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学小抄整理 资料仅供参考 政治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是: 1、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不过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关系是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 2、政治是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集中体现了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和要求。政治的本质、内容、形态是由各种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 3、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在阶级社会中,一切政治活动都与国家政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任何阶级的经济利益均要经过国家政权得到集中而充分的反映。国家总是经过各种形式,反映处于支配地
2、位阶级的经济需要。任何政治的运作最终离不开国家这个根本的因索。 4、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管理国家的科学。政治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人们能够认识政治现象,把握政治规律。政治学研究就是要揭示政治发展变化的规律,使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获得相正确自由。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是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它吸收以往思想家有关政治观的合理因素,突出反映了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政治学研究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盂德斯鸠的主要政治思想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鸿在自然法基础上阐述法的精神。人类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
3、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理性就是规律和法,即自然法;法是由事物本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的四条原则是:和平、寻求食物、互相爱慕、希望相互结合,愿过社会生活。孟德斯鸠还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应由不同的人和国家机构来掌握的三权分立原则,并使之互相制约,以适当保持三种权力的相互平衡,防止滥用权力.保障政治自由。 韦伯合法性统治的三种类型 韦伯从德国的理性主义出发,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合法性统治理论:一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统治,即魅力型统治;二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统治,即传统型统治;三是基于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性统治,即法理型统治。现实政治统治是这几种类型的混合。
4、国家的特性: 1.领土是一个国家拥有的确定的管辖范围。 2.每个国家在其疆域内都有一定的人口。 3.拥有主权。 4.国家拥有代表公共权威的政府。 5.国家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在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 国家的政体 l、政体概念及其形式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自有国家以来,各国的政体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即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政体是以世袭产生的、终身任职的个人掌握全部或部分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
5、而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元首掌握的政体。 总统共和制与议会共和制的异同 (1)不同点 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议会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处于“虚位元首”的状态,在礼仪上象征国家,但没有实权,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议会才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总统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帅海、陆、空三军.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2)行政机关和议会的关系不同。议会共和制: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或多党政治联盟领袖担任政府首脑,并由她组阁。内阁须对议会负责,答复议会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如果议会拒绝或否决内阁提案,就是表示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时内阁必须辞职
6、或解散议会,宣布重新选举。总统共和制: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当选国家的总统。政府由总统推举产生,政府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及其政府行使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宪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不能因为政策上的问题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和政府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另外,议会共和制中,政府官员和议会能够相互兼任,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议员不能兼任行政官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2)相同点 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
7、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一般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政府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而且都有一定的任期。 议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异同 (1)不同点 1)两种制度的本质不同。议会制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性质决定的,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本质上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劳动人民也有一定的欺骗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中国的国家本质所决定的,是中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本质特征是
8、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予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两种制度建立的原则不同。议会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之上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法院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所贯彻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它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制度。 (2)相同点 两种制度的职权有共同之处
