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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办法.doc

1、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办法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办法招标管理制度(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有关制度,特制定本招标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招标行为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第三条公司内进行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公司招标活动由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过程的重要控制环节应上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审批决定。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公司范围内的工程采购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金额要求或特殊专业、特需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

2、不实行招标,采用其他方式(如一对一的判断议标方式)采购。以下情况的采购项目可考虑采取议标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四)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工程采购项目指各种建设工程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管网工程、控制工程等。货物采购项目指各种有形物的采购,包括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生产经营用的各项物资等。服务采购项目指各种执行性服务、技术支持或培训服务,包括咨询、工程设计、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技术培训等各类服务。第六条

3、公司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估算金额达到10万元的,即应实行招标。任何达到招标金额的项目不得采用拆分、化整为零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由需采购项目的部门申请,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并应落实相应资金。采购项目招标立项后,申请部门应与招投标办公室配合,提供招标需要的相应技术资料。第八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应确定一个项目经办负责人,负责整个招标项目从立项、前期准备、编制招标文件到开标、评标、定标及整理招标资料等全过程工作。第九条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区域范围选择合理的发布渠道(包括报刊、信息

4、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明示招标项目要求,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择优选择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或招标申请部门先进行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资竞争,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择优选择标人。第十条招标申请部门、招投标办公室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一条大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

5、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不同内容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至少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要求,应相应补充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内容。第十三条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

6、人的资格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招投标办公室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七项基本内容构成:(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三)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四)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五)投标文件格式;(六)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七)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载明。第十五条招标项目所有实

7、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等工程项目必须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其他项目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九条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

8、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但对机电类项目资格后审可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阶段进行。第二十条申请招标部门或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应当编制标底。第二十一条标底作为评标时分析投标价格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的参考性依据。但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招标文件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均应严格保密。第二十

9、三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由专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章开标、评标和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

10、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负责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二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重大项目可由公司委托公证机构予以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第二十九条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重大项目可采用视频记录方式。第三十条评标由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专业性质安排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成员人数为5-7的单数,其技术、

11、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根据项目的专业性需要,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第三十一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12、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标候选人。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标候选人确定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标人。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

13、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在确定标人前,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标人确定后,由招标投标办公室代表公司

14、向标人发出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标结果通知所有未标的投标人。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标通知书发出前,应经过慎重的确认。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欲改变标结果的,应当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标人放弃标项目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发出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后不得再与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三条重要或大额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确定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五条应在投标文件和合同明确说明

15、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标项目,也不得将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四十六条标人需要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和合同列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签订合同后标人如需变更分包人,需书面通知公司说明原因并须由公司同意。在投标文件和合同应当要求标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16、以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在招标过程没有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导致经济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九条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需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标的,标无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第五十条评委在评标过程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

17、的,责任人为公司内部人员的需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责任人为外聘人员的,五年内不得再聘为公司评标委员会成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标结果、提高标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五十二条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一)将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二)将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三)未经公司同意,将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招投标办应建立招标、投标的全部资料的专项档案,详细记录招投标的全过程,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整理及备份工作。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投标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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