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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doc

1、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7]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

2、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 (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审查。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

3、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 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

4、符的,视同转包。 4.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预算控制价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三)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资格审查一律实行强制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禁止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

5、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价。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综合评审法的经济标权重不得低于80%。 实行差额担保制。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的担保金,具体额度在北岸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施工招标含招标人自行采购货物的,为保证所需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确定3至5家性能、价格相当的货物平牌范围,由承包商选择其中1家在投标文件中报价。其中,达到招标或比选限额的货物,招标人采购时应通过依法

6、招标或比选确定供应商。 (六)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可以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1.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在满足技术、性能、服务、经济等条件的基础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2.综合评审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货物,可以对货物的投标报价、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总恶化的分最高者中标。其中,经济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应从四川省评标

7、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无同类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相关证明材料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八)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正式评标前,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统一介绍项目背景、性质、招标目的,提供评价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应工作表格。 (九)

8、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以下步骤评标: 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和标准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等级、履约能力、信誉、财务及其他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2.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评审,列出相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存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需提交投标人书面澄清后继续评审。 3.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质量保障、工期控制等,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或“可行或

9、不可行”,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才能进入尚武评审。 4.商务评审。在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报价前后不一致,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出合格的3名投标人。 5.确定中标候选人。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6.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十)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

10、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十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合格投标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否则,应否决全部投标并进行重新招标。投

11、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七十六、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高于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价的投标不应视为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否据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核定。 (十二)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公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

12、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十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承德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含资格预审)。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特

13、殊项目评标时间超过3日的,须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后另择地点评标,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利用《成都招标投标网》,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得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

14、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计量方式支付。 (三)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经过《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成计项目[2006]274号),加强对招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的不良行为,及时在《成都招标投标网》记录并公示。 (五)有以下行为的,在一定时期内拒绝其投标或拒绝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

15、2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1.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2.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3.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终结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建议》(川委办[2004]7号)及《意见》各项规定的; 4.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出现在二级不良行为的; 5.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1年内出线

16、次以上(含3次)一级不良行为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附件: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请下载:成府发44号.pdf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

17、《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

18、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   (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   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19、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 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4.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

20、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预算控制价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三)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资格审查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禁止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

21、部门同意。综合评审法的经济标权重不得低于80%。   实行差额担保制。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担保金,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施工招标含投标人自行采购货物的,为保证所需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确定3至5家性能、价格相当的货物品牌范围,由承包商选择其中1家在投标文件中报价。其中,达到招标或比选限额的货物,招标人采购时应通过依法招标或比选确定供应商。   (六)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可以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简单

22、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在满足技术、性能、服务、经济等条件的基础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2.综合评审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货物,可以对货物的投标报价、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其中,经济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

23、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无同类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相关证明材料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八)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正式评标前,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统一介绍项目背景、性质、招标目的,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应工作表格。   (九)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以下步骤评标:   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和

24、标准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等级、履约能力、信誉、财务及其他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2.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评审,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存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需提交投标人书面澄清后继续评审。   3.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质量保障、工期控制等,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或“可行或不可行”,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才能进入商务评审。   4.商务评审。在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

25、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报价前后不一致,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 出合格的3名投标人。   5.确定中标候选人。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6.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十)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

26、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十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合格投标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否则,应否决全部投标并进行重新招标。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高于有

27、效投标人报价平均价的投标不应视为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核定。   (十二)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公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国

28、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十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含资格预审)。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特殊项目评标时间超过3日的,须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后另择地点评标,行政主

29、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利用《成都招标投标网》,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30、视同转包。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计量方式支付。   (三)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经过《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成计项目〔2006〕274号),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的不良行为,及时在《成都招标投标网》记录并公示。   (五)有以下行为的,在一定时期内拒绝其投标或拒绝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 动:   1.中标

31、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2.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3.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及《意见》各项规定的;   4.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出现二级不良行为的;   5.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1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一级不良行为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附件: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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