除冰/防冰设施和人员不得进入接近发动机的危险区域等。 9. 在气温非常低的地区,如热溶液除冰无效时,可以采用机械方法除冰,如:高压气体、热空气、雪刷、扫帚、橡皮刮板和绳子。 10. 严格按照除冰/防冰工作单,进行除冰工作。 七、除冰和防冰后的操作程序: 1. 提醒或协助机组在起飞前清除

45、风挡玻璃前所有残余除冰/防冰液(如果使用Ⅱ型或Ⅳ型防冰液,起飞前必须清除风挡玻璃上的残余液体,特别是有雨刷和玻璃窗。) 2. 检查各操纵面无冰雪,提醒机组检查操作系统,确认冰/雪/霜已清除干净驾驶舱窗户上的除冰/防冰液痕迹已清洁干净,空气动力区域和空腔内无残存的除冰/防冰液,在冰雾情况下,发动机风扇叶片的后面无结冰。 3. 向机长通报使用的除冰/防冰液的类型、浓缩比例和最终使用液体的开始时间(当地时间)。由机组最终确定保持时间。 4. 当超过保持时间时,应进行起飞前5分钟内的污染物检查,确认飞机机翼、舵面和飞机制造厂家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影响航空器起飞性能的污染物存在。如发现机翼

46、操纵面及其它关键表面有冰、雪、霜附着,则应再次完成除冰/防冰工作。此项检查可以由机组在机舱内进行,也可以由机组或者实施结冰状况检查的维修人员在机舱外部进行。 5. 机长有权对飞行做出最后决定。 八、除冰/防冰记录: (1)每次完成地面除冰/防冰后,地面除冰/防冰人员应当将以下信息记录到除冰/防冰工作单中:机型、机号和实施日期、除冰/防冰液的类型和制造厂家、除冰/防冰液与水的混合比例、最后一步使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间(即预计的保持时间开始时刻)、实施人员姓名和签字。 (2)除冰/防冰工作单的保存按航线维修工作单要求,均由服务方保存,且按营运方的规定应保存至少一个月,到期后自行销毁

47、处理。 九、除冰/防冰工作注意事项: 1. 除冰和防冰操作注意事项: (1) 不要将除冰/防冰液直接喷向驾驶舱窗户和客舱窗户。 (2) 不要将除冰/防冰液直接喷向发动机/APU进气口,出气口,发动机尾喷,迎角传感器,大气温度探头进气口,静压孔,排气/排水口等等。 (3) 除冰过程中不要将冰或雪推入操纵面的空腔或孔洞内。 (4) 不要将除冰液直接喷向热的机轮和刹车,在这一区域要尽量减少使用除冰/防冰液,不要使用高压喷洒。 (5) 起落架和轮舱必须保证没有冰,半融雪和雪的堆积。 (6) 如果喷洒除冰/防冰液时,必须采取对称性操作,对飞机的左右侧使用的量应相同且全面覆盖,并保证液体的

48、使用量,以达到最佳除冰效果。 (7) 防冰液在保持时间结束时,会重新结冰,如果需要重新除冰/防冰,必须清除原来的防冰液,不允许在飞机表面已有的防冰液薄膜上再进一步喷洒防冰液。 2. 使用除冰/防冰液的安全注意事项: (1) 除冰/防冰液有害于健康,除冰/防冰时应使用防护衣物、防护眼镜等保护措施。 (2) 除冰/防冰液可能污染停机坪或滑行道,在进行外部检查时,也要防止摔倒。 (3) 为保证起飞中能确保吹掉防冰液,只能对在起飞过程中抬头速度(VR)85海里/小时的飞机使用100%的Ⅱ型防冰液或75/25混合液。 3. 与温度有关的限制: (1) 当除冰/防冰分两步进行时,用于第一

49、步的加热液体的冰点温度必须低于外界气温3℃,这样防冰液才能有效防止结冰的形成; (2) 用于一步除冰/防冰或两步除冰/防冰操作中的第二步的I型除冰液,其冰点温度应至少低于外界气温10℃; (3) 用作除冰/防冰的II型和IV型液的低温使用极限为-25℃.如果能保证在使用液的冰点与外界气温之间保持有7℃的缓冲温差,则用液体使用极限会更低。(注:冰点应在用液生产厂家的文件中提供) (4) 在极端寒冷的温度下,除冰液失去效果,所以当报告的温度低于-30℃时不要使用除冰液;在低于这个温度时,除雪或除冰必须不使用除冰/防冰液而用机械方法进行;机械方法包括使用高压压缩空气,热空气、刷子,扫帚,橡皮刮板或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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