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务应急中心、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工程招标文件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目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工程名称 ***警务应急中心、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厦门翔安*** 3 1.1 建设规模 ***应急警务中心建筑面积8908.97平方米、处置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建筑面积1985平方米。 4 1.1 质量标准要求 市优良 5 1.1 工期要求 本工程为一个标段,本工程定额工期为350日历日,要求建设工期(中标合同工期)为不超过240日历日;开工日期: 2006年9月 竣工日期: 2007
2、年5月。 6 2.1 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文字描述: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2、招标项目内容详见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7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8 4.2 资格审查办法 采用资格 后 审方法 9 12.1 工程报价方式 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 单价法 10 14.1 招标有效期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1 15.1 投标担保要求 1、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担保金额:30万元人民币或保函。 2、采用转帐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汇入以下帐户:开户单位:厦门市***中心; ;提交时间:最迟应于截
3、标前缴交,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 3、投标人应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担保手续,并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 4、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经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的在厦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项 目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2 16.1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 ***)或在2006年8月29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传真:***)传递给招标代理机
4、构。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或书面投标疑问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项目编号,但不得署名。 13 16.1 施工现场踏勘 14 17.1 投标替代方案 不允许 _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5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_ 壹__份 16 20.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递交起止时间 地点:厦门市***中心(***) 时间: 2006 年9月13日上午7:30时起至 2006 年9月 13 日上午 9:30 时止 17 23.1 开标地点时间 地点:厦门市***中心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5、 18 30.1 履约担保要求 1、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币种为人民币。 2、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认定的低价金额。 3、招标人认可的担保机构:经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的在厦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19 31.1 支付担保要求 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20 公布工程 控制价 2006年9月8日下午 5:00 时之前公布。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6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
6、款执 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2、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3]53号);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本工程招标文
7、件第三卷第五章规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规范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施工图捌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四套),承包人如需增加套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向社会扩散。发包人不承担有关的保密措施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待 定
8、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的全权责任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并领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其工作对发包人负责。具体的职权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将在中标后书面通知)。 职权:行使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权限和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
9、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现场,水电接引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用配电室及场内施工用电线路由承包人自建,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算标准向水、电部门缴交水、电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5日内按时缴交,逾期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条件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办
10、理资料移交手续。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供电、电信等)确认。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报建等手续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资料,施工许可证、工程质检申报在合同签订15天内由发包人办理,需要承包人配合的部分,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及时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与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发包人或
11、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本工程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此部分费用计入承包人的总投标报价中。而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呈报保护方案,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代办施工许可证及验收等相关施工手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
12、的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承包人必须在确保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30日提供有关设计文件。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壹式肆份,并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本;B、每月25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及代建单位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含 月形象进度、工程结算费及
13、月工程价款单)(截止当月20日)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料机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现场办公用房2间,每间20平方米、办公桌椅4套、文件柜1套;会议室1间40平方米,会议桌椅1套;现场宿舍2间,每间20平方米,每间配床铺4套。上述各项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并按厦门市的有
14、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未向发包人移交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已竣工工程在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移交的已完工程并导致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做好修复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此部分费用计入承包人的总投标报价中。而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
15、线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呈报保护方案,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返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污水、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防止环境污染,应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向建设行政
16、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手续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②承包范围以外其它项目施工总进度安排,总包管理及配合工作,施工配电房设施管理、施工用水用电管理。③ A、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为城建档案馆所能提供的资料,承包人应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因承包人未核实清楚而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 B、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损坏或遗失,发包 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如有需要,承包人必须配合供电、供水、电梯、市政、绿化、路灯、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工程施工。 D、及时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施工报
17、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 E、承包人必须负责协调处理周围地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因处理周边地方关系不当不予顺延工期。F、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移交的水表、电表进行保护,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G、发包人如有单独发包项目例:市政、供电、供水、煤气、绿化、有线电视、通信、可视对讲、电梯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无条件配合,其配合费考虑在投标报价内,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计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不含电
18、梯脚手架)。上述分包单位使用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向相关分包单位收取,发包人给予协助。H、协调处理周围地方关系,所需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当自行考虑,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合同签订后5日内,须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含现场平面施工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实施的)、总进度计划表(须用网络图形式)壹式肆份;(2)每月25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19、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组织 设计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或额外增加工作量;(2)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不可抗力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其它因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2天报总监及发包人代表批准,工期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确认的时间为准;(3)通用条款13.1条第5项不列入工期顺延依据。对于类似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春
20、节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详见47补充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 合同方式确定。 (1)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21、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②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且造价变化在该分部工程合同价的3%以内(含3%); ③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⑤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⑥配合各专业公司施工及交叉施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专业公司施工进度而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损失等,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包干费用以人工费、材料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本工程招标人将考虑3%的风险包干
22、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当考虑上述投标风险因素,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自主确定风险包干系数,进行综合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 发生签证或设计变更且造价变化超过该分部工程风险包干系数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
23、法计算相关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计算出的造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人公布工程预算价×100%)。 ③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对钢材、水泥、、电线电缆、以及特殊贵重材料市场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
24、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幅度在10%以外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②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的单价计算。 ③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④《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定。 ⑤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
25、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⑥因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实际施工时没有发生的或部分没有发生的,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价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低价风险金及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预付合同价的10%,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不少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扣回工程款的时
