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大豆(学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是指产自坦桑尼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限非转基因),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坦桑尼亚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
2、大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2.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3.菜豆晕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4.苜蓿花叶病毒 Alfalfa mosaic virus
5.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鹰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7.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8.毛叶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9.黑蒴 A
3、lectra vogelii
10.绿穗苋 Amaranthus hybridus
11.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12.宽叶酢浆草 Oxalis latifolia
13.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4.印加孔雀草 Tagetes minut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坦方)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坦桑尼亚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条例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
(二)注册登记要求。
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
4、记,确保大豆出口、仓储满足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坦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
(三)加工储运要求。
坦方应监督大豆业界在大豆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四)产品要求。
输华大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输华大豆应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坦方相关部门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
5、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仓储企业名称或其代码。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大豆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
6、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大豆应在中方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进口坦桑尼亚大豆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中方将暂停坦桑尼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的大豆进口,直到中方确认坦方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