9、议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属不同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但在一些职权方面,却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立法权,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2)监督权,即对政府决策和政府成员行使监督的权力。议会经过提出质问、实行弹幼和提出不信任方案等形式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人大经过选举、任命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人员,并经过听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审议和质询等形式进行监督。 3)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议会制具有批准条约权,官员任命权等。少数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还有选举总统、副总统等权力。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权力。 联邦
10、制国家的特点 联邦制是由若干个联邦单位联合组成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2)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并约束联邦成员。 (3)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4)联邦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管理本区域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5)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单位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
11、律为准。 国家权力的配置 1.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指的不是合乎法律要求的状态,而是一个统治被认可的程度。合法性一开始便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者才可能失去合法性;也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 2.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安排国家整体与局部、全国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基本模式。它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类型。 (1)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力的集中程度,单一制国家
12、结构形式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两类。在中央集权型国家,国家的统治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控制。地方分权型国家其国家权力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虽然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行政自治权,但军事和外交等全国统一性的政务,由中央政府单独执掌。 (2)复合制国家是由若干个具有较大自主性的政治实体(如州、邦、省等)联合组成各种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又分为联邦、邦联等形式,其中联邦是最基本也是到当前为止最稳固的一种形式。 20世纪世界地缘政治格局变迁 第一次变迁完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二战”前,德、英、法、美、日、意、苏七大国互争雄长,世界地缘政治
13、格局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多极格局。经过“二战”,法西斯国家德、意、日战败,英、法削弱,美、苏崛起为“超级大国”。伴随冷战的发生,世界形成了两极对峙的格局。 第二次变迁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苏攻守易势,两大军事集团也发生分化,欧、日、中相继成长为能对全球地缘战略平衡产生战略性影响的地缘政治力量,两极结构向多极结构过渡。 第三次变迁是在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直接导致美苏两极格局的土崩瓦解,可是由于力量的对比关系,两极格局的瓦解并没有直接导致多极世界的来临。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扮演着“世界警察”的角色,两极世界秩序让位于单极世界秩序。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几大
14、力量虽然相对突出,广大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也有所增强,但多极平衡尚未发育成熟,单极与多极竞争替代美苏竞争以及两极世界与多极世界的竞争,成为这一时期世界地缘政治格局调整的主线和基本内容。 联合国的架构及其职责 l945年4月26日,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由六大主要机构组成: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和国际法院。前五个机构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另外,联合国系统中,还包括一系列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和附属机构。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别是: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国一票;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
15、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其它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秘书处是负责联合国行政管理的机构,为联合国其它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职责比较广泛,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秘书长为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国际法院,也叫“海牙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作出判决,对联合国其它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
16、供咨询意见。 “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 “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由于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都处于南半球和北半球的南部分,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之间为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发展民族经济,开展了专门的经济合作,故称为“南南合作”。“南北对话”是指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就经济关系进行的对话和会谈。根据世界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贫富程度,可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因为发展中国家大多在南半球,因此一般被称为“南方”;发达国家大多在北半球,一般被称为“北方”。南北对话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