26、间、比例: 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20%扣回预付工程款,并在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十日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二十五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本月度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4日内审核确认;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承包人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
27、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以转帐方式拨付。 2、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付款通知书,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批完毕并报送业主和财政审核所审定,发包人在业主和财政审核所审定完成且相应款项拨至发包人帐户后3日内支付上月的工程进度款。 3、进度款按当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及市财政审核所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
28、5%时停止支付工程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办完工程竣工手续,完成工程质量评定,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报送业主和市财政审核所,市财政审核所出具审核结论书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发包人除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向承包人付清。 4、对于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业主和财政审核所确认审核后按70%随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余款在竣工结算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报送业主和市财政审核所,市财政审核所出具审核结论书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工程余款时一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26.2监理单位、发包人认为当月工程质量进度同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有较大出入时,有权
29、暂缓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直至相关工程质量隐患整改到位,相关进度措施布置到位方予拨付。若因发包人资金一时不能到位,当月的工程量进度未按规定时间支付,超过时间的欠款部分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付给承包人,工期不顺延。 26.3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并履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及管理办法》中,承包人应尽的义务,并应将有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工程决算价以厦门市财政审核所审核的结论为准,在收到厦门市财政审核所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后7天内且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办妥档案移交后,发包人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
30、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 下: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设备(除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项目外)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材料的型号、品牌、规格应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纪要的要求和投标时的投标承诺相符;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牌、
31、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图纸及有关文件要求不明确的,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选定并确认。 28.1.2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中档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业主选择确认。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产地证明、装箱清单、规格、型号证明等随货文件,并经监理单位检验后方可进场,经有权部门认定不合格的,承包
32、人须自费将材料、设备搬运出场,重新采用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之前必须经业主、发包人、监理共同认可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业主、监理提交材料样品、合格证等有关材质说明,使业主有充分时间选择比较,业主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并交由承包人定货采购。 28.1.3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28.1.4 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
33、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同时承包人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进行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28.1.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28.1.6 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1.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及时将主要材料、设备的
34、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否则由此拖延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变更: 按《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的第29、30、31条款执行。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以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修改通知书及有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定为计算依据。最终以市财政审核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及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竣工图壹式肆套,并送交市城建档案管备案,配合完成《厦门市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中政府各专业部门竣工验收资料及图纸
35、等。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的0.5%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为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办理。 33、竣工结算 33.1竣工结算资料必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报送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否则发包人有权会同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审核结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疑义。且承包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应按每延迟一日壹仟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
36、约金可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 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由于工期
37、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及本合同给予签证顺延的工期竣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取以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累计计算;若此违约罚金超过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工程整改后再次报验如仍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承担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
38、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工地人员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必须是本工程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条件,其余需要更换的,都不在免除责任范围内。施工期间承包人单方面提出变更投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
39、成员,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不论任何原因必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中途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人次;若项目副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中途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人次;管理班子其他人员中途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人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或开会(包括图纸会审、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等,下同)不到位的,每人每天(次)支付2
4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新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资格后审文件要求的同等及以上条件),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项目班子中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开会不到位的,每人每天(次)支付500元人民币违约金;每更换一次项目班子其余人员,承包人应按每人每次2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发包人提
41、供相应的证据的基础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这些人员撤离本工程,更换他人接替工作,并按上述更换人员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不得低于其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若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其数量每少一台或每一台设备的性能、规格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于就同类设备市面价1.5倍金额的违约金,用以添置所缺或更换不良性能设备,其违约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
42、除。 37、争 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 调解;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若确需分包,须经发包方同意及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战争、罢工、空中飞行物坠落; (2)九级以上(含
43、九级)大风、烈度在7级以上上(含七级)地震、24小时累计80mm以上(含80mm)大雨(以厦门市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3)政府规定因“传染性疾病疫”因素而导致停工; (4)其他不可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无法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条件履行时,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5日内提供详情报告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以上几种形式应以实际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程度为准。 40、保 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
44、《招标文件》第二卷和第二章的第40条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的第40条约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担 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5、 46、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壹拾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的承包人除应遵守国家、部委及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遵***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在送招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勘察,并知悉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特征;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7.2承包人亦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村民发生矛盾,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
46、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47.3本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 合同,因中标人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订立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书》及低价风险担保金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其中履约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中标价的10%,低价风险担保金提供期间不计利息,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以评标委员会评定计算的金额为准;低价风险担保金余额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中标人不按时提供上述履约保函或低
47、价风险担保金的,每拖延1日,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万元人民币(从投标担保金或投标保函中扣除),拖延超过5日,没收投标担保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下顺序的中标候选人按序递补。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7.4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中标人机械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场,并具备开工条件,否则,每延期一天,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的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47.5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由发包人指定三家厂家或经销商或品牌,
48、除发包人要求材料更改外,由承包人按其投标时选定的其中一家或一个品牌采购;《清单》规定的配件或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不使用招标或指定的设备、材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47.6 工程有关款项管理: 47.6.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的监管。 47.6.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49、费; (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47.6.3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承包人并承担因未能及时支付款项造成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47.6.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 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47.6.5承包人不
50、得以劳资纠纷为由缓、停施工或要求支付超出当期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 47.7工程看护与防护: 47.7.1在本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对工程看护的全部责任。此外,如承包人在保修期间尚应进行任何未完工程,则承包人应对未完工程的看护负完全责任,直到其交付使用为止。在承包人负责看护期间,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坏或损失,承包人均应承担上述情况的修复责任,使工程在竣工时完好,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47.7.2合同期间,如果在本工程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发包人认为需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