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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招募说明书.doc

1、 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投资目标: 在保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投资范围: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

3、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回购和同业存款;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投资商业票据及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以份额形式按月将基金收益结转到基金持有人帐户上,持有人可经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0%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 / 赎回费率: 0% 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

4、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以及以最近7个日历天的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管理费率: 0.33% 托管费率: 0.10% 销售服务费 0.25% 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为每基金单位1.00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 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5、公司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月×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产品理念:本基金致力于拓宽中国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组合选择区间,满足各社会经济实体及个人对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巨大需求。经过基金公司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对资金的专业运作,使基金持有人有机会分享短期债券市场的收益;并以低交易成本确保产品的高流动性。同时,该产品还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中间

6、业务收入来源,优化银行收入结构。 投资理念: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从而达到基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投资目标: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投资对象: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 2.债券回购 3.同业存款 4.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

7、基金投资的商业票据及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基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当前为1.58%)。 投资管理: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率。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从而达到基金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短期债券 20%-95% 债券回购 0%-75% 同业存款/现金 5%-80% 注:市场利率低于同业存款利率时,本基金可

8、将除国债头寸以外的资金全部存放同业 产品风险揭示: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短期资金市场基础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特点,因此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可是,本基金依然处于各种风险因素的暴露之中,包括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等等。 目标客户群:有一定现金盈余,要求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能获得一定收益的个人投资者; 有现金管理需求的各类企业; 寻求资产配置的机构投资者。 费率结构: 项目 费率 一次性费用 申购费 免 赎回费 免 年费 管理费 0.33%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9、0.25%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基金的设立 5 四、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6 五、 本次发行安排 8 六、 基金的成立 9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0 八、 基金的投资 15 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19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0 十一、 基金收益与分配 21 十二、 基金资产 22 十三、 基金资产计价 2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28 十七、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31 十八、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33 十九、 基金管理人

10、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39 二十、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 二十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44 二十二、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6 二十三、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7 二十四、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52 二十五、 基金持有人大会 53 二十六、 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60 二十七、 基金的融资 62 二十八、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62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3 三十、 备查文件 63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65 一、前言 65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66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68 十五、基金的销售 68 二十五、违约责任

11、 68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69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69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70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本基金契约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12、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仔细查阅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13、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签约方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4、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 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15、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能够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能够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16、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7、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经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18、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经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

19、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 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

20、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仔细查阅<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 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日期: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21、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10-65171155 公司电话 0755-83169999 公司传真 0755-83195270 (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成立日期: 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22、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0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江永珍 (五) 代销人 1.交通银行 名称: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玮 2.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电

23、话: 010-67597647 传真: 010-662126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3.中信实业银行 名称: 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建中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白建、白一凡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济谱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联系人: 权唐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

24、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韩星宇 (六)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七)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7层 法定代表人: 张涌涛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八)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

25、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法定代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 021-63863388 传真: 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牟磊、陈玲 五、 本次发行安排 (一) 募集期限 1. 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自 月 日到 月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非限量发售。 3.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

26、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4. 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二)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销售机构 本基金经过代销人网点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名单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当前本基金的代销人为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

27、 (五)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成立,则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成立时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单位面值 (七) 基金的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所需的认购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能够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每笔不低于100元。 (八)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28、程序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代销人受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具体情况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六、 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 1.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能够宣布基金成立。 2.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 基金发行期间,律师及会计师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二) 基金设立失败 1.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 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29、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

30、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31、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它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基金单位1.00元人民币。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2、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能够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成立后,经过销售人购买基金单位首次购买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金额每笔不低于100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33、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赎回款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人于T+2日内划向投资人资金账户。 4. T日的基金收益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能够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免收申购和赎回费。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例: 某投资者用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1

34、00=50000份基金单位。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基金单位面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十)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 不可抗

35、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36、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解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37、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

38、明有关处理方法。 5.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能够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39、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二)

40、投资理念 1.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 2.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资对象 1.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 2. 债券回购 3. 同业存款 4. 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基金投资的商业票据及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四) 投资标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1.98%,税后收益率1.58%)。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在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

41、 经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律的把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同时,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180天以内,并经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分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

42、回购到期期限,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 (六) 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短期债券 20%-95% 债券回购 0%-75% 同业存款/现金 5%-80% 注:市场利率低于同业存款利率时,本基金可将除国债头寸以外的资金全部存放同业 (七) 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 (八)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1)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

43、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设计;

44、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约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契约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易员;交易部

45、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经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4.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经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债券现券和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46、7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 禁止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

47、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十) 基金经理简历 芮颖女士,双硕士学历。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货币银行学学士学位。1995年毕业

48、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8- 就读于英国牛津大学,获经济学哲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98年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利率处工作。 - 在香港瑞银华宝公司企业融资部兼并收购部任高级分析员。是中银香港重组上市项目(筹资金额200亿人民币)核心成员。其重点负责的中银香港信用评级顾问工作获Financeasia ”年度最佳评级顾问奖”。 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在港工作期间获香港证券业协会(HKSI)投资顾问合格考试证书。 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

49、的风险。包括: 1. 信用风险: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3. 利率风险: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波动,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收益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

50、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6. 政策风险:国家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7. 策略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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