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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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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样本.doc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ICS43.080T 47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 /Z 29.2 代替SZDB/Z 29.2-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 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 )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2、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45充电站和充电桩46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77电能质量的要求108电气照明129防雷、 接地和检测1310电气测量和计量1411监控系统1512充电站安全防护1513对其它专业的设计要求16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环境噪声限值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 以2台变压器、 8个充电桩为例) 20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建设示意图21前言SZDB/Z 29-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第2部分:

3、 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第3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 第4部分: 车载充电机; 第5部分: 交流充电桩; 第6部分: 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第8部分: 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第9部分: 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 第10部分: 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口; 第11部分: 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口通信协议。本部分为SZDB/Z 29- 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SZDB/Z 29.2-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 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与SZDB/Z 29.2-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删

4、除了原”城市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术语及标准文本中相应的内容( 第3.1条) ; 2、 新增充电站、 充电桩相关术语( 见第3章) ; 3、 新增与自行式立体充电站、 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 地下车库充电站建设相关的内容; 4、 删除了原”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的内容( 第6.3条) ; 5、 修改了防雷的要求( 第9章) ; 6、 修改了消防的要求( 第12.1条) ; 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锐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防雷中心、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于 首次发布, 第一次修改, 第二次修订。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 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6、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5- 交流电气装

7、置的接地GB 50067-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JBT 10215-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3 术语和定义SZDB/Z 29.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 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 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3.2充电

8、charge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 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的过程。3.3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的, 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的设施总称。3.4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 将10( 20) 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3.5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3.6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 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别说明, 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

9、汽车非车载充电机。3.7充电桩 charging point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3.8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 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9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 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10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3.11充电区 charging area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3.12谐波 harmonic电力系统的电流和

10、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3.13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 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经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 3.14IT系统 IT system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经过阻抗接地, 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 3.15脉波数 pulse number在一个基波周期内, 换流器的换相次数。3.16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 THD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 用百分数表示) 。3.17自行式立体充电站 self-propelled three-dime

11、nsional EV charging station使用自行式立体停车场的充电站。车辆经过专用车道上下楼层, 自行停放, 且在车位旁安装充电装置,能够在电动汽车充电时对充电设备、 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3.18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 vertical circulating stereoscopic charging station使用垂直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车辆, 并在车位上安装充电设备, 在垂直循环的过程中同时对电动汽车充电的机械式停车设备。3.19地下车库充电站 underground garage charging station在地下车库建成的充电站。4 总则4.1 充电站和充

12、电桩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 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 使用便利。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 同时兼顾未来发展, 做到远近结合、 适度超前, 并留有发展余地。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 环保、 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 新设备和新材料, 严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做到统一规划、 统筹安排、 逐步实施。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 负荷等级、 设备容量、 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合

13、理确定设计方案。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时, 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的可行性研究, 并适时对V2G的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4.7 充电站建设前期, 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评价。5 充电站和充电桩5.1 充电站组成和功能5.1.1 充电站主要由行车道、 充电区、 供配电设施、 充电装置、 监控装置等组成。宜设置充电机房、 监控室、 设备维修室等功能区。5.1.2 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存储, 电池更换的设施及场所。5.1.3 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 变压器、 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 控制线路等组成。5.1.4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供配电、 充电、 监控、 计量和通

14、信。扩展功能包括计费。5.2 充电桩组成和功能5.2.1 充电桩由桩体、 电气模块、 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5.2.2 充电桩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5.2.3 充电桩一般以成组的型式进行设置, 以提高其利用率。5.2.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 计量和通信, 扩展功能为计费。5.3 充电站类型5.3.1 充电站类型充电站类型如下: a) 公共充电站: 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 为特定范围的专用电动汽车设置的充电站。5.3.2 充电机配置充电机配置如下: a) 公共充电站: 宜按照社会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置; b) 专用充电站: 宜按照相应使用的电动汽车类型

15、进行配置; 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布置。5.4 充电站选址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 并与电网规划、 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 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 供电可靠性、 电能质量、 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 并结合变电站的建设、 改造进行科学、 合理的选址。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 宜接近供电电源端, 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5.4.4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 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

