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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doc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行的管理。   本规定合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实行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

2、充足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营机制;   (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的、实行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行;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

3、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长、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

4、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解决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5、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6、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贯彻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平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

7、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解决。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贯彻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贯彻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行处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平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8、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公司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规定和管理,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有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立架空管

9、线,但应当采用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机关、团队、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毕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毕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立符合规划和规范规定;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规定,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

10、功能正常;   (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立;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成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送、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成100%密闭运送,重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

11、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解决及时;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规定,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成95%以上、保存率达成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条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城市重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

12、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成100%;   (二)夜景灯光设立符合规划规定,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启动率达成95%,完好率达成98%;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四)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整洁美观;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立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解决及时,无违规鸣笛、乱撞红灯、乱跨隔离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

13、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立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运用,运营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

14、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记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记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设施

15、齐全,功能完好,标记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

16、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成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

17、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送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

18、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拟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订协议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行。   城市管理委员

19、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重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

20、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用网上公开或者设立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涉及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负责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涉及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解决,并将解决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

21、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告知有关部门解决,并将解决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并反馈解决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爱惜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设计规定。   第三十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

22、任的,一经发现,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责任单位、重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约见谈话,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监督责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十一条负有维修、养护责任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公共场合严禁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严禁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拒

23、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严禁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各类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23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

24、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负责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合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

25、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23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条严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   严禁驾驶机动车擅闯红灯,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放喇叭。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予以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解决。   第四十九条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

26、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行处罚。   第五十条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   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积极、自觉避让别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合、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严禁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

27、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边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用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

28、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23元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机关、团队、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履行门前责任区域保洁、清雪铲冰责任的,机关、团队、部队、学校、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直至

29、通报批评;对于公司和个体经营者,由区县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条严禁擅自设立架空管线或者对经批准设立的架空管线未按照规定采用隐蔽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并由市容园林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者采用隐蔽措施,其费用由架空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

30、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送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送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解决,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与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送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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