17、判和斗争。 欧盟的主要构成机构及其职能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各自的职能分别是: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部门,由来自欧盟成员国国家向本国议会和政府负责的部长组成;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监督欧盟法规的实施、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对外派驻使团;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英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其主要权力是撤销欧盟预算和解散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是欧盟
18、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政府与国家的关系 (1)政府与国家之问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1)政府是国家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国家由人口、领土、主权和政府等要素构成。其中,人口和领土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条件。可是只有设立了政府,国家才能成其为国家。人口与领土构成国家的躯体,政府则赋予国家以生命。 2)政府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和实体形态。 3)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最为基本的手段。 (2)国家与政府的区别: 1)政府权力不等同于国家主权。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其主权是无限的、统一的、不可分的。而政府的公共权力
19、是有限的,在权限和职能上要进行划分。政府权力能够被推翻或置换而不会导致国家灭亡,而国家主权丧失,国家就不复存在了。 2)政府的功能不能完全替代国家的功能。政府不具有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功能,即公民认同自己是某个国家的公民,接受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团结在国家之中。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始终在政府之外,支持、监督或反对政府权力。 3)国家的合法性层次高于政府。合法性是人们对权力所具有的权威性的认可和接受。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于神圣的、非选择性的传统,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统治和管理的有效性,一旦管理失效,就会导致政府合法性的丧失。 现代政府的组织和运行原则
20、 (1)人民主权原则。现代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自下而上的授予,而非自上而下自行产生的,因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也取决于人民的同意或委托。这就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服务于人民,而不能借助这些权力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主权还意味着经过一定的规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以确保政府权力与普遍的公共利益须臾不分离。 (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不同的人们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任何其它部门,没有一个部门能够行使宪法赋予其它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门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因
21、此,权力分立并非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经过给它规定限度,而对它的实际行使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3)有限政府原则。政府权力以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限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既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目标。因此,有限政府的职能定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而不是直接从事私人物品的生产或营利活动。 (4)议行合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中。中国也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其具有统辖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委任各种机构和官员执行
22、政治职能,同时各主要部门的官员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既参加立法,也在实际工作中负责执行。 议会的权力和功能 议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政府机构。议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中心,是主权在民的集中体现。在民主国家中,议会是政治权力的中心,有着广泛的权力和重要的功能: 1.立法权。这是议会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力,包括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 2.财政权。这是议会的传统权力,议会的财政权包括:税收和举债审批权;预算决定权;审查决算权。 3.人事权。是指议会对国家高级公职人员任免方面的批准权。 4.行政监督权。主要包括:质询权
23、是指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它事项进行质疑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它是非总统制国家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倒阁权,是指议会对内阁政府施政方针或内阁政府个别阁员和部长的违法失职行为以投不信任票的方式迫使其去职的一种权力,它被认为是内阁制国家议会监督政府最具有威胁性的一种手段。弹劾权,是指议会对于政府高级官员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提出弹劾,予以罢免或惩治的权力。调查权,指议会为了立法和监督政府的工作,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也称为“国政调查权”。国会的调查工作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可让立法者向平民作出报告,唤起公众对国家问题的关心。
24、 行政机构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它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实质上或象征性的首脑地位。国家元首的形式有个人制和集体制两种。个人国家元首也叫|单一元首,即由一个人独任元首一职,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元首制,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如英国国王、美国总统、卢森堡大公、日本的天皇等都是如此。集体元首也叫合议元首,由两个以上的人担任,所有担任元首职务的人共同行使元首职权。这种合议制元首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其中可能有一个人作为形式上的首领,但她仅是对外的代表或在内部集会时担任支持或主席,并不具有超越其它成员的权力。瑞士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7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元首权