16、距离或缓冲地带, 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5.4.5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 宜设置专用充电站。5.4.6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的专用充电站宜设置在公交汽车首末站、 枢纽站、 公交专用停车场附近。5.4.7 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 交通、 给排水、 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4.8 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宜新建或改造立体停车库, 并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实现电动汽车充电功能。5.4.9 充电站也可建设在符合要求的地下车库中。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5.4.11 不宜设在多尘、 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5.4.1

17、2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5.4.13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5.4.14 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 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距离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外不小于3m, 距离柴油设备外缘不小于3m, 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见GB 50156。5.5 充电站布置5.5.1 一般要求5.5.1.1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放, 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5.5.1.2 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 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的停发和进出。5.5.1.3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18、,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 且坡向站外。5.5.1.4 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 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它车辆的充电与通行。5.5.1.5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 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 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5.5.2 电气要求5.5.2.1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 可靠、 适用的原则, 并便于安装、 操作、 搬运、 检修、 试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 50053-1994和GB 50054-1995的要求。5.5.2.2 变压器、 高压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 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

19、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 以利于电气设备的运行、 便于维护管理。5.5.2.3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 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 其基础应适当抬高, 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5.2.4 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监控室正下方, 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 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5.5.2.5 高压开关柜、 变压器、 低压开关柜、 充电机、 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内。5.6 充电装置设置5.6.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 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5.6.2 新建建筑物、 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 以及社会公共停车

20、场, 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 已建建筑物、 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 宜经过技术改造措施, 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5.6.3 办公、 生产等场所的停车场宜根据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按照停车位数量设置一定比例的充电桩。5.6.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置靠近临近的配电站。5.6.5 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 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一个充电桩, 以便于使用和管理。5.6.6 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的基础上, 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 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 以满足防雨、 防积水要求。5.6.7 室外的充电桩

21、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 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5.7 充电装置的其它要求5.7.1 在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内设置充电装置时, 可在停车位后部装设固定充电接口。5.7.2 在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内设置充电设施时, 宜在停车位上方装设充电设备。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的机械结构建设应参照JB/T 10215。5.7.3 在地下、 半地下车库充电站内设置充电设施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5.7.3.1 地下部分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实际, 合理确定防水标高。5.7.3.2 宜采用壁挂式充电设施。5.7.3.3 充电设施的充电枪位置不宜低于0.6m, 不宜高于1.2m。5.7.3.4 应在配电房低压侧添加

22、绝缘监测设备或漏电保护装置。5.7.3.5 充电设施或备用电池存取间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停车库分隔。5.7.4 在车库内设置充电设施或充电站时的配电、 监控系统, 应按照本规范有关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应用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6.1 负荷及负荷等级6.1.1 主要用电负荷充电站主要用电负荷包括充电机、 监控装置、 通风装置、 站内其它动力设备及照明等。6.1.2 负荷等级根据GB 50052- 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电监安全 23号) 中对电力用户性质划分的有关规定, 按照充电站在

23、经济社会中占有的重要程度, 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 a) 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 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 造成企事业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b) 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其它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充电桩为三级电力用户。6.2 供电电源要求6.2.1 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 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变电站, 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6.2.2 属于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6.2.3 充电站应采用10( 20) kV

24、电压等级供电。6.2.4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或220V电压等级供电。6.2.5 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6.3 主要电气设备选择充电站属于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 所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4 充电机和充电桩选择6.4.1 一般规定6.4.1.1 充电站内的充电机宜选用室内型, 以改进充电机的工作条件, 减小外部环境对充电机的影响, 便于运行维护。6.4.1.2 充电机应采用”一机一车”充电方式, 即一台充电机在同一时间内, 仅对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不应采用主从充电模式。6.4.1.3 充电机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6.4.1.4 室外充电桩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6.4.

