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垭镇计生办岗位责任牌 8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江垭镇计生办岗位责任牌 曹勇 计生办主任、 服务所所长 党支部书记 主持计生办的全面工作 杨万山( 计生办副主任、 支部委员) 协助计生办主任工作, 负责奖扶工作。联系村: 清水洞、 青长岭、 官桥、 岩板田、 龙王岗、 皮垭 朱萍: 出纳、 统计员、 支部组织委员 负责办公室工作、 统计、 流动人口、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生育证》、 《独生子女证》。联系村: 龙潭湾库区、 林场 王平( 江垭下片片长) 负责”
2、三费”监管, 协助办公室及文秘工作。联系村: 教场坪、 三双、 美世坪、 莲坪、 白堰、 毕家坪。 胡大红 江垭上片片长 负责行政执法, 对全镇违法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联系村: 四坡、 五四、 官塔、 李家峪、 五里堆、 江垭村。 李美刚: 负责协会、 宣传工作。联系村: 八斗丘、 九里垭、 长峪、 卓家峪、 临江、 棋盘塔。 姚海琳: 负责信访工作, 联系村: 甘溪坪、 细木坪、 广济、 兴隆铺、 熊家庄、 鸡公落。 刘芳: 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联系村: 灰塘坪、 坼岩坪、 万世坪、 西牛园、 斋公坡、 黄金塔。 高群: 负责技术站的全面工作。器械、 药品、 资料的
3、管理及节育手术对象的落实。联系村: 龙台、 关岩。 杜彩燕: 协助技术站的工作, 药具员。联系村: 白岩峪、 农贸市场、 镇直、 东河街、 兴隆街、 丁字街、 九溪村。 江垭镇人口计生办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 政策, 根据本镇实际, 制定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规划和方案, 报党委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2、 深入调查研究, 掌握人口发展情况, 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数据。积极推介计生典型, 做好宣传报道。 3、 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 依法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组织抓好基层基础网络建设, 建立健全计生协会。提高全镇计生专干业务水平。 4、 掌握全镇计生工作信
4、息, 对计生工作”一票否决”提出建议。 5、 搞好优质服务, 提高服务水平。督促检查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抓好流动人口管理。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4、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5、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6、 国家和省其它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三、 办证程序 1、 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子女, 未收养子女, 需办理一孩生育证, 应提供的资料: ①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结
5、婚证; ③双方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④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⑤女方近期小一寸照片两张; ⑥办证时限: 即时办理; ⑦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 2、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①结婚证、 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②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 收养状况的证明; ③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 离婚判决书; ④女方近期小一寸照片两张; ⑤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证明; ⑥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3、 审批时限: 乡镇计生办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连同申请人证明材
6、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免费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理由。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或离婚、 丧偶夫妻单方的对象。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①双方身份、 户口簿、 结婚证; ②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每周星期二, 节假日顺延; ④收费标准: 免费发放。 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办证条件: 18至49岁户籍在本镇外出务工或经商的离开户籍30日以上的流出人员。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①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7、 ②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已生育子女的, 提交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违法生育的提交社会抚养费结案证明; ③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 生育政策 1、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供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能够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 居) 委会办理妊娠登记, 然后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免费领取一孩生育证。 2、 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但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②无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
8、子女, 另一方无子女的; ④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 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⑥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⑦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⑧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⑨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 只有一个子女的; ⑩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 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 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其它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 经计划生育部门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五、 法律责任: 违法生育子女的, 按《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
9、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 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按照6至8倍征收;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 依次增加3倍征收。3、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 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证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 依子女数量按《条例》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所发生育证作废, 并不再安排生育, 违法生育的, 按照《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②谎报婴儿死亡的; ③遗弃、 买卖、 残害婴幼儿的。 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 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本人及配偶曾级生育, 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年满60周岁。 以上条件不包括: ▲、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妇; ▲、 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 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将子女送养后, 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