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2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一、主管司局
动植物检疫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改革范围
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
2、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九)配备专
3、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十一)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
4、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十二)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十三)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十四)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
5、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五)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十六)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
6、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六、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二)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三)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四)注销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七、办理流程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申请后,直属海关应当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八、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九、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疫处理过程加强监管,对检疫处理效果进行监督评价。
(二)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检疫处理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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