25、1.5 室内充电桩应根据现场的情况, 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 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6.4.2 技术参数6.4.2.1 充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3- 。6.4.2.2 充电桩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5- 。6.4.3 充电机容量的计算a) 充电机容量的计算如下: 单台充电机输出容量为: ( 1) b)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 2) 式中: 单台充电机的输出功率; 单台充电机的输入容量; 充电机功率因数, 取0.9; -充电机效率, 取0.9。c) 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为: ( 3) 式中: 、 、 各

26、台充电机的输出功率; 充电机的输入总容量; 、 各台充电机的功率因数, 取0.9; 、 各台充电装置的效率, 取0.9; 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 取0.8。6.5 充电站配电系统6.5.1 10( 20) kV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380 V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6.5.2 向同一台充电机供电的两回低压线路应分别接入变压器两个低压移相绕组。其它三相用电设尽量均衡分配在低压侧两个绕组中, 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的绕组侧, 各单相负荷应尽量平衡设置。6.5.3 接于变压器星形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 接于整流变压器三角形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接地系

27、统。6.5.4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低压进线和联络断路器之间应设置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6.5.5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 短路短延时、 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 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 不宜设置失( 低) 压脱扣装置。6.5.6 充电站内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 宜采用放射式供电。6.5.7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GB 50054-1995的规定。6.6 充电桩配电系统6.6.1 充电桩接地系统宜采用TN-S。6.6.2 向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28、。6.6.3 成组布置的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电。交流充电桩的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各相负荷矩相等。6.6.4 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6.6.5 在已建成的建筑物、 居住小区等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时, 应对现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6.7 配电线路6.7.1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6.7.2 中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 充电站内的低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类型, 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6.7.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

29、用橡皮绝缘等电缆。6.7.4 低压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6.7.5 低压直流供电回路, 宜选用两芯电缆; 也可选用两根单芯电缆。6.7.6 用于三相负荷的电力电缆, 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的电缆, 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作为铠装。6.7.7 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 导体能够满足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 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6.7.8 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和引出充电桩, 低压线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mm2。6.7.9 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电缆总长度应满足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6.8 线路敷

30、设6.8.1 充电站站内的中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进线方式, 中压电缆在站内的敷设路径尽量避免经过充电区等有振动和压力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 应采取穿保护管等措施。6.8.2 变压器二次侧至低压开关柜之间宜采用密集型母线槽连接。6.8.3 低压开关柜至室内充电机之间的电缆线路宜采用沿室内电缆沟敷设。6.8.4 室外敷设的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敷设, 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6.8.5 直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 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应采用非导磁管材, 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6.8.6 在配电室内电气设备、 母线槽的正上方, 不宜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6.8.7 埋地敷

31、设的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 电力管线与其它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 应满足GB 50289-1998的要求。7 电能质量的要求7.1 电压偏差要求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充电站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0( 20) 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b)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10%。7.2 频率偏差要求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 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7.3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7.3.1 充电站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 并应采取积极有

32、效的防范措施, 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7.3.2 减小谐波的常见技术措施如下: a) 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 APFC) 的充电机; b) 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c) 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d) 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e) 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 应满足GB 17625.1- 和GB/Z 17625.6- 中的规定。7.3.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的限值( 相电压) 要求见表1。表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 相电压) 的限值电网标称电压kV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奇次偶次0.385.

33、04.02.0104.03.21.67.3.4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要求见表2。表2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标称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谐波电流允许值( A) 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10100262013208.5156.46.85.19.34.37.9标称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谐波电流允许值( A) 1415161718192021222324250.381011129.7188.6167.89.97.1146.512101003.74.13.26.02.85.42.64.9

34、3.97.43.66.87.3.5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的基准短路容量时, 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换算的计算公式见附录A。7.3.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用户不止一个时, 谐波电流允许值应按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见附录A。7.3.7 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的要求时, 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的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7.4 无功功率补偿7.4.1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 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 20) 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7.4.2 充电站的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

35、压侧母线上。7.4.3 无功补偿装置中的有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 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的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的放大作用, 同时避免产生谐振。8 电气照明8.1 照度标准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见表3。表3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场所名称参考平面及其高度m照度标准值lx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备注变压器室地面100-20高低压配电室0.75 m水平面200-60监控室0.75 m水平面5001980充电机室0.75 m水平面3002280办公室0.75 m水平面3001980营业厅0.75 m水平面3002280走道地面50-80门厅地面100-仓库1.0 m水平面100-60充电区地面75-2

