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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doc

1、 劳 务 派 遣 和 雇 用 合 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种:

2、 国内详细住址: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已与 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商)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友好协商,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地)签订本劳务用工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安排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

3、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条 合同试用期 1. 乙方的试用期为 个月,自离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 试用期间,如甲方或总包商认定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费用和为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 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期限 1. 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离中国境之日起算。 2. 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甲方拥有适当延长或缩短乙方工作期限的权利,但延长或

4、缩短不能超过 个月。 第四条 费用的承担 1.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人民币 元作为综合管理费,由甲方统一管理和使用。 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劳动服装(冬、夏装各1套,款式按照总包商的统一要求),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其他费用(如报名费、体检费、护照费、培训费、考试费和所有国内发生的交通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在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向乙方收取前期垫付款人民币 元,用于垫付往返机票、出国签证、在工程所在地应办理的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前期准备等费用。如乙方圆满履约,甲方将在乙方回国后的56天内将该费用退给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在合同期内

5、提前回国,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 八、九条之规定从乙方前期垫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额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 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产管理,包括工作安排、统一调配、用工结算及工资支付等。 3. 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活管理,包括提供住宿用房及床铺,但床上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但费用由乙方承担;负责统一提供食堂及个人餐具,伙食费由甲方承担(伙食标准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4. 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的统一管理。 5. 甲方负责向乙方

6、提供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并承担费用。 6. 为管理方便,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户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必要的时候借助相关力量协助总包商统一进行劳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一旦乙方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则无论合同是否已经签订,甲方将立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 在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外派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 理完签证或购买机票后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乙

7、方承担。 3. 在出国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业主、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无条件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劳动分工及工程所在国各项目间的统一调动。 4. 应自行承担床上用品、个人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自备本工种的手头工具,根据自身条件自备生活常用药品。 5. 应保证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和风俗习惯等,不得有任何违反外事纪律、有损甲方及总包商声誉的行为,乙方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不享受探亲假。 6.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操作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返工修补的,则甲方不支付相应工资,并且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7. 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

8、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 8. 乙方在施工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发生非正常损坏,应如数赔偿,甲方将从应付工资中扣除。如果由此而造成误工,误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工作,不得从事与本合同工作无关的其他经营业务工作,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第七条 人工工资及支付 1. 支付方案: (1)乙方圆满完成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且为甲方完全认可, 则乙方的工资将为 元。 (2)施工期间,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现场连续停工 天以上,对超过 天部分甲方将支付乙方窝工费,窝工费为人民币 元/日历天。

9、2. 甲方每月底对乙方当月工资进行结算,并与乙方正式签订当月工资结算单,对当月有争议部分最长可转至次月商议解决。甲方保证在乙方回国前完成其国外工作期间全部工资的结算。 3. 乙方应得月结算工资采取记账方式记在乙方名下,每年统一支付两次,分别为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底前,支付比例为当期累计应付结算工资的 %。剩余的工资支付将在乙方回国后的 天内一次性完成。 4. 以上工资,均应在扣除应从乙方工资中抵扣和截留的金额(包括乙方的各种借款、罚款和其他应扣款等)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汇款支付。 第八条 保险、工伤及伤病问题 1. 出国前甲方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10、险,保额为 万人民币,保险期限与工作时间相同。如乙方工作时间延长,甲方应为乙方办理保险续签手续。如果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工程所在国发生事故,则甲方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索赔款项扣除事故处理费用后由甲方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2. 乙方在国外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乙方 家属(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由甲方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3. 乙方在国外非因履约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亲属

11、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4. 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将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条款进行解决,甲方保证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获赔款项扣除所发生之相应费用后由甲方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5. 因乙方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6. 除保险应得之赔偿外,乙方在外期间的生病救治和医疗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工资中。 7. 若乙方在国外患病,经甲方或总包商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休息的,方可休息,无病假或没有经过甲方批准而休

12、息者一律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论处。 8. 如乙方经甲方认可之医院确诊患病并无法继续工作,或连续休息14天仍不能恢复,则甲方将安排其回国治疗,回国后治疗费用、往返机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则所发生的相应损 失由乙方承担。 2. 如果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因各种理由(因病除外)提前回国,将视为乙方违约。 a) 乙方工作不满 个月者,甲方将扣留乙方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b) 乙方工作超过 个月者,甲方将扣留乙方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3.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一经甲方调查属实,则甲方将立即终止本合同,并

13、将乙方遣返回国。往返国际机票、国外签证和国外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以及不良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从乙方应得工资及前期垫付费中扣除。 a) 无故生事或以任何形式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 b) 不服从总包商或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甲方现场管理制度,玩忽职守而给总包商及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c) 旷工三天以上; d) 私自外出打工,私自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私逃及其工作签证被取消后拒不离境非法滞留的; e) 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f

14、 参与其他商业与个人活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董事; g) 一旦查证工伤是由乙方故意造成的自残、自伤行为; h) 乙方拒绝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对乙方工作期限 的延长或缩短。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因动乱、战争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负责及时保护乙方安全返回国内。回国后与乙方最终结算并支付给乙方结算工资。 第十一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总包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承诺,在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

15、安排和处理,回国后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为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甲方将要求乙方正式出具一份出国保证书,对本工程情况及权利义务进行确认。保证书必须由乙方本人如实填写,否则一切所带来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在此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且应以不违背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前提。 (此后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印 章) (本人签名)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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