25、由联邦委员会集体行使,联邦总统是名义上的,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总统对内主持会议,对外履行元首在礼仪方面的职权。国家元首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解散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力量权;官员的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2.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内阁制各自的主要特点 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内阁制是行政机构的体制。主要特点分别如下: (1)总统制。总统制政府是指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政体形式,是一元行政体制。总统制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其主要特点包括: 1)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不由议会产生,一
26、般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的选举和议会的选举分别举行。因此,总统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种元首是实权元首,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3)政府与议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不能参加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4)政府不向议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只向总统负政治上的责任,而总统要向选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2)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政府是指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了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着行政大权,内阁的地位较稳固而且议会权力相对缩小的一种
27、政府形式。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政府行政上实行二元领导体制,总统和总理的地位和权力由宪法规定,她们分别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共同行使行政权,但二者的权力并不平衡,其特征是强总统、弱总理。 2)总理一般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或多党联盟领袖担任,由总统任命。总理领导政府的工作,负责国防,确保法律的执行,向议会负责。 3)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半总统制政府的显著特征是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与向立法机关负责的总理和内阁并存。如俄罗斯在普京任总统时,其半总统制与总统制几乎无太大区别,总统享有很大的权力。 (3)内阁制。内阁制政府是指由内阁总揽行政权并对议
28、会全权负责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内阁最早出现于英国,“内阁”二词,在法文中是指17世纪国王单独会见侍从和顾问的私人房问或举行秘密会议的小房问。内阁制政府的主要特点是: 1)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而国家元首一般由“虚位元首”担任。 2)政府一般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国家元首的委托所组成,表示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 3)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副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 4)内阁成员一般都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她们一方面在政府担负行政工
29、作,一方面在议会参加立法工作,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内阁指导下进行的。 5)内阁对它所执行的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下院负责,议会对内阁经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去留。 宪法的目的和功能 (1)宪法的目的:是给政治体系规定一套“超规则”,实际上就是规制政府本身的规则,规定政府进行治理和活动的框架。正如政府确立整个社会的秩序规则一样,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行为具备稳定性、可预测性和秩序性。 (2)宪法的功能:授予国家权力;确立价值和目标;提供政府稳定性;保护自由;使政权合法化
30、 西方国家基本的司法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即法院不受当事人请求,不得自行审判。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未经正式起诉,法院都不得自行审理。因此,法院的活动是被动的,法院只是消极的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2)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根据西方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有以下几层含义: 1)司法权由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时进行干涉,只能在其判决作出后,依上
31、诉程序或上告程序变更其判决。 3)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中立,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起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的原则办案,也就是法官凭自己的“良心”审理案件、行使权力。 (3)无罪推定原则。西方国家的刑事审判普遍实行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庭判决之前,被告都被假定是无罪的。 (4)辩护制度。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都规定了被告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重要阶段,被告都能够由其律师辩护。如果被告自己不能聘请律师,法庭应为她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支付。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是违反宪法的,由此作出的定罪裁决也将是无效的。 (5)法官保障制
32、度。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法官保障制度,具体包括:法官不可更换制、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采用这些制度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在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官能“公正…‘无私”地审判。 当前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竞争性政党与非竞争性政党。 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政党在现代国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形成政党政治。政党的主要功能有: (1)代表及目标制定功能。这被视为政党的首要功能。它是指政党作为意识形态(一种改造社会的计划)的代表者和承载者,不断地提出社会发展目标及根本性的政策主张,以此来回应和表示党员与选民的意见和需求。 (2)利益表示功能。政党总
33、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把这些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表示、反映出来的过程就叫做利益表示。利益表示能够经过许多渠道来实现,政党是其中很重要的渠道之一。 (3)实现利益的聚合功能。政党作为政治组织,总是代表着一定社会阶层的利益,总是要把更多的社会力量聚集到自己的周围,从而驾驭各类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 (4)政治社会化的功能。政党经过组织教育、培训和宣传等手段,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灌输给党员和大众,使其内化为党员及大众的个性选择。 (5)影响和控制公共权力。政党进入政治系统,其目的是影响和控制政治过程,最终达到影响和控制、掌握和运作