36、0卫生间0.75 m水平面100-疏散照明地面5-8.2 照明光源8.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8.2.2 一般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不应采用白炽灯。空间较高的场所, 宜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 也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8.2.3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8.3 照明要求8.3.1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8.3.2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所的工作、 应急、 标识等要求。8.3.3 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

37、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8.3.4 充电室、 变压器室、 高低压配电室、 监控室、 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8.4 电气照明照明配电系统中, 照明和插座回路不宜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的电源侧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9 防雷、 接地和检测9.1 一般要求9.1.1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 50057- 和GB 50065- 中的规定。9.1.2 充电站的防雷分类应符合GB 50057- 中第3章的要求。9.1.3 充电站防雷区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7- 中6.2.1条款的要求。9.1.4 充电站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38、。9.2 防直击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 中第4章和第5章的相关条款。9.3 防雷击电磁脉冲要求9.3.1 当电源采用 TN系统时, 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 TN -S系统。9.3.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 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 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 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 应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 外层屏蔽或钢管应至少在两端, 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9.3.3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 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 可经过接地线、 PE 线、 屏蔽层、 穿线钢管、 电缆沟

39、的钢筋、 金属管道等连接。9.3.4 充电站内的变压器、 高低压开关柜、 充电装置、 照明配电箱、 监控设备、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等主要金属物, 应就近连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 信息系统的共用接地装置上。9.3.5 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 放电电流和有效电压保护水平等的选择应符合表4、 表5和GB 50057- 中6.4条款的要求。确实是引用的表1和表2吗? 如果不是请修改一下。表4、 5表4 建筑物内 220V/380V配电系统中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标准正文没有提到这个表格已修改设备安装位置电源处设备配电线路、 分支线路设备一般用电设备充电机、 监控设备耐冲击过电压类别类类类类耐

40、冲击电压额定值 kV642.51.5表5 直流电源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标准正文没有提到这个表格同上设备名称额定电压V ( d.c) 混合冲击波冲击电压( kV) 冲击电流( kA) DC/AC逆变器-24或-48或-600.50.25DC/DC变换器机架直流电源入口直流配电屏-24、 -48、 -601.50.75注: 混合波开路电压为1.2/50s, 短路电流8/20s。9.4 接地要求9.4.1 充电站的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 保护等电位联接的接地极, 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9.4.2 充电站内防接触电

41、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应符合GB 50057- 中4.5.6条款的要求。9.5 检测方法9.5.1 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9.5.2 检测分类和检测周期9.5.2.1 定期检测a) 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 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b) 其它场所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9.5.2.2 新建建筑物检测根据施工进度,对隐蔽工程实施分段跟踪检测,工程竣工后实施验收检测。9.5.2.3 改、 扩建建筑物检测工程竣工后实施验收检测。9.5.2.4 防雷产品检测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 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产品的使用,

42、应当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0.1 一般要求10.1.1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GB/T 50063- 和DL/T 5137- 的规定。10.1.2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的电流、 电压及附件、 配件的准确度要求应符合GB/T 50063- 和DL/T 5137- 的规定。10.1.3 表计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宜选择在额定运行时标度尺的2/3左右处。10.1.4 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 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 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10.2 表计

43、的设置测量和计量表计的设置见表6。表5和对应的表6序号不一致已修改 表6 测量和计量表计配置表同上表计种类安装地点变压器高低压侧进线充电机回路联络断路器无功补偿充电桩供电回路充电站低压母线AVWhVARh注1: 电流表宜三相配置。注2: 电压表按低压母线设置, 能够经过转换开关测量三相线电压、 相电压。10.3 表计的类型10.3.1 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 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 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10.3.2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10.3.3 电能表规格宜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11 监控系统11.1 监控系统的组成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 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组成。11.2 监控系统的功能11.2.1 监控系统将充电站的充电机、 充电车辆、 视频监视、 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它设备的状态信息、 参数配置信息、 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 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 构成完整的自动化及管理系统, 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 保护、 控制、 管理和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11.2.2 充电桩的相关信息宜经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 并由该终端上传至相关系统。11.3 监控系统电源充电站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 以满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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