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全部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对特别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酬劳、爱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
2、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公平、民族公平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3、 第8条单位非常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教职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教职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4、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6、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单位不得根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
7、劳动合同,但可以根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部分丢失劳动力量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背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以下损失:
8、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隐秘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单
9、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
10、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依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