34、公共权力的目的。为此,政党都会与其它政党进行竞争、斗争,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6)政治录用功能。政党在其内部培养精英分子或将社会杰出人物纳入党内,以便在执政时把她们安排到政府运作的重要环节上,提高政府的施政影响能力。同时,政党把能够体现政党意图的积极分子推荐给民众,由民众把她们选举到权力机构中去。 (7)影响和参与国际政治事务的功能。自19世纪中叶以来,政党已不但是国内政治的重要因素,且已成为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 政党制度的类型 政党制度受到各国不同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了各自的风格和特点。但从形式上看,当前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大致能够分为两种类型:竞争性
35、政党制度和非竞争性政党制度。 (1)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政治体制中的各个政党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经过争取选民的选票进行相互竞争,以获得执政的合法性。竞争性政党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多头政治民主化的产物:选举竞争与自由选举。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两党制和多党制。 1)两党制。两党制是指一国之中存在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经过控制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政的制度。 2)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政党,其中的一些政党联合起来形成多数党联盟而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政局不稳是多党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2)非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那种仅仅有一个主要的
36、政党合法存在并活动、持续性地掌握全国的政治权力资源;或者是虽然存在多个政党,但只有一党能够掌握政权的政党体制。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一党制。一党制的主要类型分为: 1)独裁式一党制。这种类型的一党制只允许存在一个唯一合法的政党,实行独裁统治。 2)苏俄式一党制。十月革命期间,俄国曾保存除了苏联共产党之外带有小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组织,她们承认苏共在苏维埃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到1924年,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被取缔和解散,形成了只有苏共存在和执政的一党一元制。 3)一党威权制。是指在保持国家民主制度框架的前提下。一党独大,长期执政。保留选举、议会、政党等民主设施,经过强有力的
37、政府机构和政党的政治力量、组织方法,控制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用政治强力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政治家的特质与作用 1.马克斯·韦伯关于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观点 行政组织中权威的合法性是组织运行的关键因素。任何政治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韦伯从德国的理性主义出发,把统治划分为三种纯粹的、抽象的、标准的类型,研究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权威的命令、会按她们被告知的那样去行事。 (1)魅力型的统治者。这种统治者行使权威的方式是以领导者个人的人格,个人的感召力和鼓动力,以对政治家个人的崇拜或迷信为基础。魅力型统治者与追随者的关系,往往依靠领袖的直觉来决
38、定,她的追随者不是训练有素的官员:领导者是预言家的,其追随者就是信徒;领导者是政治领袖的,其追随者就是亲信。追随者不存在资历、升迁,仅依靠领袖的直觉加以召唤和取舍。 (2)传统型的权威。如果一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基础之上,而且也被相信是这样的,那么这种统治就是传统型的。传统型统治的主要特征是:信奉家长制和老人政治;领导者的意志就是法律。 (3)法定一理性型权威。此种统治的基础是组织内部的各种章程,这些章程或法律是以理性为取向,同时有权至少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尊重之。领导与管理是在法律规则限制之内,而且得到团体制度许可。人们对权威
39、的服从是由于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级体系。被领导者对权威的服从是对组织规则的服从,她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具有专业知识;同时,这也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没有憎恨和激情,也就没有“爱”与狂热。 领袖的特质 政治领袖作为社会组织的核心,她要有高度的智慧,丰富的思想,高超的组织能力,能够策划战略,率领全体成员实现组织目标。具体而言,应该有以下四项特质: (1)有高度的智慧,有辨析判断、创造创造的能力,能够比一般人有更强的认识、理解客观事物的能力,能够运用既有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高度的政治洞察力。 (2)有丰富的学说。 (3)有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意志。 (4)伟
40、大的人格。成熟的政治家诚信、有原则、公正、无偏私、不偏袒,任何行动都富有道德感,从而博得追随者的尊重和服从。 利益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 利益集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结构,是公民结社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与政党一样,利益集团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与被统治者间的主要联系渠道之一。它是由相对具体、集中、单一利益和目标的人群以特定的利益集合在一起,有组织地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为成员谋利,使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团体。利益集团的主要特征有: (1)利益集团的社会基础是具有相对具体、集中、单一目标和利益的人群。共同利益要求是利益集团的社会基础。与政党、政治联盟等政治组织相比,利益集团的利
41、益基础显得较为单一.对于这一团体的成员来说,其目标也较为直接、具体,且容易得到满足。利益集团的成员更富选择性,它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的集合,而政党的成员比利益集团的成员更加丰富多彩,来自不同的群体和阶层。 (2)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本身并不图谋组成政府,而政党是以获得政权和巩固政权为目标的。 (3)利益集团一般没有独立的政治纲领。利益集团不同于政党,一般没有自己的政治纲领,但与那些商业和民间团体相比,利益集团又具有政治性。周为它以影响公共政策为目标。 (4)利益集团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政府无权介入这些团体。利益集团
42、与群众联系直接,并能广泛体现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政党相比,其组织与活动有更大的随机性、自发性和灵活性,因此就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5)利益集团是社会成员按照特定规则形成的政治组织,是社会政治体系中的组织和制度实体。 发达国家压力集团和中国的政治社团各自的特征 (1)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集团。在发达西方国家,那些为追求共同利益而采取一致行动的个人集合体,其行动绝大多数是经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政府决策过程以保护或扩大自己的利益,因而常常被称作压力集团,由此形成的政治现象被称作“压力政治”。压力集团是对民主制度的补充,各种压力集团经过各种方式参
