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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之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doc

1、附件12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一、主管司局 动植物检疫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改革范围 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

2、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九)配备专

3、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十一)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

4、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十二)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十三)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十四)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

5、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五)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十六)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

6、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六、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三)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四)注销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七、办理流程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申请后,直属海关应当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八、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九、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疫处理过程加强监管,对检疫处理效果进行监督评价。 (二)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检疫处理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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