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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细则.doc

1、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搞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长兴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设,改进党的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是加快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社会效益的需要。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 第四条 按照《中

2、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有正式党员三个以上的建立党支部。 1、单独组建:凡是有正式党员(含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中的党员)3名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兼职人员中的党员凭党员证明信纳入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 2、联合组建:对行业相同、驻地相邻、党员人数少达不到单独组建人数的社会组织,实行跨地域、跨行业联合组建,待时机成熟后再单独组建。 3、挂靠组建:对尚不具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将其挂靠到所在乡镇、所在行政村进行管理,使社会组织党员的组织关系得到接收,过上党组织生活。 4、选派组建:对规

3、模较大、人员较多、有3名以下党员的社会组织,实行选派组建,从基层党委选派业务知识丰富、能力强的党建指导员兼职,以满足3名党员建立党支部的要求。 5、派驻党建指导员: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采取成立业务主管部门党总支,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以及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培养输送党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条 按照《长兴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方案》,设立党的工作专门机构党委工作部,统管组织、宣传、办公室、纪委等职能。 第三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

4、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11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服务

5、中心党委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对于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防止个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中心党委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又参加中心党委的民主生活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生活会。 第五章 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 第十六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组织整体的细胞。基层党支部是否有活力。将直接影响整个党的战斗力。因此,搞好基层党支部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组织基层党支部在中心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围

6、绕各组织特长。并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中心党委、本支部大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发展、壮大本组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文化、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

7、创造性。 五、吸收党员、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彰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六、对本组织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实行思想政治领导。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到期应进行改选。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应报中心党委审批。 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根据具体情况及党员分布,支部下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长由本组党员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抓好“三会一课”、“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思想汇报”等工作,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8、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党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党组织正常地开展活动,中心党委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社会组织财务计划,由党委掌握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对活动经费和留存党费,要统一使用,严格管理,开支情况要定期向党员公布,接受监督。年终要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党委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参加人员 1、党委会议:党委全体委员参加。 2、党委扩大会议:党委全体委员和行政领导成员

9、中的党员参加。 三、主要内容 1、讨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意见。 2、研究制订党委年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和总结。 3、听取党委工作人员汇报工作,讨论社会组织党建重大方针、目标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活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决定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中心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讨论任免单位党群中层干部;讨论推荐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 5、研究决定党群统政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有关制度的建立问题。 6、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和廉政建设的部署和措施。 7、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和吸收新党员。 8、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及处分。 9、

10、研究和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听取组织内工会、共青团、的工作汇报;讨论社会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重要议程,指导开好代表大会,发动社会组织成员以当家作主精神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管理。 10、讨论向上级党委提出的重要报告和请求,以及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缺席,由副书记主持);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后,投票或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内容和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工作人员提前3—5天通知参加人员。 2、参加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就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议题做好准备,并安排

11、好工作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如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递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委有关部门应广泛征求党内外职工对党员领导干部努力学习,模范带头,勤政廉政,忠于职守等诸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书面意见递交党委,作为开好议题进行互相沟通,交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坚持和健全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广大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有力推动。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地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1、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党委会和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编

12、入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2、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时,要倾听党员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 3、党员领导干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4、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在思想和工作上产生不同意见,因为超出党支部和党小组的范围,在党支部、党小组会上不便说,可以由党委单独召开民主生活会,相互交心通气,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沟通思想,增强团结。 5、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双重组织生活,一定要认真汇报和交流思想,防止把党支部、党小组会变成领导布置工作会议,防止把党委民主生活会变成研讨工作会议。 第二

13、十五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中心的理论学习与研究,使中心组成员能更深入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领导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一、参加学习成员 党委全体委员、工作人员。学习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党委工作部长担任。 二、学习时间、地点: 集中学习:1—2个月学习一次,全年学习不少于八次,一般情况下每月学习一次,全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2:00—4:00,地点在活动室。 三、学习内容

14、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 (3)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指示意见。 (4)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 (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典型经验。 四、学习形式 (1)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 (2)联系实际开展专题讨论。 (3)撰写论文、心得体会及相互交流。 五、学习要求 (1)每次学习内容由学习组长确定,学习秘书负责学习资料的收集并负责学习记录。 (2)每个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不得无故缺勤。确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学习组长请假。由学习秘书

15、负责考勤。 (3)每个成员发专用学习笔记一本,由本人自已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1、党员在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从外地、外单位调入我中心或从我中心调也外地,外单位时,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调入或调出长兴县的,还须经县委组织部办理。新单位凭介绍信(并查阅档案是否有入党志愿书)承认并接受其组织关系。 2、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培训(六个月以内),只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通常所说的临时组织关系。因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因为,转出临时关系的党员,在所去单位只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6、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用毛笔或钢笔,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为防止伪造,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清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处加盖党组织印章,即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在接收转入的党组织关系时,也要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一般应由本人办理,也可以由党组织派人办理,党员个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5、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立即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办。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组织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党员身份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党员身份证系统管理员学习、掌握系统有关功能、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员保管、维护设备,包括U盾、信息采集器及考勤机。 第二十九条 管理员每次开展活动前,做好“预设活动” 录入工作,及活动后“总结情况” 录入工作。 第十章 志愿积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志愿积分系统负责人学习、掌握系统有关功能、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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