43、与到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各个环节,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政治力量。在当代,发达国家压力集团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压力集团数目、种类繁多。 2)压力集团活动范围日益扩大,活动方式增多。现代发达国家压力集团的活动已渗透到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个环节;同时,活动方式也日益增多,除加强运用传统的游说方式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外,还积极发展其它活动方式,如发动公众舆论,促进竞选活动,承担法庭诉讼,散发立法建议等,使其活动范围和效力逐步加强。 3)压力集团相互之间利益对立,在政治活动中相互排斥。 (2)中国的政治性社团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集团之
44、间大都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经过各类政治团体的活动及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在中国,政治社团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之外的利益群体,从法律形式上说,它们是群众团体;从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质。政治社团的组织和活动是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政治社团具有以下特征: 1)中国的政治社团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建立的,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政治团体之间是非对抗性的。 2)大部分政治社团由政府主导产生,官办色彩浓,属半官半民性质。 3)政治社团无论组织结构还是职能角色发育都还不成熟,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4
45、)随着利益的分化,自发的政治社团日益增多,并呈现出网络化趋势。 5)政治社团形态多样,但发展不平衡,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传统政治社团。 6)政治社团的发展还有赖于自上而下的推动,缺少自组织能力。 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有很大不同。主要分为正常的活动方式和非正常的活动方式两种。 (1)正常的活动方式。就是利益集团运用常规的非对抗性手段、合法途径从事利益表示,这是现代社会利益集团一般采取的手段,这种手段更有效更体面地维护并促进集团的利益。这种活动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游说活动、影响选举、为决策提供资讯等。
46、 (2)非正常的活动方式。是指除一些正常的表示方式外,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往往还诉诸一些非正常的带有强制性的利益表示方式。在这些活动方式中,有些是合法的,如司法诉讼、和平示威等;有些则是非法的,如政变、恐怖活动、非法示威抗议等。 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1)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积极影响。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组织形式,利益集团充当了中间媒介的角色。由于利益集团对多元化、分殊化、异质化的利益诉求,以及反映这种诉求的“民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若能充分汲取各不同利益集团所表示的利益整合和民意整合信息,则能更好地代表“民意”,代表本地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
47、决策更符合实际。同时,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结果,一般要求政府在制定公共决策时,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回应,这样往往能减少政府决策的偏颇与恣意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和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有利于政策在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并在平衡基础上对政府及其决策活动构成社会制衡。 (2)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消极影响。利益集团把个别群体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是腐蚀民主的罪魁祸首。它使共同利益服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服从特殊利益,它关心的只是小集团内部的利益,它所要求的公共政策也是要尽量维护或不损害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政策有可能只有利于
48、小集团的利益,而不利于社会,甚至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各种集团经过各种手段侵蚀控制着议会议员,使政府权威降低。由此能够看出,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有着双重影响,当政者必须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以促进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公民资格的构成要素 一般意义上的公民资格包括平等的公民身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公共精神五个方面的要素。 (1)平等的公民身份。在一个有多民族、多种族和文化、宗教等方面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的现代国家里,平等的公民身份成为一种超越差异的为所有公民共同拥有的认同。平等的意义包括程序、实质平等和包容性。 (2)公民权利。这是公
49、民资格所蕴含的其它权利的基础。联合国大会经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财产权、自由迁徙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获得正义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的自由。 (3)政治权利。这是公民资格各项权利得到落实的关键。政治权利就是能够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不但仅指公民个人经过参与提出要求以实现个人(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最大化的行为,而且是公民了解公共利益和协调彼此关系的途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获得公职的权利、信息自由权。 (4)社会权利。这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物质和精神保障。社会权利的出现是对个人同意接受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和治理
50、而由国家代理人作出的一种补偿。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社会权利包括:保障权、维持基本社会水准权和免于饥饿的权利、医疗健康权、受教育权。 (5)公共精神。以公民责任为体现的公共精神也是公民资格的重要内容。公民资格不但有三种权力,还有公民对其它同胞公民和共同体所承担的与三种权利相对应的职责、责任和义务。这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遵守宪法,另一方面来源于个人的良心,是个人行为的内在控制。个人是出于对道德的责任感而感到必须按照被人们公认的道德标准做正确的事,个人的良心上的道德感往往是人们在共同体中所确定下来的相互负有的责任,体现为围绕着这种道德责任建立起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